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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用益物权水资源民商法研究

日期:2018年02月02日 编辑:ad201708310846561631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66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11031951179833 论文字数:38956 所属栏目:物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1.导言

1.1 背景及意义
水资源用益物权在国内外变成一个热点。前世纪50年代以前,水资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人们忽视了它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价值,因而它的公益价值并不突出,由于水资源丰富,人民可以随时随地取得水资源。据此,当时立法中只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土地和水资源的利用关系,没有意义建立独立的水资源所有权,并且强调对水的使用权不可分割,也不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或占有权而进行转让。目前,水资源已经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出现,它已经不再属于土地的一部分,而是由国家直接所用,尽管这一规定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但国务院制度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26条《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该办法的;第30条也明确禁止取水许可证的转让,这意味着水权流转属于违法行为,导致无法建立水权流转市场,显然,我国尚未建立起现代化的水权制度。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水资源用益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水资源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发展也严重滞后。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效益的提高。因此,针对以上的凸出问题,在《物权法》中更加体现水资源用益物权制度的核心之处,可以将水资源整合,推进用水户之间可以自由流转,同时可以健全水权交易市场,能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达到保护水资源的生态环境。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我国逐步构建起水资源行政分配和计划用水体系,这标志着我国部分地区、组织以及个人的用水指标确立下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水权成为用益物权的内容之一,这个重要标志体现了水权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2008 年施行《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是国家水权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经被建立的真理。《水量分配暂时办法》首次对水权初始配置中的核心问题一水量的配置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2007 年出版的由澳大利亚国际发展暑资助,水利部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合作的《中国水权制度建设项目研究》指出,中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管理制度安排为水权制度建设建立一个稳固基础。然而如果想要构建一套完善且有效的水权制度,尚需要在多个关键环节予以完善。国务院在 2012 年初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下文统一简称为《意见》),此为自 2011 年中央 1 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针对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出明确要求开始,由国务院负责的一次全面安排部署该制度,能够为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纲领文件支持。该文件指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管理措施。主要内容是确定“三条红线”,实施“四项制度”。 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不仅作为用水量、环境容量以及定额管理等三个方面为环保和取水的依据,也促进了水权制度的实行。2015 年,我国先是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同年 4 月又下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这标志着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国家在环境治理领域表现出无比强大的决心和自信心。《水十条》既是党和国家深化改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构建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这一举措不仅顺应民意,符合民心,最重要的是,它有利于国家环境的保护,对建设美丽、富饶的新中国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水权制度逐步健全和逐渐完善的背景下,进一步研究水资源用益物权制度发展对提高国民收入以及水市场向产业化、标准化、组织化的方向发展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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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思路

