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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对物权法的发展产生的重要影响分析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36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6042111571152 论文字数:4204 所属栏目:物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对物权法的发展产生的重要影响分析

 

在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帮写硕士论文经济结构正在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建立,维护经济秩序,尤其是市场秩序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从物权法角度来看,物权冲突是造成市场秩序、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甚至明确的物权法制度,所以充分研讨物权冲突,以及选择解决和避免物权冲突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是有重大意义的。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广泛为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所确认。虽然,目前除奥地利民法外其他各国的法律对物权概念均无一个明确充分的定义,但其基本内容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①是已被大多数法学家所肯定和接受的。由于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物为核心内容的权利,所以必然导致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

由语义定义来看,物权似乎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的人与物的关系,但作为被法律制度所肯定和保护的权利,绝不仅仅是体现人与物的关系。单个人对物的关系是绝不会反映或译化为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只有在社会性的人与人的关系中才会得以体现和形成。物权的本质不是来确定单个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而是凸显特殊权利主体对义务主体的对抗关系,以最终保障物权人充分实现对物的价值利用。由此,物权人为充分实现对物的价值利用或曰充分实现物权,必然以排斥他人干涉为前提。这样,物权便必然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质。所以,物权又称对世权或绝对权。

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的早期阶段,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主要内容的以保护财产所有关系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所有人对物的现实支配。所谓现实支配是指所有人对物通过本人的利用收益行为实现物的价值利用。但随着社会分工日趋细密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物权制度开始逐渐向所有权与他物权并重,以保护物的价值的充分利用为中心转移。为了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仅靠所有人的现实支配即自为利用收益已不可能,于是所有权内容开始分化,所有权各项权能已不完全集中在所有人手中,物权权能越来越多地通过债权关系被让渡于他物权人。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物的使用价值一般以利用权的形态归属于用益权人,而所有人则收取对价;二是物的交换价值一般以担保权形态归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人因此取得信用,获得融资。这样,所有人对物的现实支配演变转化为收取代价或获得融资的价值利益,即所谓的物权价值化。于是,物的价值通过分工和市场被更加充分的利用和发挥。由此可见,现代社会物的价值的充分利用和发挥就意味着所有权内容的分化,也就是物权权能的分离,而且是极大程度上的分离。

物权权能的分离则同时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物上设立多个物权存在多个物权人。由于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效力,一个物上多个物权人之间如果不能协调,就可能有关对物的支配发生意志或行为上的矛盾,这时,物权冲突就产生了。当然,物权冲突不仅会由于物权权能的分离而产生,也可能由于一个物上存在有多个所有人即共有,而各共有人对物的支配发生矛盾而产生。但现代社会对物权冲突更多的是源于物权权能的分离,更多的是发生于所有人与他物权人之间或他物权人相互之间的矛盾。物权冲突是指在同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有多个物权人,各物权人之间对该物的支配发生了意志或行为上的矛盾的法律现象。物权冲突是有其发生的前提条件的,当这些必要的前提条件或缺时物权冲突是不可能发生的。这些条件是:

一、一个物上必须存在有多个物权人。如果在同一个物上并不存在多个物权人,权利主体只有一个,就不存在多种支配意志或支配行为,支配意志或支配行为的矛盾也就谈不上,物权冲突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二、一个物上存在的多个物权人的权利内容有相互重复或相互关联的部分。否则,各物权人在仅属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且权利行使与其他物权人无干,不影响其权利和利益,那么物权冲突也不会发生。只有当各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与其他物权人的权利内容重复或与其他物权人利益相关联才有可能在某个权利领域内彼此发生矛盾,也就是物权冲突。

三、一个物上的多个物权人对如何具体支配该物的有关问题发生了意志或行为上的矛盾,且不能协调一致。物权冲突对与财产有关的经济秩序的稳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其表现如下:

一、容易混淆财产权利的归属。物权冲突发生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各物权人对同一财产所享有的物权内容相互重复或有极密切的关联。在此情况下,就不易分清各物权人对财产所享有的物权权利的界限而导致物权归属不明确。财产权利归属不明确对有效保护财产归属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会造成极大障碍。

二、不利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质,目的在于保障物权人充分实现其物权即充分实现其对物的支配意志。但物权冲突造成了对一个物的支配发生矛盾,各物权人的意志就无法充分表达,物权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

