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政治学论文,本文认为,只有建立起主观因素治理与客观因素治理之间的桥梁,密切二者关系,不断提高和深化对腐败主观因素治理的认知才能进一步解决新时代遇到的廉政建设问题。例如,十八大后仍不收手、不收敛的腐败公职人员他们深知腐败空间在逐步被压缩,但只要其内心“想腐败”的动机一直存在,就不可能对其真正进行约束。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四方面建议:第一,强化人员管控机制;第二,加强公众廉洁教育;第三,警惕递延权力蔓延;第四,强化监督惩处机制。分别从主观心理、社会心理、家族环境以及政治生态等因素对公职人员“想腐败”欲望进行管控、约束。
一、腐败心理相关概念及理论解析
(一)相关概念界定
由腐败基本概念导入,探讨腐败之所以产生的主客观因素,重点论述腐败的主观成因,从而进一步引出本文的核心概念腐败心理。此外,从主观成因入手探讨腐败的解决途径属于预防腐败的范畴,因此对预防腐败的基本概念也应一并进行阐述。
1.腐败概念及成因
探讨腐败相关问题,首先应简单梳理、明确腐败的基本概念。腐败渊源由来已久且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由于其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及危害,因此长期以来腐败相关的主题研究受到世界各国众多学者的关注。由于各位学者所处专业、领域的多样化,因而对腐败的研究角度、方法也就各异,其中对腐败的定义自然也多种多样。根据王沪宁先生的观点,腐败定义大概有三类,分别是“(一)以公职为轴心的定义、(二)以市场为轴心的定义以及(三)以公益为轴心的定义”[44]。就当前研究现状而言,腐败概念的界定虽多种多样,但仍大致有一个共通的基本观点:腐败是对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不难发现,这个共通的观点是十分宽泛且不精准的,对腐败行为的主体是谁?权力是什么权力?以及异化和滥用的目的何在等问题表述缺乏精确性,而腐败概念的泛化、去政治化也正是当前腐败问题研究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对于腐败概念去政治化现象,学者李辉在综合分析现有腐败概念后给出以下定义:“政治腐败是以政客为行为主体的对于政治权力的异化,在这个过程中,政治权力被制度化地扭曲为满足个人或者少数集团私利的工具,并且高度嵌入在既定的政治制度之中。”[45]腐败追根溯源本应就是一个政治问题,腐败定义的政治化回归,让我们将腐败行为主体目标锁定在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身上,此外腐败行为的发生还需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客观因素包括尚未健全和完善的体制机制给腐败行为主体营造了腐败空间和时机,而主观因素是指腐败行为主体在私欲驱使下进行腐败活动。
当前对于腐败问题治理的研究中,无论是前期预防还是中间监管,亦或是后期惩戒,无外乎都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述的,而由于主观因素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随机性以及不确定性,因此腐败治理研究通常会强调对客观因素的治理。事实上,主观因素对腐败行为的产生往往有着极大的影响,当客观条件具备时,权力行使主体并非一定会进行腐败,“一个关键的条件是权力行使者具有腐败的主观愿望即动机,以及对腐败行为成本收益的博弈分析”,因而可以认为“腐败动机和成本分析是腐败发生的决定性因素”。[46]因此对腐败主观因素的关注显得尤为必要且合理。
(二)理论基础
任何学术研究的发展从来都不可能是孤立的,始终需依托于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理论基础是分析核心问题的基础和保证,任何心理活动随着外界客观环境的变化都会逐渐发生转变,腐败心理同样如此,按照腐败行为逻辑的不同时期可将其划分为:腐败行为产生前、腐败周期内、腐败行为暴露后以及腐败行为查处后。按照预防腐败理论本文应着重于考量腐败行为产生前的腐败心理,以下基础理论正是腐败行为主体在做出腐败行为选择过程中心理不断突破的过程。
1.需求层次理论
1943 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了需求层次理论,该理论将人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这五大需求具有整体性和阶段性,它们彼此之间并非是割裂关系,而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低层次需求是基础,高层次需求是最终目标,只有低层需求达成时才会有条件和能力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需求层次理论体现的是在社会中单一行为主体逐步提升心理路径的过程。而事实上,每位行为主体的心理需求的提升正是一个社会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然而腐败活动作为一个由腐败公职人员所主导的社会现象,整体过程中所体现的是一种逆需求层次理论,公职人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一个社会中是具有相当的社会地位的,就是这样已经获得了尊重需求甚至是自我实现需求的部分公职人员,逆向选择了基础性的需求层次。这与一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受传统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我国社会大众正常的生理需求实际上从未得到过满足,部分社会成员在成为公职人员后获得了更高层次需求的满足,但由于缺少了作为基础支撑的底层需求,突然获得的高层次需求就像失去了地基的空中楼阁。某种程度上来看,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过程中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在重新对底层生理需求进行重构。在政治、经济、社会的迅速转型过程中,会产生新的“分利集团”,掌握公权力公职人员作为政治核心群体自然是改革红利的最先洞察者,甚至是改革红利分配的主导者,他们同样缺乏底层需求支撑,急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自然刺激了部分公职人员欲望,而当需求的欲望战胜恐惧,腐败自然就“合理”发生了。40 余年来,社会见证了这样的在马斯洛需求层次上的下滑,改革开放后腐败案例的激增就是最好的佐证。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指出,分利集团会导致“增加生产的动力减退了,而企图多占有一些产品的动力则增加了”,这样就会“改变社会演化的方向”。[49]因此坚决打击腐败活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
