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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亲属相容隐”制度探究

日期:2020年11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0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1051930422523 论文字数:25955 所属栏目:SCI论文发表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SCI论文发表,本文以“亲属相容隐”思想作为论文的核心内容,将其放在历史大背景下,把《唐律疏议》中的“亲属相容隐”思想按照各章节的律法进行列举和解释,将其中蕴含的思想进行了深刻分析。这样的分析不仅将“亲属相容隐”的内容详细的展示出来,更可以进一步剖析唐律中“容隐”条文所体现的精神与立法思想,这样的一种思想可以对当今社会的法律观念产生怎样的正面影响。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十分注重亲情与人伦的国家,但建国以后,由于各种原因“亲属拒证权”在我国的律法条文中不复存在。


第 1 章 “亲属相容隐”制度概述


1.1 “亲属相容隐”的含义

“亲属相容隐”,亦可以称之为“亲亲相隐”或“亲亲得相首匿”,是中国古代亲属之间适用的,相互隐瞒犯罪行为而不相互告发或相互作证的一种制度。“容隐”不仅是一项权利,在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它也会成为一项义务,也就是说不告发者无罪,然而告发者反而要对其进行治罪。这一制度的设立满足了传统宗法制下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及依赖关系,因此得到了人民的普遍支持。在汉代的法律规定中,“亲属相容隐”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以及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以外的罪行,其余的罪名可以有罪相互包庇隐瞒,而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后代的发展,“亲属相容隐”的思想内容逐步完善,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拒证不论罪。倘若一个人触犯了律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亲属知晓了这一行为,那么亲属可以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作证,而这种拒绝作证的行为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定罪,若是依照服制关系较近之亲属可以不论罪,若是依照服制关系较远的亲属可以酌情减轻刑罚。

第二,控告者论罪。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如果亲属违犯了法律,原则上是不允许将其上告的,这种不允许上告在古代大多是作为一种义务存在的,倘若将亲属上告至法庭,那么上告之人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三,重罪不容隐。倘若亲属触犯了国家的律法,那么可以彼此之间互相容隐,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有一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是不允许容隐的,譬如唐律“十恶”中的前三种——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一类会严重影响国家秩序甚至对君主的治国造成威胁的。这样的罪行不在容隐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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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属相容隐”这一制度历经了多个朝代的发展,但以其中三个朝代最为典型,概括来讲便是“思想于春秋,形成于汉代,发展于唐代。”意即其思想起源于春秋时期,制度的形成是在汉代,进一步发展是在唐朝。具体来说如下:

西周时期,虽然“容隐”这一理论并未提出,但是在这一朝代已经可以看见其雏形。在这一时期,亲人之间的关系是因血缘的关系作为基础的,也是宗法制规定中的一部分,若要维护亲属之间的亲情,那么遵守国家的礼法以及宗法的制度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若要维护宗法制度,那么必须关爱身边的亲人。为了维系这种“亲亲”、“尊尊”的秩序,西周的统治者定下“子不得告父,卑不得告尊”的的制度,也就是说,亲属之间不可以互相将罪行上告,具体来讲,不管是兄弟手足之间,还是父子祖孙之间,晚辈皆不可将长辈的罪行诉诸法律,如若这样做便会破坏宗法等级秩序,也是违背亲情伦理的表现。

春秋时期是“亲属相容隐”思想的起源。孔子在《论语》中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①意思是父子之间要相互隐瞒犯罪,这是符合儒家伦理要求的一种正直品德。倘若家庭中的晚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长辈可以隐瞒晚辈所犯下的罪而躲避罪名追责。当家中的长辈触犯了法律,晚辈同样可以隐瞒长辈的罪行。不仅如此,孔子还提出了“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当一个人犯了较为轻的罪行,那么亲属可以隐匿这样的罪行,但是当一个人犯的错误十分严重,甚至涉及到国家利益,这样的时候亲属不可以为其隐匿,须更加尊重国家利益。在孔子的思想中,一个人的品行并非完全取决于是否完全尊重法律和实际,而是对亲情伦常是否尊重,在“孝道”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更多时候应该遵循孝道而非法律的要求。而与此相反,法家在亲情和法律之间更加偏向于法律。韩非子提出“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王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②战国时期,统治者推崇法家思想,商鞅变法时有相关的规定,意即无论何人犯罪必须及时检举,如若互相隐瞒,则依法以腰斩之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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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唐律对于“亲属相容隐”制度的规定