三、不利充分实现物的价值利用。当对同一物的支配各物权人发生矛盾,各物权人的意志和权利就无法实现。而物的价值是通过物权人的意志和权利实现来完成的,所以物权冲突又使物的价值的充分实现大打折扣,违背了物权制度保障物的价值利用充分发挥的根本目的。

四、不利保护财产流转秩序。物权冲突虽属财产支配领域的矛盾,但也直接影响着财产流转关系。物权冲突使财产权利归属不明确,则物权缺乏透明性,不利保护交易安全和便捷。另外,物权冲突还会给接受财产让渡的一方带来不利的财产权负担,使受让人无法充分实现物权权利。最终将不利于财产流转秩序的稳定。综上所述,物权冲突对社会经济秩序会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所以物权法应选择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尽量避免和解决物权冲突。避免物权冲突的主要方法应从物权冲突条件着手,只要有效限制了物权冲突条件,那么物权冲突也就迎刃而解了。特别是,物权冲突条件均为必要条件,只要限制或消除了其中一项,论文帮写物权冲突避免就实现了。正如上文提到的,物权冲突条件有三项,一是在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人;二是一个物上存在的多个物权人的权利内容有相互重复或相互关联的部分;三是一个物上的多个物权人对支配该物发生了意志或行为上的矛盾。而一项条件由于为充分实现物的价值利用已广泛存在,难以消除或限制,三项条件则由当事人意思自由决定,而物权本身具有强烈的排他效力,法律就难以调整或限制了。所以,对物权冲突条件的有效限制只可能着眼于第二项条件,即通过法律限制和调整使一物上多个物权内容的互容互不重复。根据以上分析,为避免物权冲突,实现一物上多个物权之间的互容互不重复,物权法应选取以下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一权主义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原则。依此原则,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个物为限,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一物一权要求一个物上如果存在多个物权,则这些物权彼此在内容上必须是相容且相互限制的,即各物权内容不会重复。符合一物一权主义设定的物权就使上文提到的物权冲突条件二项受到有效限制。由于各物权人在权利内容上互容互不重复,各物权人只在仅属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使物权,而不会与其他物权人发生对物支配上的矛盾。这样,既允许为了充分实现物的价值利用而形成的物权权能的分离正常存在,又可相应限制物权冲突。一物一权虽然是限制物权冲突发生条件的有效措施之一,而使得物权冲突避免有可能较好实现,但并未完全解决物权冲突。一物一权仅突出了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内容相互重复互不相容的物权,并未具体明确通过何种途径才能使设定的物权既满足所有权内容的分化又使一物上两个以上物权内容互容互不重复。

如果当事人任意创设物权种类,任意规定物权内容,任意选择物权设立方式,由于物权种类、内容和设立方式的不确定性,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实现一物上存在的多个物权内容互容互不重复,从操作角度看显得十分困难。于是,物权法定主义就成为了一物一权可有效而具体实现的前提。

 

二、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和设立方式必须严格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而为,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与物权法定主义相对应的是权物放任主义。物权放任主义虽然使物权法结构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但由于物权种类、内容和设立方式的不确定性,不易于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和物的价值的充分利用以及物的流转让渡。物权法定主义虽然相对有封闭性和保守性,但由于其对物权种类、内容和设立方式的严格规定,使物权减少了负担和限制,便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实现物权人的利益,另外也利于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和便捷。通过物权法定,物权种类,内容和设立方式受到严格约束,使一物一权原则对一个物上多个物权在内容上互容互不重复的要求得以有效实现,物权冲突也就有效避免了。

 

三、优先权原则

一物一权和物权法定可使得一物上多个物权互容互不重复,限制了物权冲突条件,但仍未从根本上消除物权冲突。正如上文提到的物权冲突条件二项,即一个物上多个物权有相互重复或相互关联的部分,物权内容重复因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而解决,但“相互关联”则仍付阙如。对物权内容的明确化和限制物权内容使之相容并未消除一物上多个物权在行使上的关联。物权内容相容仅是法律观念上的,而实际社会生活中一物上多个物权人对物的任何支配行为均将可能通过物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物权人的权利或利益。譬如,作为同一物上的担保物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从法律上讲他们之间的权利内容是相容的,绝不重复。但作为用益权人的承租人对物的使用就完全可能降低物的交换价值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难以圆满实现,从而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当物权法在采用了一物一权和物权法定以后,仍有可能发生物权冲突,此时就必须选择优先权原则来明确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相互的位阶,进而明确哪一方的法律地位更优先,以此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