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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规范媒体监督的“实际恶意”准则

日期:2023年05月1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3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5091133469246 论文字数:33656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茨无疑就是这场阴谋的幕后黑手,他伪造不利证据,意图栽赃陷害共和国的警察,以此来动摇公众对美国警方的信赖感。不仅如此,文中更是毫不避讳地将格茨称为“共产党走狗”(communist fro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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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茨认为该报道严重失实,不论是对其作为律师的身份还是作为普通个人的名誉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115遂向伊利诺伊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诽谤诉讼。原审法院经过反复斟酌和论证,认为格茨虽非公共官员或者公众人物,但涉及系争言论所述该案是共产党人策划之阴谋之事,却是人人关切之公共事务,举凡此种言论便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适用之地,媒体所发表之言论得以优先受到保护,韦尔奇公司可以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特权。116因此,本案也可适用“实际恶意”诽谤认定准则,韦尔奇公司确实构成对格茨的诽谤。因格茨无法证明《美国舆论》在发表该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初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根据“实际恶意”准则的确立、适用范围拓展和适用边界的确定,美国对媒体“诽谤”言论的司法规制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际恶意”诽谤认定准则确立前的“严格责任”准则阶段。这一时期,美国诽谤法主要是沿袭英国的诽谤法传统,由普通法规制,不受宪法规制。媒体针对公共事务发表的言论极易被认定为诽谤,这使得媒体在司法程序中处于被动劣势地位,不利于媒体进行公共讨论和实施舆论监督之责。

第二个阶段是1964年“实际恶意”诽谤认定准则的确立阶段。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将对媒体诽谤诉讼的司法规制从普通法纳入到宪法之中,确立了媒体针对公共官员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要遵循“实际恶意”准则,实现了对媒体针对公共官员的“诽谤”言论的倾斜性保护,有力地保障了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第三个阶段是“实际恶意”诽谤认定准则的适用范围拓展阶段。美国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巴茨案”和“沃克案”案中对“实际恶意”诽谤认定准则的适用范围从官员拓展到公众人物人物,在1971年的“罗森布鲁姆案”中又将“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人物。

第四阶段是1974年以来“实际恶意”诽谤认定准则适用边界的确立阶段。美国最高法院在1974年“格茨案”中确立了在普通私人诽谤诉讼中不适用“实际恶意”准则,而是适用“过失责任”准则,从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开始变为对公共利益保护与私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