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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手段的法律心理学研究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2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307310945525251 论文字数:31205 所属栏目:应用心理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1刑讯逼供法律心理研究概况

 

1.1刑讯逼供概述

研究刑讯逼供行为首先就要了解何为刑讯逼供。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足指特定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其口供的行为。“肉刑”,即用刑具(械具)进行摧残,或者用捆绑、吊打、针扎、火资火烤、拳打脚踢等方法对身体器官或者肌肤造成痛苦的行为;“变相肉刑”指长时间罚站、罚跪、罚冻、罚饿、暴晒、不准睡觉、“车轮战”等,虽不直接伤害身体但却能造成痛苦的其他折磨手段和方法。一般情况下,刑讯逼供的主体是行使职权参与审讯活动的审讯人员,刑讯逼供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目的是取得“情报”、获得口供,为了达到此目的,主体对对象采取“非人道的”、残忍的肉刑与变相肉刑。刑讯逼供这是封建社会遗留的毒瘤残余。

由于刑侦技术的落后,案件证据的搜集多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讯逼供在古代,尤其是古代中国是受到肯定的。直至清朝末年,西方法学文化大量传入中国,禁止刑讯逼供才被式提上议程。光绪二十七年,刘坤一、张之洞就提出除命盗死罪案件证据确实而被告不肯认罪,准用刑问供外,其他案犯均不得刑讯逼供,如果犯人不招,可据众证定罪。光绪年,沈家本、伍廷芳在修订大清刑律时对此提出“核议”,并得旨允准。宣统二年,《大清现行刑律》颁布,该刑律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刑法》第—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的处罚标准。“犯刑讯逼供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的性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极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

 

1.2法律心理学的作用

法律心理学足边缘法学众多学科其中一门。边缘法学的创始人李振宇教授在《边缘法学通论》一书中写道:“法律心理学借助于心理学原理研究法律活动中人的心理状态、心理结构和各种心理特征,其目的是使用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的理论、技术与方法,研究和解决法学领域所固有的心理学问题法律活动是一项牵涉到人的行为的活动,用心理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这是法律心理学的精髓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人民检察院关于读职侵权犯罪案件案标准的规定法制出版社,2006:第—节第二条.、讯遍供的内涵和外延m.iX宁警^>学报,2009(5).“赵燕.中W'占代刑讯制度演变规禅之研究m.中W刑事杂山, 法律心理学包括法制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诉讼心理学和改造心理学。上述部分学科的相关理论可以运用到刑讯逼供的研究当中:个性心理的理论、认知的理论以及美国心理学家J多拉德和N.E米勒(Miller)提出的挫折——侵犯理论等都为研究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理论依据。所以法律心理学各了学科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2刑讯逼供的心理形成基础

 

在传统法学领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釆取“非人道的”、残忍的肉刑与变相肉刑。而在法律心理学研究领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发生在司法活动中,有生命的个体之间在心理与行为上力量悬殊的相互感应与较量。这一行为从主体和对象双方僵持阶段开始,历经使用暴力、暴力加重与持续,最终达到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这一过程,是审讯人员心理状态扭曲的过程,也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受到严重伤害的过程。犯罪行为产生的心理学原因包括心理生理因素以及精神因素,例如:个人的个性与体质、染色体异常、激素水平、个人的认知水平等等。心理生理因素将犯罪心理的形成归因于个体的基本生物特征,强调一个人的犯罪倾向足由个体的生物特征所决定的。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犯罪人的生物特征决定了这个人这一辈子足否具有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个体有异于常人的生理特质和体质特质,所以个人才会犯罪;“血型论”的倡导人円本学者铃木芳正认为,由于人的血型具有遗传性,不同的血型会导致个人不同的气质特征以及个性,所以会导致不同的犯罪可能;另外,主张足否犯罪受遗传因素影响的西方学者将犯罪的产生根源归结于生物基因的遗传,例如孪生子中有一人犯罪,其同胞兄弟姐妹也很容易出现犯罪行为,其犯罪的潜在性比非孪生了要大。从心理学领域出发,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往往可以与犯罪行为产生的心理学原因相类比。本文对刑审讯人员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心理内部形成因素分析建立在犯罪产生心理因素的基础上,从审讯人员的个性因素、认知因素等方面系统性地展开了分析。

 

1刑讯逼供法律心理研究概况………………2

1.1刑讯逼供概述…………  2

1.2法律心理学的作用…………2

1.3刑讯逼供研究现状…………3

1.4刑讯逼供的法律心理研究意义…………4

1.5刑讯逼供法律心理研究方法…………6

2刑讯逼供的心理形成基础…………7

 

结论

利用上述理论结果可以去解释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依靠审讯人员讯问技巧和工作经验,还需要受审人员的倾力配合,诚实交代案件情况,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如此才能获取真实口供,为侦破案件提供证据。当讯问工作进行不顺利,尤其足因为受审人员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获取口供时,审讯人员便会出现挫折感。如果受审人员继续不配合,保持沉默甚至在言语上侮辱或攻击审讯人员,这种挫折感会愈加强烈,造成审讯人员出现失望、愤怒的情绪。当挫折感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审讯人员的情绪容易导致心理的偏激,为了偏激情绪,及时调整工作状态,审讯人员必须在短时间内将情绪进行宣泄。由于审讯活动是在非开放性空间内进行,空间外事物难以对空间内的人和物产生影响,因而向受审人员做出侵犯行为成为了唯一的情绪宣泄方式,原先的失望与愤怒情绪会转化为行动,即侵犯攻击行为,刑讯供行为足其典型表现。另一方面,受审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交代了案件情况,如果与之前侦办机关所掌握的情况不符,审讯人员便会认为这是犯罪嫌疑人在叫板权威,不服从审讯工作安排的表现,由此也会产生挫折感,导致仇恨、愤怒的心理。随着受审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地为自己辩解,审讯人员的挫折感逐渐强烈。特别足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使案件审讯工作陷于僵局时,审讯人员的挫折感达到最强,引起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侵犯行为,刑讯逼供粉墨登场。用刑讯逼供行为来维护所谓的侦办机关形象、审讯人员的形象,显示审讯人员对受审人员的控制权力。本章节从审讯人员的人格及个性的角度,重点探讨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内部促成因素,这足本文的创新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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