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相容隐”这一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不仅在古代众多刑事法典中有所体现,而且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也都有所规定,其多表现为“亲属拒证权”。也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特定亲属享有的当亲属触犯法律之时,作证之人有权利拒绝进行不利证词的佐证以及彼此之间秘密交流的内容的权利。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国情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差异。
在西方国家,亲属拒证权制度历史也比较久远,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有相关类似的规定,与中国的容隐制度不相伯仲。到了近代,西方各国对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倡导意识逐渐增强,体现为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的详细明确,更为深入细致,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英美法系国家亲属拒证权侧重点越来越集中在夫妻之间,为了维护夫妻之间关系更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发展到现代,这项权利主要包含为两种权利,即配偶证言拒证权和婚内秘密交流拒证权。但是该项亲属拒证权在英美法系国家近几年的发展态势越来越有走向消亡的苗头。大陆法系国家,亲属拒证权制度正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尤其是主体亲属证人的范围也比较宽泛,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对其规定比较细致明确并随着实践不断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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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亲属相容隐”这一制度贯穿中国历史千年,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汉代律法到《唐律疏议》,这一制度也在不断的成熟和完善,作为一部“礼”与“法”结合较为完美的《唐律疏议》,其关于“亲属相容隐”的思想也是值得我们当下社会去借鉴的。本文以“亲属相容隐”思想作为论文的核心内容,将其放在历史大背景下,把《唐律疏议》中的“亲属相容隐”思想按照各章节的律法进行列举和解释,将其中蕴含的思想进行了深刻分析。这样的分析不仅将“亲属相容隐”的内容详细的展示出来,更可以进一步剖析唐律中“容隐”条文所体现的精神与立法思想,这样的一种思想可以对当今社会的法律观念产生怎样的正面影响。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十分注重亲情与人伦的国家,但建国以后,由于各种原因“亲属拒证权”在我国的律法条文中不复存在。然而经过上述分析,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再次确立是十分具有可行性的,在我国重新建立起“容隐”制度不仅可以吸收国外法律中的精华部分,还可以将唐代的法律精神融入其中,使其具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若要真正确立属于中国本土特色的“容隐”制度,要从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着手,无论是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实施程序还是例外状况,都要进行更加细致的讨论,这样在应对当今时代出现的各类案件时才显得游刃有余。构建属于我国特色的“容隐”制度,不仅是对亲情与人伦的保护,也是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