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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者工伤保险适用问题思考

日期:2024年01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8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12271839595256 论文字数:23633 所属栏目:劳动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权威性的极大挑战。按照文义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存在着内在的并列关系,也即《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如若属于第六项兜底条款,那么其必然与前五项存在并列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其与第二项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有主体重叠性和包含关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当其与更高位阶的《劳动合同法》发生主旨冲突时,应适用更高位阶的《劳动合同法》。同时,《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进行劳动关系的界分同样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

结语

高质量发展的号角已经吹响,经济快速发展对劳动力提出了“质”和“量”两个维度上的更高要求,又加之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快速加剧,使得退休再就业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用工形式。但近些年来,退休再就业群体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加,笔者通过对近三年的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和研究,总结出退休再就业者在工伤保险救济时遭遇诸多困境。法律规定的内在矛盾分歧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展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并不明确甚至互相矛盾,导致全国范围内各个省份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制定出了不同的地方性立法,对于退休再就业者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依据的标准也各不相同。退休再就业群体与用人单位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也较为模糊。加之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相捆绑的制度现状以及司法和行政部门的衔接不畅使得此群体的工伤保险适用路径受阻。基于以上现状,本文提出应对退休年龄制度进行优化以达到使退休再就业者的劳动者身份必然回归的目的,同时也提出将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体系进行解绑、加强司法与行政领域的衔接配合并且适度探索单工伤保险的适用路径等方案,以期为此群体提供更良好的保障环境。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提供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保障其能够在受到工作伤害时获得社会最大程度的帮助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提供的方法路径并非能够完全解决工伤保险法律适用的全部问题,但希望能够为引发此群体相关权益保障问题提供深度思考做出些许贡献,提供更多路径探索的可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