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拉高犯罪率的主要因素之一。据报告,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我国重新犯罪率仅为2%-3%。而到1986年-1990年期间,上升为5.19% (李均仁,1992),1996到2006年二十年间,全国的各地的统计都显示,重新犯罪率出现了明显的增长:上海市1997年监狱系统曾被判过刑的在押犯占在押总数19.2%,而2002年为19.8% (江伟人,2004)。据北京市监狱系统2003年统计数据也证明,重新犯罪的比重随犯罪次数增加而递减。天津市对2005年、2006年、2007年当年入狱罪犯进行问卷普查的结果显示,刑释(含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占当年入狱罪犯总数的比重分别为20.16%、14.15%、14.19% (王志强,2010a)。贵州省2005年、2006年重新犯罪人员占全部在押犯的比例分别为9.69%、10.83%;到2007-2009年在11.14%-11.78%之间居高不下(贵州省司法厅,2012)。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重新犯罪监测系统,监狱发布的重新犯罪率是以狱内在押罪犯为基数进行统计形成的。但是从北京、天津、上海、福建、贵州等地的统计中可以客观判断全国重新犯罪率上升的概貌。重新犯罪犯罪率的上升对我国现代化建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了负面的影响。降低重新犯罪率是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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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献综述
2.1重新犯罪的界定
在我国,对重新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角度、内涵和外延,总的来说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定义是《刑法》中的重新犯罪相关定义即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5年以内再犯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另外,刑法第六十六条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广义的重新犯罪定义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服刑期满后进入社会又重新犯罪的,包括在监狱、劳教场所内的犯罪。本研究中指的重新犯罪为广义的重新犯罪,重新犯罪人为指符合广义重新犯罪定义的所有被判处监禁刑的在押犯。2.2重新犯罪的犯罪学特点
犯罪类型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将具有共同性质特点的罪犯划归于一类所形成的人群。具体而言,舍去一群罪犯中每个人的个别性和特殊性,概括出他们的共同特征,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类罪犯就是一种类型(张雅凤,2007)。目前我国监狱机关根据犯罪性质来对罪犯分类关押,将罪犯划分为暴力型、财产型、淫欲型、涉毒型、信仰型、其他型。国内的研究和数据表明,重新犯罪中暴力型犯罪、侵财型犯罪和毒品犯罪占多数: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调査显示重新犯罪中,财产型、暴力型犯罪率最高(李均仁,1992)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的同时,毒品犯罪日益增多,暴力型犯罪、侵财型犯罪和毒品犯罪成为最多的三个犯罪类型(王志强,2010),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暴力型罪犯32.5万人、侵犯财产罪犯39.8万人判处毒品犯罪罪犯9.9万人,占所有犯罪类型的前三位,这也证实了目前重新犯罪的类型特点(最高人民法院,2014)。3研究一:重新犯罪人犯罪学特点及服刑表现....... 12
3.1研究目的.......... 133.2研究方法 .......13
4研究二 :重新犯罪人的人格特点 .......17
4.1研究目的....... 17
4.2研究方法 .......17
5研究三重新犯罪人情绪稳定性的研究.......... 30
5.1研究目的 ........30
5.2研究方法........... 30
6讨论及对策
6.1文化程度和文化教育对重新犯罪的影响
从文化程度的统计分析结果来看,初犯组和重新犯罪组存在明显差异,重新犯罪组文盲、小学文化水平的明显多于初犯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少于初犯组,重新犯罪组整体的文化程度低于初犯组,这与其他研宄重新犯罪问题的学者的研宄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发现绝大部分文盲和小学文化的重新犯罪人在初次入狱时,在监狱都受过脱盲和一定程度的文化教育,再次被捕后相关单位在填写其基本资料时往往会忽略这个问题,依旧按照其最初的学历来填写资料,这就造成了重新犯罪人,尤其是多次入狱的罪犯其实际文化水平可能高于统计水平。在对被试进行心理测试的过程中,也发现档案为文盲的罪犯可以自行完成测试问卷,因此对文化水平的统计分析还有进一步寻找更合理的方法。文化水平的高低在罪犯教育改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张雅凤(2011)在罪犯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中发现文化水平越高罪犯,法律认识水平越高,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更容易产生自我否定性的法律情感,文化水平越低的罪犯法律意识越薄弱。如何根据重新犯罪的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教育,让其文化素养在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意志方面起作用,而不是为其再次犯罪做准备,是监狱文化教育的重要任务。只有充分了解在押罪犯,尤其是重新犯罪罪犯的实际文化水平,才能对不同文化层次的罪犯进行不同水平不同形式的文化教育。因此应该建立罪犯文化水平测试系统,在入狱初期对罪犯的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进行充分了解,为下一步的教育改造提供依据。6.2重新罪犯人格特点和教育改造策略
本次研究结果与前面学者的研究结论比较,略有差异,表现为阳性率更高。陈卓生在2005年的研究显示重复犯罪罪犯在攻击性、报复性、同情心、内外倾、同众性、信任感、聪慧性、犯罪思维模式8个因子上有差异,在本次研宄中,结果显示测试的13个因子均有差异。分析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第一,研究方法的不同。本次研究对被试进行年龄和犯罪类型的配对后再进行测试,而前面学者没有进行筛选和配对。第二是研宄对象的差异。本次研宄的被试,重刑犯的比例高于前者,两次研究的犯罪类型比例也不一致,前者没有针对犯罪类型做比较研究。第三,十年的社会发展,社会风气、社会处遇、收入差距等等原因导致犯罪人的心理产生了一定的变化,这有待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的证实。...........
7结论
无论在低文化或是较高文化程度中,初犯和重新犯罪均显示低文化高犯罪率的趋势。重新犯罪人的实际文化程度可能比普遍的研宄结果略髙。入狱初期,所有罪犯的自卑、抑郁、焦虑、强迫性、自主性、疑病症和自罪感都明显偏离了常模,一年后均有改善,说明目前的入监教育作用是显著的。但重新犯罪组无论是入狱初期还是入狱一年后,情绪都比初犯组稳定,情绪变化没有初犯组明显。从犯罪类型来看,不同犯罪类型在自卑感、抑郁、焦虑、强迫症状、自主性5个因子上有差异,但是抑郁、焦虑、自主性上表现出的特点是相对稳定、难以改变的。暴力型情绪波动比较大,财产型其次,涉毒型最稳定。这些变化与罪犯的人格特点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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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