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从1991年开始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商业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仍然是一个口号,至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主要在城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变化不大。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集体化时期,政府在理论上承担了向农民提供福利保障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主要覆盖对象仍旧是国有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照国有企业办法实行保障的城市集体企业职工,内容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工伤、生育等保险和社会救济补助等,而农村地区居民除民政部门的救济外,几乎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农村人口多、生产落后,除了灾害救济和对孤寡老人“五保”之外,农民很少得到政府的保障。20世纪60-70年代政府在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曾对农民起了基础医疗保障作用,但到70年代后期,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合作医疗制度逐渐衰退。目前,绝大多数农民仍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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