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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忠实义务研究—以民办高校青年教师为例

日期:2021年02月2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4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92240575554 论文字数:20566 所属栏目:劳动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劳动法论文研究,对于民办高校而言,师资力量是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关键,决定着学院的核心竞争力,民办高校为了能够更多的获取优质教师资源,一方面通过向社会招收专业的教师人才,另一方面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来稳固和提升自有师资水平,进而避免优质教师的流失。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教师对所属院校的忠诚度不断下降,民办高校教师的离职率不断上升。笔者通过研究发现,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除了经济方面的因素之外,更多源于民办教师缺乏归属感以及对职业的认同感,加之民办高校缺乏对教师的日常关爱,民办高校教师在社会中缺乏应有的社会地位等,最终导致了教师忠诚度的缺乏和忠实义务履行不到位。


第一章 劳动者忠实义务的理论研究


一、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界定

在《说文解字》一书中,“忠”字被界定为:“从心、崇敬”。其意思主要是指:对待他人要尽心尽力、赤诚无私。对忠实义务而言,它是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契约而存在的,并受到法律规制,例如夫妻之间应保持忠实义务,公司高管应当对企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等。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忠实义务所体现出来的内涵也千差万别,即使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劳动者所负担的忠实义务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差异而体现出不同的内涵。

对于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前英国国内存在的主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雇佣双方之间的身份性占据着主导地位,被雇佣的一方除了要对雇者尽到绝对的忠实义务外,还应当无条件的服从雇者所下达的命令,此外雇者还可以依照个人意愿来对被雇佣者进行惩罚。①在该种模式下,被雇佣者只是雇主的附属品,在人格上并不具有独立性。

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忠实义务的内容跟随着劳动关系内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特别是封建制度的逐渐消亡使得劳动关系中的身份要素慢慢失去了原有的主体地位,取而代之的是以债权为代表的新型劳动关系要素。在大工业生产时代,机器生产逐步取代了人工劳动,从而导致社会中的劳动力呈现出过剩的趋势,劳动者的日常生存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此外,资本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断的对劳动者进行剥削。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劳动者不得不联合起来共同抗争,社会发展也因此极具动荡。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将劳动关系进行绝对的债权化并不合理。因为该种关系中不仅包含着债权要素,而且劳资双方之间身份的不平等性以及其他社会要素也都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为了能够保障该种关系发展的稳定性,各国不得不通过立法的手段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进而也就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这当中,劳动者从身份上逐渐认同了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其在享有绝对人格的条件下,也应积极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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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可以被理解为:在市场经济体系内,人们之间的买卖行为要信守诺言,不背信弃义,并且在获取利益时,不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诚实信用原则在本质上属于社会的价值判断范畴,具有极强的道德伦理色彩。买卖双方作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推动者,其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不惜牺牲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实现这一目的。如果我们不对这种消极的利益追求方式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利益在分配过程中出现失衡,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①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诚实信用更多体现是一种义务履行,要求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

在劳动合同中,雇佣双方所体现的是一种契约关系,无论诚实性原则是否明确约定在合同里,契约双方都必须履行该项义务,即劳动者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雇佣者承担忠实义务。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所体现出来的性质不仅能被视为合同或是经济层面上的关系,更可被看作是两个自然人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契约。如果我们不立足于现实的基本情况,一味将该原则毫无差别的引入到劳务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那么会直接因劳务双方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性,导致弱势一方因力量薄弱而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②传统观念中,我们大都会认为雇佣者在综合实力上远胜于劳动者,因此劳务关系中雇佣方的权益往往被立法者所限制。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生活中,雇佣方在与一些高新科技人才确立劳务关系时,通常会因雇佣方在技术方面的欠缺,导致自身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应当对其本质内涵进行挖掘,并立足于具体的实际情况从劳务双方所处的真实地位来适用该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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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办高校青年教师忠实义务缺失的负面影响及影响因素


一、民办高校青年教师作为研究对象的意义

整体而言,劳动关系具有“强资本、弱劳动”的特点,劳动者的弱势性也是以倾斜保护为特征的劳动法产生与存在的基础。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势性是有差异的。特别是伴随当今社会知识经济发展和信息爆炸时代的到来,劳动者由于其竞争力和稀缺性的差异已经分为不同的层次。①许多知识型员工和从事高技术性管理研发工作的劳动者往往具备更强的竞争优势,在用人单位的发展和行业竞争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类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时往往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恶劣的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力。

民办高校的教师与民办高校,就是一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于民办高校办学性质的特殊性,虽然作为中国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与国办高校相同的教育职能,却在生存和发展等方面面临国办高校不会出现的困境和挑战,这些问题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论述。民办高校作为不同于一般企业组织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需求极具特殊性。民办高校的青年教师作为这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具有典型的知识型员工特点,也是用人单位即民办高校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高等教育的生产过程是教学,产品是学生,这对于劳动者提出了不同于一般组织的要求,教育的连续性和崇高的使命要求劳动者即民办高校青年教师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同时,必须将忠实义务履行到位。

因此,本文将履行忠实义务的劳动者的范畴聚焦为民办高校青年教师,除了考虑到民办高校教师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之外,更是由于笔者多年从事人事管理和高等教育工作,对于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能够从劳动法的法律视角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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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高校相关概念

(一)民办高校

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我国便出台了《民办高校设置暂行规定》,该规定的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特指的民办高等院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依靠自筹资金等方式依法设立起来的,实施高等学历教学的机构。2003 年 9 月颁布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也明确提到,民办院校是以个人或民办企业的名义,再不使用国家资金的条件下自行筹备起来的教育机构。此外在 2007 年颁布实施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若干规定》中对民办高等院校的范围做了准确的划定,专科以上的高等学历教育机构为民办高校。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众对社会教育的需求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我国民办高校也在社会需求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壮大。就目前来看,我国民办高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普通类的民办高校,如独立学院等。这类院校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核准的,能够直接颁发高等学历的机构。其次是自考类高等院校。此类民办院校在对学生进行全日制的培训和指导后,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国家自学考试,之后,院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考院校会向考试通过的学生颁发本科或者专科学历。第三是民办职业类院校。此类院校通过向当地省级劳动主管部门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职业能力培训,对于考核通过的学生颁发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认定书。①最后是合作院校。该类院校主要是由国内民办高校与国外高校合作设立,并共同参与日常的教学管理。国内民办高校学生在完成既定的学业任务后,可以获得国外高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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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改善劳动者及民办高校青年教师履行忠实义务的对策.................................22

一、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22

二、完善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对策..................................23

(一)完善劳动者忠实义务立法.............................23

(二)完善劳动合同,提高劳动者履行忠实义务的主动性.................................25

(三)完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履行忠实义务的行为.....................26


第三章 改善劳动者及民办高校青年教师履行忠实义务的对策


一、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认定民事责任时,我们必须遵守一定的归责原则。何为归责?具体是指违约方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判断过程,它体现了法律总体的价值观念。就我国普通的民事责任来说,其所承担的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而过错责任为例外的责任承担原则。但是劳动法学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其形成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价值观念,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对其适用更为严苛的归责原则,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们同样可以在国外的条例中发现类似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只有当受雇人违反义务造成损害时,受雇方才需要向雇主进行赔偿,否则由雇主承担。①在这样的归责原则指导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满足违约行为、损害事实、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

在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中,确定责任范围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