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柯亨的上述假定和分析,在最后一种情况下有一个明显漏洞(我真不知道它怎么会竟然发生),在B占有的情况下,若B的才干不如A,情况不止柯亨设想的一种。总收获量当然会小于A占有时的m十n十P十q,可能是m+n,这和原先公有时一样,A、B所得分别为m和n,但也可能更糟,总收获量小于m十n,这时B必须照约定仍给A的m十P,而自己仅得n—P。n—P这个数值可能接近于0,甚至等于0,若小于0,则意味着B付不出他应当给A的m+n。经营者有赔老本的危险,这一点,柯亨是避而不谈的。
实际情况当然比以上简化模式复杂得多,有两种情况最有可能发生:第一,如果A的占有不是靠暴力的强迫,那么B的所得不应由A单方面指定,而是商议之后B同意接受;第二,可以设想人们轮流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