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本文对制度的确立过程进行梳理,以证明该制度经过了阶段性的试点考察并在考察中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对立法者设立制度所依据的指导原则进行分析评论,论证制度设立的是否具有合理的目的,其设立的意义是否有益于社会发展。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婚姻是家庭的内在核心和构建家庭的基础,家庭是夫妻结合后婚姻的外在形式。1婚姻关系的良好稳定,极大地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还为社会安定提供了最基本的保证。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文化上的融合使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人们对婚姻的看法由原来追求稳定长久婚姻,转变为双方在婚姻关系更加期望达到个人情绪价值的满足。在现实状态下的婚姻关系达不到预期想法的时候,当个体的情绪价值得不到充分满足的时候,为了实现个个体的满足、个体的追求,婚姻当事人会重新审视这种婚姻关系是否有延续的意义。高离婚率的出现,不仅是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观念发生改变,也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婚姻家庭规定不够健全完备。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之前,协议离婚不需要任何的前置程序,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便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经民政部们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可以完成当日申请现场领证,所以,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离婚制度过于自由。
婚姻破碎,并不只是意味着以婚姻形式结为夫妻的二人之间的分别,因二人婚姻而产生联系的三个家庭也面临着婚姻破碎带来的重创。冲动的离婚,草率的离婚、闪电结婚后又很快离婚等等情况频频发生。很多地区为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降低当地离婚率,相应地采用了离婚预约制的做法。预约离婚企图给打算离婚的夫妇留下一星期的时间仔细考虑,通过安抚冲动情绪,让夫妻状态从过于感性的状态向理性化转移,以保证二人能够以平稳的心态对待婚姻关系,解决婚姻矛盾。从试点地区发布的信息来看,这一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最后离婚夫妇人数。除了离婚预约制这种模式,四川省安岳县的民政局和人民法院合作共同成立针对解决家庭纠纷的调解室,对意欲离婚一方提出离婚建议,借助第三方的外在干预,解决夫妻间冲突。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离婚冷静期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适用在离婚事宜包括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中,由相关部门或机关在婚姻当事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给予双方的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婚姻当事人在该时间段内,应当重新对双方婚姻关系进行思考,谨慎对婚姻关系的存留做出决定。该期间的存在旨在平复婚姻当事人的冲动情绪,化解矛盾冲突,以冷静理性的态度妥善处理双方婚姻关系,借此期间双方缓冲情绪冲动带来的恶果以降低近年来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削弱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定义来看,郭剑平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一种由政府制定的强制性制度,在夫妻双方准备离婚时,要求他们花更多的时间冷静思考决定是否离婚。1另夏沁认为冷静期制度是一种在程序上的约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限制,使得当事人不能轻易的离婚。2郭志远和刑源恒提出,为了减少冲动性离婚的次数,维持家庭的稳定,建议增加时长为一个月的审慎期,让双方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深思熟虑,重新审视婚姻家庭的关系。3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启动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据邬砚看来,只有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才有资格有权力主动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启动适用。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之间早已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更不可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决定对簿公堂必然是在深思熟虑,再三思考后的决定。如果法院在这种情形下采取强制性措施,强行实施冷静期,既无助于缓解双方矛盾,反而会加重婚姻中已有的怨气,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学者夏吟兰持有相反的看法,认为应当由法庭来裁定对意欲离婚的婚姻当事人适用或者不适用冷静期。选择协议离婚的婚姻当事人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二人在离婚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致,他们都同意采用协议离婚方式,对离婚的决定无异议。而是否离婚本就属于二人的自治领域,不经当事人同意,侵入其自治领域,则违反了自治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双方无需建立离婚冷静期,就可以实现离婚结果。
第二章 离婚冷静期概述
2.1 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历程