二、腐败心理的实证研究
(一)腐败案例数据归纳
本文的核心重点在于腐败心理,所以剔除了地区、腐败领域等弱相关性因素,对职级、是否为一把手、腐败周期、腐败前期心理以及腐败成因等因素进行重点考量。
1.腐败心理强相关性因素
第一,职务级别,具体分为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及以下四类;
第二,是否为“一把手”;(是、否)
第三,腐败周期,具体分为 5-,6-10,11-15,16-20,20+(单位:年)五类;
第四,腐败心理类型,此处特指腐败前期心理(根据具体类别录入);腐败心理因素可以按时期划分为:腐败行为产生前、腐败周期内以及腐败行为败露后,腐败官员在后两个时期所展现的腐败心理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腐败周期内的心理活动更多是放纵性的,腐败行为败露后的心理大都是后悔,因此后两个时期没有太大的分析价值,做腐败心理分析更多还是寄希望于在腐败心理产生前期将腐败行为扼杀于萌芽状态,预防腐败才是最终目标,因此本文重点关注腐败活动产生前,从预防腐败视角入手对腐败心理进行深入分析。
2.样本数据统计结果
第一,职务级别;
分析: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 年 5 月 7 日刊发署名为钟纪言的文章《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 2019 年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33.3 万件,立案审查中管干部 414 人、厅局级干部 1.8 万人、县处级干部 13.7 万人,“天网行动”开展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 7242 人。在高压震慑、严密监督、政策感召、教育引导下,党的十九大后共有 1.5 万人主动投案,彰显了我们党自我净化机制的强大力量。另外,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 2020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2020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 60.4 万人(其中党纪处分52.2 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 27 人,厅局级干部 2859 人,县处级干部 2.2 万人,乡科级干部 8.3 万人,一般干部 9.9 万人。由于主客观因素限制,本文并不能穷尽所有忏悔录案例,但根据当前样本数据分析可知,腐败集中发生于县处级、乡科级及以下,这与十八大以来我国官方公布的反腐败数据在职级分布上基本是一致的。因此,基层反腐仍需要常抓不懈。
(二)腐败心理类型总结
腐败动机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个多样性应从两个维度进行理解,首先,不同权力主体在走向腐败的过程中呈现出多种不同的腐败心理状态;其次,同一权力主体之所以走向腐败也是多种腐败心理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要试图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必须对多种腐败心理一一进行尽可能全面和准确的分析。
1.贪财享乐心理
根据案例样本显示,贪财享乐心理在官员腐败心理类型中最为普遍的,首先腐败本身就是一种贪利型活动,因而贪财享乐心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腐败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贪污挪用公款,或者权钱交易收受贿赂,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获得钱财。腐败公职人员的贪念存在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收受第一笔贿赂时内心是惶恐不安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没有任何后果,加之监督机制作用的滞后,将进一步催生腐败公职人员的内心,演变成更大的贪念,“当他们内心被金钱所诱惑,就难以控制,从而走向腐败深渊”。蒋菊生(原海南省农垦科学院院长)在其忏悔录中总结了自己走上腐败道路的原因,“归根到底是萌生了贪欲。贪欲是人最大的劣根,也是一切祸患的根源。在物欲横流的社会,物质的得与失、多与寡成了人们衡量幸福的标准,使得我们许多人(包括我自己在内)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被严重扭曲,无法抵挡外界物欲的诱惑,不惜代价地去满足自己的欲望,眼见自己堕落消沉,也似乎难以收手,直至走上犯罪道路。”
2.弄权心理
顾名思义,玩弄手中的权力,滥用职权,将权力商品化、私有化,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在这种心理的促使下,腐败官员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很多腐败公职人员在忏悔录中明确表示,自己其实并不缺钱,腐败中所获得财物并非其所求,这类腐败公职人员更享受他人求其办事过程中表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