1.2.1 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法:我国研究水资源用益物权的开始时间相对较晚,理论发展不够成熟,而且相关立法建设也处于落后地位,与发达国家的研究水平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我们需要以辩证的态度借鉴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并大胆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通过比较国内外理论成果与立法建设的不同,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水资源用益物权的法律体系,使我国相关立法工作实现更大发展。
(2)文献分析法:收集有关水资源用益物权问题的法律研究成果,以便掌握更多的关于水资源问题管理的最新研究成果。
(3)实证分析法:将自己想象为用水户,从水户的立场考虑问题,想象自己可能会做出的决定。在法学研究中,水户在生活中遇到的很多实际问题常常处于被忽略的地位,而那些理论上应当受到重视的因素总是以用户真正需要重视的身份出现。假如制定法律制度时忽视对水户决定具有影响作用的因素,而仅仅要求水户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可能会难以真正实现法律的目的,遵守法律也会成为“选择性遵守“。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诱导作用,即法律是人行为的诱因,法律诱因在满足人自利需要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目标决定着法律目标能否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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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性质
美国学者对水权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权利人根据法律规章制度对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享有的合法使用权和受益权。其他美国学者提出水权是权利人享有存蓄定量之水和引取定量之水的合法权利。我国学者裴丽萍解释了水权,提出水权可从两方面进行定义,其一,水权是一项区别于水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其二,水权是非水资源所有者根据合同约定或依法享有对水资源的收益或使用权。崔建远教授也提出水权并不是隶属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权利,而是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的一种物权,是通过分享水资源的收益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国内部分学者持不同意见,提出水权应该是一组权利束,涵盖使用权、收益权等等,并不局限于水资源收益物权或使用权,其他学者还认为水权是一项行为准则和规则,用于约束水资源所有权以及其他水资源使用权利和义务,开发使用权权益通常涵盖在内。关涛教授认为水资源使用权涵盖在水权范围之内。在中国水利学会召开的第一届学术年会报告中,前水利部部长汪解释了水权,认为是水资源的权和使用权。综合分析上述学者的观点,将国内外学者对水权的观点可以分类以下:一是部分学者持有“一权论”,该观点认为水权就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也就是说,水资源使用、收益等权利的合法享用者必须是拥有水资源使用权。国外学者 Mather 就是“一权论”的支持者,提出水权是经济主体立足于自身需求而享有的水资源使用权,其中15使用权的核心是使用权所有者对水资源的合法使用权益。然而伴随着学术界对水资源日益深入的探讨,“一权论”已经难以满足水资源理论和实践研究中的需求。二是有部分学者持着“二权论”。“二权论”是水权由两种权利构成,一般水权即为水资源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胡鞍钢16也持有这种观点,而关涛17持有水资源的所有权和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是构成水权的两个部分这种观点。三是部分学者根据水资源的基本属性以及产权理论并基于“二权论”,提出了“多权论”,进一步拓宽了水权的内涵。姜文来18立足于“二权论”,发表了“多权论”的观点,认为水权应该是一组权利的集合,这符合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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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法定用益方式
通过对水资源所有权分析了解到,该概念是处分水资源的一种权利,具体包括使用和占有等内容。其中占有权即一种控制权,也就是具体的支配权,基于此种权利才可以对水资源进行使用。使用权也就是对水资源进行获取和使用的一种权利,来达到人们的应用目的。收益权即是通过水资源获得一定利益的一种权利。处分权即决定水资源何去何从的一种权利。基于使用权才能够对水资源进行管理,主要体现在转让和出租等方面。但是此种使用权并非绝对的所有权,存在局限性,另外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水资源分布不均匀,不同的国家对于水资源制定出的法律存在一定差异,另外在部分地区存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更加凸显出了水资源使用权确立的必要性。以下对水权进行四项分析:所谓占有权,即对于水资源而言所有人具有决定性作用,想用控制权。只有拥有了此项权利,所有人才可以对水资源进行使用。用水户或者用水单位对水资源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时才能认为此用水户或者用水单位占有了该水资源,这里所说的管领力,是对水权进行掌握、控制、使用、收益及处分权。“物权法”第 245 条明确指出,若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受到侵害,占有人可以提出要求,让对方返还原物;并且对于此种侵害的行为,占有人可以提出要求,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消除危险或者排除掉此种妨害,如果在此过程中受到一定损失,则有权提出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所以水权占有人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该权利在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私力侵害时占有人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物权法》第 940 条规定:“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者,为占有人”。由此可知,占有指对于物有事实上之管领力。被管领之物,称占有物,为占有的客体。19管领其物之人,称占有的主体。分述如下:一、占有人对水资源有事实上的管领之力。对于水资源有事实上管领之力,指对于水资源得为支配,排除他人的干涉。二、占有的客体须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占有之物,究为私有物和公物,场所不问。三、任何权利主体谐得为占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占有因自己行为而取得者,其性质非属法律行为,不必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上支配能力的赤得为占有,前已论及。此时,法人应该是占有人,通过机关来管理和领取其物。机关提供相应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管领之力,此时占有人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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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水权制度及其启示........24
3.1 英美法系国家水权制度............. 24
3.1.1 英美法系国家水权法律规定............. 24
3.1.2 英美法系国家水权使用途径............. 25
3.2 大陆法系国家水权制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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