2.1《唐律疏议》“总则”中关于亲属相容隐的规定

处于唐律中属于总则性质的《名例律》,关于“亲属相容隐”这一条文上的规定也体现为总的原则。其对于后文《斗讼律》《捕亡律》《断狱律》三篇的规定起着指导性作用,其具体的规定如下:

2.1.1“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①

这一条文作为名例律中“总则”,对于“亲属相容隐”的规定亦是正面提及的,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容隐的主体范围。《唐律疏议》中容隐亲属的主体划分为四种范围:第一,共同居住的人之间可相互容隐。条文中的“同居”指的是住在一起之人,这种“同居”不仅局限于亲属与配偶的同居,只要是共同居住在一处并且在财产方面有共有关系的人,都可以列入“相隐”的范围之内。而二者的亲属关系无论亲属是直系亲属抑或是旁系亲属、有无服制,都可以成为互相容隐犯罪所保护的范畴之内。具体来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较为亲近的亲属关系譬如儿女与父亲母亲、夫与妻、祖与孙及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和配偶这种较多地住在一起的亲人,这种情况可互相为对方隐匿;二是那些非直系亲属但也同居在一起的亲属。第二,不同居的亲属也是容隐的范围,但是这种范围有一定的限制性因素:并未同居但是关系较为近的亲属也可以成为容隐之人,譬如外祖父母。第三,部曲奴婢也是容隐罪所规定的情况之一,但是部曲奴婢只可以为主人容隐罪名,不包含其他的情形。第四,小功以下的亲属。如果亲属之间血缘关系在小功以下,而且亲属并未住在一处,这样的情形下虽可以为对方的罪名进行容隐,但罪行不可以完全免除,而是对罪行的处罚有所减等。上述这些容隐犯罪行为前三项皆规定为“皆勿论”与“亦不坐”,属于免罪的情形,而第四项则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个等次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表 2.1 唐律对于容隐的规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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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唐律疏议》的“分则”中关于亲属相容隐的规定

2.2.1《斗讼律》

①“告祖父母、父母”: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

②“告期亲尊长”: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③“部曲奴婢告主”: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这三条皆是《唐律疏议》中对于亲属容隐中“亲属相告”中的规定,属于正面规定。其将亲属相告作为罪名,若亲属犯了罪,依照律法可以互相容隐,而倘若亲属一方犯下了罪行而另一方将其上告,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而这种处罚的力度也会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将祖父母、父母的罪行上告。如果不是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三种极其严重的罪名,上告者皆会处以绞刑。也就是说,即使尊长犯有罪名,如果晚辈将其告发便也要受到法律惩处。第二种是期亲尊长,也就是按照丧服制度应服丧满一年的亲属。上告这样的亲属,即使确有其罪,仍然会判处两年的徒刑。但是如果上告的罪行严重,可以减轻所告之罪一等处罚。如果是诬告,那么会在诬告的罪名之上加三等处罚。不同服制之间的罪名也有不同的处罚,大功、小功、缌麻等亲属,同样的告发罪名会减掉处罚的等级。第三种情况是部曲、奴婢上告主人。如果主人所犯罪行不是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三种罪名,部曲奴婢都会处以绞刑,部曲奴婢不仅不可以上告自己的主人,还不可以上告主人的亲属,否则也会按照亲疏的远近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这一原则也正面体现了亲属之间若犯了罪行,原则上是不可上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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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亲属相容隐”看唐代社会的法制观............................... 19

3.1 “亲属相容隐”与唐代礼治.................................19

3.2 “亲属相容隐”与法律儒家化....................... 22

3.3 “亲属相容隐”与人伦关系............................24

第四章 “亲属相容隐”与当代法治建设.................................. 27

4.1 “亲属相容隐”在我国本土的合理性探究............................. 27

4.1.1 “亲属相容隐”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27

4.1.2 “亲属相容隐”在我国实施的合理性.................................. 30


第 4 章 “亲属相容隐”与当代法治建设


4.1 “亲属相容隐”在我国本土的合理性探究

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