仔细研读我国关于婚姻登记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规定了离婚审查期,审查期为一个月。该期间系法定的不可变期间,不得由婚姻登记部门自行决定是否适用,适用期间长短。在这一个月内,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在形式上核查双方当事人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此外还需要对所交材料的内容作实质审查,如对材料的真实性及意欲离婚的双方是否满足规定的离婚条件等内容。1该条例所提出的离婚审查期与当前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存在相同之处但也有所不同,就不同之处来说,规定的适用主体不同。笔者认为,审查期主要是对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规制,要求婚姻登记部门在收到婚姻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申请及相关材料时应当进行形式及实质两方面的审查,明确婚姻登记部门的职责权限。《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则是要求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在这一个月内对婚姻关系重新考虑,要求双方完成冷静思考的任务。2003年国务院对前文提到的《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修订,后重新颁布。其中关于离婚审查期的规定已被删除,即婚姻登记机关自此不再对离婚登记作实质审查,仅保有形式审查一种。
后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对此提出应当将离婚冷静期的建设提上日程,以该制度来阻止本能继续的婚姻在冲动之下被结束的命运。在这之后的数十年发展过程中,我国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解读、探索与尝试一直在继续。
2015年,人民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度正式施行,国内基层法院受理案件逐年呈大幅上涨趋势,为缓解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逐渐出现诉前调解这一前置程序。诉前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被大多数法院所采纳,在接收案件材料后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诉前调解,本着缓解审判压力和尽早化解矛盾的意图实施诉前调解制度。据笔者了解,在案件极其繁多的一些地区,人民法院通常不对案件性质进行区分,强制适用诉前调解。以北京地区为例,笔者曾在某法院进行立案,经询问后得知无论是否接受诉前调解,法院都默认当事人接受一个月的诉前调解期,即使在这一个月内并无实质的诉前调解行为发生。在经过一个月的“诉前调解”后,案件转入立案程序,而由于案件的堆积,立案也常常是排队立案,并不能准确告知会在什么时间正式立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婚姻当事人而言,这一漫长期间可以视为是隐形的离婚冷静期。
2.2 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是为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在对法律进行起草、制定或修改的行为过程中,能够对立法者起到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必然也有其自身的指导原则。
首先,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从其措辞表述来看,该制度是对夫妻双方离婚的一种限制。但宪法以单独一条将婚姻自由进行固定,并阐明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其次,关于协议离婚冷静期的内容系民法中的规定,民法作为私法领域的典型立法,强调行为人的自治,民法也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同时该原则也是私法自治的核心。这样的背景之下,表现为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出现在私法领域,如何对其进行解释是尤为重要的。
立法者认为,没有任何一种自由是绝对的。自由是针对限制而言的,只有存在限制或束缚,自由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离婚自由也应当在此框架内进行解释。自古以来,婚姻家庭法承载着维系家庭和谐,夫妻关系稳定的内涵,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部分,该内涵也是其应有之义。离婚制度保障的是当事人的离婚自由,确保在当事人决定离婚时有明确的依据可以参照执行。从体系出发解释,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整个离婚制度的一部分,离婚自由也是其所要守护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就其本质而言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就离婚事宜所产生的争议结论均系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当事人在情绪刺激下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潦草的结束双方婚姻关系。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通过外界手段更好的帮助头脑冲动的当事人更加仔细审慎的处理个人婚姻问题,帮助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自由权利。
第三章 协议离婚冷静期的实效分析及实施困境 ..................... 21
3.1 协议离婚冷静期的现实效果 ........................... 21
3.2 协议离婚冷静期适用的困境 .......................... 23
第四章 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对比 ................. 29
4.1 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 29
4.1.1 德国的离婚制度 ....................... 30
4.1.2 韩国离婚熟虑期制度 ................. 30
第五章 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的完善建议 .................. 38
5.1 冷静期时长的灵活设置............................. 38
5.1.1 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参考标准 ....................... 38
5.1.2 以婚姻存续时长为区分标准 .......................... 39
第五章 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的完善建议
5.1 冷静期时长的灵活设置
在过往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实践中,诉讼离婚中冷静期时长可控制在三个月内。在向婚姻双方出具通知书时,法官对冷静期长短享有不超过三个月的自由裁量权;地区法院根据最高院文件细化不同情形下冷静期长短设定规则。在冷静期实践过程中,关于期间长短的设定灵活的案例数不胜数,甚至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