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基础设施支撑,提高运营效率。农业收入保险对数据收集和整理、数据分析、合同设计和费率厘定等方面有较高要求,美国完备的基础设施为农业收入保险提供发展硬环境。一是健全发达的农产品期货市场。透明、公平、有序运行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为美国农业收入保险价格的确定提供重要参考。农业收入保险核心关键点在于目标价格的确定,美国建立了全球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涵盖了小麦、大豆、玉米等在内的30多个品种,具有较强的价格发现功能。二是丰富的农产品基础信息。相对于产量险而言,农业收入保险对信息、数据管理、智能化要求更高,保险费率厘定需借助大量历史数据,美国完善的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有效保障农业收入保险的准确度。从1938年美国实施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产品不断更新升级,期间形成了完备的历史产量和价格数据。美国农业部网站为投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成本评估系统,并提供详尽的历年信息供投保人参考,为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提供了重要基础设施支撑。在美国,每块耕地都有编号,且农场主提供了每块耕地详尽的生产信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使其保费补贴精细到每一块耕地,提高农业收入保险实施效率。三是充足的财政资金支持。联邦政府实施了许多有助于减轻农业风险的计划,其过去十年为减轻农业风险支出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最大的计划是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FCIP)。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被广泛认为是当今美国农业政策的基石,保费补贴直接增加预期利润,从而稳定农场主农业收入。《2018农业法案》中明确提出,除实施多年的营养援助项目外,未来联邦政府支出项目中农业保险将占最大份额。国会预算办公室(CBO,2019)指出,2019—2023年,联邦政府预计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高达410亿美元。美国联邦农业收入保险采取供需双向补贴机制,并建立多级风险分担方式,该补贴方式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中国农业收入保险实施现状及典型问题
我国自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实施收入保险政策以来,全国农业收入保险覆盖区域和试验品种逐步扩大和丰富,实施规模呈明显上升趋势。总体而言,农业收入保险试点模式差异化明显且不断成熟,防灾减损效果明显。
(一)实施现状
1.试点品种不断丰富。我国农业收入保险试点在品种选择上既有大豆、玉米等大宗农作物,又有茶叶、蓝莓等经济作物,其中以大宗农作物为主,如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辽宁义县玉米收入保险,以及山东大豆收入保险。除大宗作物外,各地根据区域特色积极探索特色农业收入保险,如山东蓝莓收入保险、湖南沅陵县茶叶收入保险等。
2.多种模式共同探索。在实践中,我国农业收入保险试点主要有两种典型模式。一是国家试验区推进收入保险试点即区域监测定价模式,该模式不借助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而是通过权威机构监测价格或者权威部门历史统计价格作为目标价格,如江苏苏州水稻收入保险、江苏常州武进水稻收入保险、湖南沅陵县茶叶收入保险等。此类收入保险试验品种主要是水稻、茶叶、蓝莓等作物,且通常未在期货市场上市交易。二是期货市场定价模式,如“保险+期货”收入保险。该模式运行中目标价格主要参考期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定价模式重点参考美国农业收入保险模式,目前该模式发展迅速,在服务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管理和保障农户种植收入方面取得了突出效果。实践中,我国农业收入保险以两种典型模式为主,平行发展,在保险产品设计及品种选择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我国多地区、多品种间进行试验,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收入保险服务。
(二)典型问题
相对于发展完善的美国农业收入保险,我国收入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同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宏观层面农业收入保险的顶层设计和布局已初步显现,各地试点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科学合理的产品设计、缺乏财政补贴,以及理赔不够精准等。
1.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不够完善。农业收入保险保障责任同时涵盖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两方面,整体保障程度远高于传统农业保险,但收入保险项目目前仍未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仅少数试点享有财政补贴,高昂的财政补贴数额和可能产生的财政支付风险压力,使得全面推动收入保险风险加大。未来如收入保险大范围推广,中央财政补贴不可缺席。2019—2020年,我国共有6个省24个产粮大县试点农业收入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2019年保费收入为7.52亿元,2020年保费收入为8.28亿元。2021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指出2022年实现试点地区产粮大县全覆盖。这将给产粮大县和经济弱县带来一定财政压力。
