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影视论文,本文对中国影视版权证券化的理论、现实基础、现存的实施困境进行分析,并基于中国影视版权证券化实际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言提升版权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第一章影视版权证券化的相关概念与原理
第一节影视版权证券化的相关概念
一、影视版权概念
影视版权,亦影视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类,指影视作品的合法所有权,可以通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获取经济收入。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电影版权的权属范围: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①。影视版权在法定期间内,权力的登记、通告和抵押等一系列仪式是受到保护的。影视版权的获得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申报取得,版权通过申报程序被登记在案所认定的权利;二是天然取得,当影视作品被创作完成,同时又满足了法律认定的作品创作完成的衡量标准时,创作者就取得了该作品的各项权利。影视版权的货币价值除了电影的票房、电视剧播映权以及视频网站的传播权的销售额,更深层的市场价值还体现在衍生品的再开发。
影视版权的特点,首先是公共商品中的排他性。拷贝作为电影的物质承载形态可以复制出多份以供应各地电影院放映,每份拷贝的拥有者都占有它的全部。同时电影版权的排他性体现在版权的占用,版权的占用为影视产业链中的不同部门提供了合作和连结的基础,版权通过法律行动和控诉抵制非授权的复制和放映行为。在放映环节,电影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权力后只能享用一次,不能被有形地保存或者以口头和书写以外的模式流传,从而加强传播中排他性的权力。在我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在完成时被视为自动生成并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一般归属于制片者或出品方。随着以影视版权为轴心展开的资本的流入与流出增多,若不给予影视版权充分的法律肯定,就难以顺利推进影视版权与资本的内外融合,易出现版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具书(2016-2020年)》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6534件,其中版权案件86989件,年均增长30.44%,占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63.71%。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提供的数据,2016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375件,其中版权案件14552件,占总数的83.75%。在北京法院审理的14552件版权案件中,涉及影视的版权案件占到了80%以上②。
第二节影视版权证券化的风控原理
影视版权证券化的运作过程表面上是把凝滞的影视作品库存通过结构化重组,转化为流动性高的资产,对存量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实际上,能进行证券化融资的关键是影视作品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换言之,影视版权证券化在结构化重组的不是影视资产本身,影视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才是题中应有之意。所以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阐释应该聚焦到未来可预期的收益和风险的探讨上,资产池组合、风险隔离、信用增级三大原理便是对现金流核心分析的深入。
一、资产池组合原理
重组的资产池必须具备强大的抗风险能力,发起人在融资目标的指导下选定基础资产。如何将资质不同资产进行调配会影响到利益集现金流的预估,从而牵掣到证券化产品的价格。要想达到证券化的最优目标,必须做好基础资产的挑选与整合。精挑细选的基础资产在整合后的收益会使得其支持发行的证券价值达到最优,从而与影视版权相关的各方利益达到均衡协调。因此质量、风险、相似性和未来现金流是否稳定成为考量标的的因素,版权组合重构过程中应遵循风险权衡原则、现金流稳定原则和信息充分原则来操作。
首先,明确基础资产,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基础资产必须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据此,基础资产的遴选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方面,版权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稳定,具备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从法律归属层面上看,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并且能转让,版权资产无法律瑕疵。其次,明确权利主体,影视版权资产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涉及到制片者、参与创作的主体、剧本和音乐等多方。权利主体的确认在证券化过程中尤为重要,若引起版权主体争议或侵权问题都会损伤资产池的出售费用,甚至会导致SPV背负信息披露不实甚至欺诈的责任。最后,明确版权价值,一般来说我国影视版权的价值取决于作品的卖座率和收视率,影响变量通常包含市场的受欢迎程度、作品原创性、卡司的口碑等,在进行版权价值评估时需要纳入考量。同时,考虑到证券的优先级,影视版权的类型搭配直接影响到证券定价,一些美国的电影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约定了“一揽子授权”协议,要求授权人不能只挑选热门影片,应该合理搭配。
