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税收论文范文篇一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与日俱增,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日益增多。统计数据显示,仅 2016 年一年,总共新设立了 2.79 万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8132.2 亿元人民币。1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与国际形势休戚相关,在这种情况下,与国际经济密切相关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特别是国际避税问题受到各国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国政府部门正面临完善现有国际税收制度,加强国际税收征管的艰巨任务。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跨国企业以其不断增长的国际影响力,取代了国家政府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因而对全球经济有重大影响。跨国企业促使各国优势产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流动,已经成为全球贸易流动的主要媒介。然而,跨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跨国集团发生许多内部交易,由于这些公司之间的交易不涉及独立的第三方企业,因此交易价格不一定符合公平交原则,即非公允价格。在跨国企业出售有形商品、转让无形资产之时,交易价格的一些微小变化可能转化为巨大的税收差异,因此全世界所有的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问题非常敏感。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数据表明,全球因跨国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国际逃税、避税,每年流失约一千亿至两千四百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占每年企业所得税 4%至 10%左右,我国每年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流失大量的企业所得税。为了解决跨国避税的问题,2013 年 9 月,G20(二十国集团)正式批准采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该行动计划以企业承担税负应该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为基本原则,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界定。重点防范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异,或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侵蚀主权国家的税基。而在总共 15 项行动计划中,有 5 项规则与转让定价相关。由此可见,跨国企业转让定价行为已经受到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税收组织重点关注,是国际避税手段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因此很有必要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政策,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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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述评
跨国企业最早产生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在转让定价征管领域研究相对于我国来说更早,并且转让定价研究的成果更为成熟。其中最早用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转让定价的是 Hirshleifer(1956),他的研究是基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分析中假设了可以取得所有的涉税信息、转让定价不会产生成本等,用边际函数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了分析。由于提出的假设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因此研究结论适用性较差。 随着转让定价研究的不断深入,各项研究假设逐渐贴合实际经济活动,研究方法也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学者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逃税模型和博弈论等各种分析方法研究跨国企业转让定价。 在信息不对称理论方面,William Vickrey 和 James Mirrlees(1996)认为了税务机关无法取得纳税人所有的涉税信息,第一个提出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假设,税务机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建立一种激励纳税人主动提供涉税信息的机制。Franzoni(1999)提出了督促纳税人信息公开的优化税收执行理论。不同于之前的研究,他们基于不对称信息假设研究税收问题,并且提出了优化税制理论。他们的研究都强调税务机关取得涉税信息的重要性,得出通过各种方式激励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能够有效抑制他们的转让定价避税动机的结论。 Allingham 和 Sandmo(1972)通过建立 A-S 模型研究税收流失问题,基于纳税人效用最大化的假设,分析企业所得税税率、罚款比例以及查获概率等因素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罚款比例与避税金额呈反方向变动,而所得税税率对避税金额不存在显著的影响。随后,Erich Kirchler(1999)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纳税人法律意识,纳税人避税行为等因素对于税收流失的影响。他们建立的 A-S 模型是后人研究转让定价避税行为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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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跨国关联企业和转让定价概述
2.1 跨国企业
跨国企业是指某个企业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分支机构。不论这些分支机构采取何种法律形式,他们的经营活动受到同一决策机构控制,因此它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的经营战略,可以严格地执行统一的政策。由于跨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母公司等处于相对上层的决策机构,可以对其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施加重大影响,还能将自己的经营成果、知识产权、各类资源分享给它们,并让它们承担部分研发费用。 本文中的跨国企业主要是指所有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独资形式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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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关联企业
我国法律规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3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定价法律法规调整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因此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是税务管理机关对交易作价进行审核、判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不合理、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税款的一个重要前提。 国际上规定:一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者资本即构成关联企业4。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本文主要研究跨国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行为,因此着重关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对于企业而言,只有当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因所有权关系或受其他因素影响,存在各种形式的关联关系时,企业间才有可能凭借关联关系完成在独立企业之间无法实现的交易。 综上所述,可以把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成立分支机构,并且各个分支机构之间存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关系,可以主动控制影响其他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企业称为跨国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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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转让定价避税现状分析........ 11
3.1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 11
3.2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结果.... 13
3.3 我国转让定价避税税收流失规模........ 14
第 4 章 转让定价避税影响因素分析........ 18
4.1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不足.... 18
4.2 博弈论与反避税.... 21
4.3 转让定价避税博弈分析........ 22
第 5 章 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对策.... 30
5.1 完善转让定价法律........ 30
5.2 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 32
5.2.1 建立优秀的反避税队伍...... 32
5.2.2 设置反避税专业机构.......... 34
5.3 完善预约定价制度........ 34
5.3.1 推广预约定价制度...... 34
5.3.2 优化预约定价制度...... 35
5.4 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 36
第 5 章 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对策
5.1 完善转让定价法律
我国目前针对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收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了我国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十分重视。尽管我国根据不断发展的国际经济活动,正在不断地调整和积极地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但是仍有许多关于转让定价的问题亟待解决。税务机关能够依法确定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是进行纳税调整的重要前提,因此完善税制首当其冲就是要明确法律中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日新月异,现有的认定标准不足以应对所有的情况。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可以借鉴美国的认定标准。如果企业的利润受到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而发生转移,美国税务机关就可以将其认定为一种控制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种新的认定标准实际上应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思想。近几年来,诸如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逐渐选择采纳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标准,先后在税法中规定,包括传统关联企业在内的所有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国际贸易业务,一般都可以适用转让定价法律调整交易价格。我国可以引以为鉴,合理调整目前税法中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以此扩大相关反避税法律的适用范围,减少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权益与企业经济实质基本保持一致,同时保证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用法律维护我国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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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境内的跨国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间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关联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人为操纵内部交易价格以规避我国的纳税义务,转让定价已成为了跨国企业避税的重要方式。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暴露出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