2.交叉投保降低财政资金效能。农业收入保险政策与现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存在衔接不畅问题。试点运行中,收入保险与传统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如何衔接是试点中出现的典型问题,易出现参保农户双重保险,即收入保险和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同时享有,两种保险交叉投保。收入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之间衔接不顺畅直接降低财政补贴使用效率,双重保费无疑加大农户负担。此外,由于收入保险试点和传统直接物化保险存在的交叉问题,加剧保险公司间竞争,易出现过度竞争隐患。
四、中美两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对比分析
(一)中美两国收入保险发展的共同点
1.巧用保险创新,保障农户种植收入。农业收入保险较传统农业保险优势明显,该项保险计划集产量和价格双重保障于一体,可有效平滑农户收入波动。美国作为农业保险强国,在保险体系设计和产品创新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自20世纪30年代起,作为农业政策格局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在保障农业发展、稳定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及社会环境的变化,农作物保险亟需不断创新,以产品创新保障农民种植收益。美国自1996年开始逐步试点农业收入保险,在历经2011年“合并归类”及2014年两个“浅损失保险项目”的加入后,美国收入保险在探索中前进,在变革创新中谋发展,收入保险已成为美国第一大农业保险险种。目前,美国农业保险涵盖将近120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2019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超过100亿美元,其中,收入保险保费收入约占总保费收入80%以上,政府补贴保费63.67亿美元,实际理赔101.31亿美元②。按面积和保费收入计算,最大的项目是附带收获期的农业收入保险(RP),该项保险有效降低了玉米、大豆和小麦种植者的种植风险,并稳定种植者种植收入(USDA,2018)。而随着《2014年农业法案》对农业保险进行调整,增加了两个“浅层损失项目”后,美国形成了农业收入保险“2+3+2”体系,从而不断完善美国农业安全网。
2.合理运用大数据,提升收入保险运行效率。农业收入保险可有效弥补因低价格、低产量或者两者兼有所导致的收入减少,需兼顾产量和价格变动,无疑加剧收入保险设计难度。农作物产量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受多重因素影响,如天气、病虫害、土质等,加剧产量估计难度,而保险公司需要及时、丰富的大数据,才能提升费率精算度。美国作为一个农业强国,农业高度信息化、数字化,但即便如此,其每年对农作物也只测一次。同一年的农作物产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空间依赖性,产量信息有限加大了对农作物产品分布的估算难度,因此,农作物收入保险精算难度加大。除产量信息外,决定农作物收入保险成功与否的另一关键因素为价格的确定,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价格确定多结合期货价格。Black-Scholes(BS)期权定价模型在美国农业收入保险计划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期货市场形成的期货价格是一个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的价格,而现实中价格的波动则是一个历史指标,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可以出现不趋同。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加剧价格预测难度直接影响对冲效果。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通过对2010—2015年玉米期货市场价格走势进行调查发现,玉米期货市场出现了价格大幅波动。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首次超过美国,以814.93亿元的保费收入跃居全球农险第一,但相对于美国,我国农业保险数据在数量和质量上均与美国存在一定差距。因缺乏农户个体数据,我国现有农业收入保险试点在保险精算及理赔过程中多以县域历史平均产量作为锁定产量的重要信息,而价格信息则多参考期货市场和权威机构定价。中美两国农业收入保险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但在实施过程中均面临数据难题和关键技术障碍。未来对于中美两国而言,对收入风险的准确定价既是技术难题也是未来农作物收入保险亟须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五、中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统筹谋划,实现收入保险稳健发展
推行农业收入保险,政府需全面考虑、统筹谋划,通过构建健全完善的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保费补贴。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实行双向补贴即保费补贴和私营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农业收入保险集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于一体,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经营农业收入保险的风险要高于传统农业保险,经营成本也更高。为有效激发保险公司积极性,建议除保费补贴外,政府对实施农业收入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关联金融机构给予积极的政策,如税收优惠及管理运行费用补贴。二是宣传引导。银保监会联合证监会对农业收入保险积极引导,普及专业知识,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人员加强农业收入保险专业知识的学习,充分发挥其基层辐射力,向农业收入保险需求方普及农业收入保险。三是强化法律法规约束。国家层面需加快出台《政策性农业收入保险实施方案》,在承保范围、时间安排、保险责任、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和约束。四是完善再保险分散体系。收入保险较传统农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