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构成要件中“利用目的和方法”,张北“草原天路”可以从观赏(目的)地役权和通行(目的)地役权两方面签订地役权合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观赏(目的)地役权视角下,草原天路供/需役地具有相对性,民宿客栈、农家乐等旅游投资经营业主兼具了供役地权利人与需役地权利人的双重身份,负有受偿/保护、使用/补偿的双重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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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研究结论
本文从地役权视角出发,通过对张北“草原天路”旅游空间正义性问题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张北“草原天路”旅游空间非正义问题主要表现为旅游地役权人无偿行使地役权。就观赏(目的)地役权而言,具体表现为景区经营机构无偿利用沿线居民的旅游资源性不动产;就通行(目的)地役权而言,具体表现为个体层面(单个村落)的旅游经营性不动产(如民宿客栈、农家乐等)经营业主无偿占用社区纯住户居民房前屋后的道路,系统层面则表现为张北“草原天路”沿线的旅游经营性不动产(包括景区景点、民俗村庄、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驻点)经营业主无偿占用“草原天路”及其环线、连接线。
第二,地役权制度有助于破解张北“草原天路”的旅游空间非正义问题,进而构建开放型/免费旅游景区空间正义。地役权制度可通过构建旅游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利用及其补偿、受偿关系,实现空间生产与分配正义;同时,地役权作为协调供/需役地利用和补偿关系的制度,只要供、需役地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即可适用,不论景区空间尺度大小、收费与否,而旅游经营性不动产的稳定收益也为补偿机制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第三,旅游地役权的补偿标准取决于地役权价值(供役负担及其增值潜力),成本补偿应被纳入供役负担[2],因此张北“草原天路”景区管理机构需支付的观赏地役权补偿金,应该包括观赏地役权价值补偿金和成本补偿金,后者又具体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补偿金和负外部性内化补偿金;针对旅游通行(目的)地役权,个体层面可通过提供就业岗位、组建产业供应链、直接经济补偿等方式进行供役补偿,系统层面可通过组织旅游不动产经营业主义务劳动或收取部分费用的方式进行补偿。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