第二章我国影视版权证券化实践研究
第一节国内外影视版权证券化的经典案例
一、国外影视版权证券化开辟先河
美国最早在1997年开辟了版权证券化的先河,这时是以音乐版权市场为主体。以美国摇滚歌手大卫·鲍伊的唱片权益为基础资产进行版权证券化,最终募得5500万美元①,鲍伊债券的成功发行为世界版权证券化打下了里程碑式的意义。此后几年,音乐版权市场一直被看好,许多音乐作品也加入了版权证券化的行列,如:美国摩城王子Marvin Gaye、美国灵魂乐教父James Brown、流行乐团The IsleyBrothers等歌手的作品版权证券化,也有唱片公司将拥有的所有歌曲目录进行证券化的:TVT独立唱片制造商。在音乐版权证券化市场火热发展之下,有人预测未来几年的音乐作品相关的证券化交易额每年能达到4亿美元,但令人失望的现实是:自1997年到2001年间的音乐版权证券化的交易总额只有2.5亿美元,与之前预测的4亿美元相差甚远,之后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市场更是处于搁浅状态②。直到2005年,迈克尔·杰克逊两次向美国堡垒投资集团融资,一次是将其所拥有的披头士专辑的一半权益作为担保,获得2.7亿投资;2006年,另一次是将他所购买的4000首披头士的音乐版权转让给索尼公司,得到堡垒集团的3亿美元投资③。迈克尔·杰克逊的融资成功似乎又给版权证券化市场注入信心,但是在音乐市场中能如鲍伊之流融资成功的歌手是可遇不可求的,他们能给予投资者的信心也是其他歌手不可企及的。如今看来,音乐版权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看起来似乎有些末路穷途。当初鲍伊债券发明人大卫·普尔曼曾预言:“知识产权最终成为全球数量最宏大的资产,而且会远远大于抵押资产”④。彼时大卫·普尔曼也许是意指音乐版权,但发展至今,他所预言的对象已移为电影版权。
第二节我国影视版权证券化的现实困境
一、影视版权价值评估难
证券化技术的价值评估取向在于基础资产的历史数据的考察,将回溯基础资产的过去表现作为预测未来现金流的窗口。因此只要版权资产足够证明其经济价值能够被完善计算便能进行定量评估。在我国已有的影视版权证券化的实践中,被打包入池的影院数据大多都有数年以上的票房收入历史数据,据此计算后得出未来特定期间的票房收入预测数据。而对于票价、收视率、上座率、上映场次等多种影响因素的预测,也都是依赖历史表现进行分析。但对于新成立的影视公司而言并不具备完善的历史参数,就无法通过以上方式对未来现金流进行准确预估。
就版权资产本身而言,一方面,版权资产本身的价值具有离散性,较一般有形资产的价值波动更大。动态性影视产品在制作完成后,往往要通过推广、营销等频繁的市场活动,其价值才得到体现,在此过程中,影视版权的经济价值不仅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作品品质、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还对政策导向、观众喜好、技术设备等因素非常敏感。影响因素的复杂多样直接导致影视版权评估的困难。另一方面,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尝试引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虽然也对版权价值的评估起到了暂时性的解决功能,但都只是版权资产削足适履的价值表达,不能较为客观公正的体现版权的真实价值①。随着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无形资产评估有了一定的参考,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调整,探索出精于影视版权的价值评估模式。
第三章中国影视版权证券化的路径深化研究.............................36
第一节我国影视版权证券化发展的PEST模型分析....................36
一、政治土壤赋予影视版权证券化的发展秩序(Political)........36
二、经济向好生成影视版权证券化的发展窗口(Economic).........39
结语.....................50
第三章我国影视版权证券化的路径深化研究
第一节我国影视版权证券化发展的PEST模型分析
证券化作为金融工具自影视产业的发展相携而行,又与外部的政策、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要素关系密切,绝非置身事外的发展,而是形构金融工具的增殖力量。因此,本文以践行影视版权证券化环境的PEST模型为基础,本着科学性、系统性的原则,拟从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四个方面探析中国影视版权证券化的现实基础及实施困境。深入获取市场公意与问题,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中国影视版权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PEST模型由英国学者Johnson·G与Scholes·K提出用来审视产业外部宏观环境的方法①。如图3.1,一般具体分析指标常对应于政治(Political)、经济(Economic)、社会(Social)和技术(Technological)。任何产业活动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社会经济趋势、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的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以及与之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手段等。因此,运用PEST模型分析宏观产业环境对产业的影响,是构拟影视版权证券化的机制的基本环节。
结语
本文对中国影视版权证券化的理论、现实基础、现存的实施困境进行分析,并基于中国影视版权证券化实际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