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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名誉侵权抗辩事由探讨

日期:2023年09月1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2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9131051245872 论文字数:28445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本文虽然仅以“公共利益”抗辩为研究视角,并不能完整地反映新闻行业名誉侵权抗辩事由中存在的问题,但是通过对《民法典》现有规定的讨论并提出对应的思考,以期能为“公共利益”抗辩在新闻媒体名誉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起到借鉴作用。

一、新闻报道名誉侵权的特别抗辩事由

(一)新闻报道名誉侵权抗辩事由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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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有关新闻报道名誉侵权的问题是通过一般名誉侵权的条款来予以调整,其抗辩事由的规定也主要源于1993年规定的《名誉权解答》和1998年规定的《名誉权解释》。除此之外,《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不少的抗辩事由,诸如“第三人行为”“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但是因为新闻报道的特殊性使得“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必须具备严格限制条件才能适用的抗辩事由,在此类案件中根本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被新闻媒体所主张。而司法解所规定的抗辩事由又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化、规定模糊等问题,导致新闻报道名誉侵权抗辩事由的适用形成了司法解释规定为主,司法实践中完善为辅的现象①。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抗辩条款的表述如下:“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但书条款略)”。本条规定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免责条款,即“公共利益”,为新闻报道对抗不当侵权诉讼请求提供了强有力的抗辩事由,且新闻媒体仅对但书条款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承担侵权责任。第1025条但书条款规定的成立侵权的三种行为分别是:(1)捏造、歪曲事实。新闻真实性不仅是新闻媒体职业道德的根本规范,更是新闻报道的生命和根本遵循,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捏造、歪曲事实,其所产生的虚假新闻将不符合新闻传播真实性的宗旨,既有损新闻的价值也会出现新闻侵权的情形,成为新闻媒体侵权的工具。(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关于这一规定学界对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的探讨,即“严重失实”如何衡量和“他人提供”的范围是否有所漏缺。关于“严重失实”如何衡量的问题,在对《名誉权解释》第7条、第8条所规定的“内容基本真实”抗辩的相关研究中已经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讨论,大多数主张的是注重新闻主要内容的真实性,采新闻真实的标准而非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标准。

(二)公共利益抗辩

何为“公共利益”抗辩?《民法典》出台之前,杨立新提出应当规定“公共利益目的抗辩”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其构成要件为(1)须具备公共利益目的;(2)无有损于他人人格的怨言和言辞,不得借公共利益目的之机侮辱、诽谤他人。①《民法典》出台之后,基于第1025条的规定,“公共利益”抗辩是指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目所实施的,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行为一旦符合但书条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即使事关公共利益,也可成立侵权。可知“公共利益”抗辩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具备公共利益目的,其次为不存在侵权的三种情形,此时援引“公共利益”抗辩可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典》规定的“公共利益”抗辩,既体现了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特别保护,又划定了特别保护的界限范围,为实现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作出了努力,且该规定还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公共利益抗辩的理论基础

相较于“公共利益”抗辩的研究,“公众人物理论”抗辩在我国学界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该理论源于美国的“沙利文案”,其核心是真实恶意原则的适用标准,目的是为了给予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更大的“呼吸空间”。②而在我国对“公众人物理论”抗辩研究中,学界呈现出了两种观点。第一种为主张规定“公众人物”为新闻报道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公众人物同公共利益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如郝振省认为,只有将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规定为抗辩事由,才能保护公众知情权不受侵害,应当将公众人物作为抗辩事由予以规定。③第二种观点是反对将公众人物理论纳入抗辩事由体系,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美国的公众人物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并不适宜我国进行法律移植,不宜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如魏永征认为公众人物理论并不等同于权益“克减”,将其形成法律规范反而易生歧义,而且也不应该在司法实践中继续使用。④

二、公共利益抗辩在实践中的挑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公共利益抗辩事由,但是并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既没有规定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也没有规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判断条件等,其所呈现的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解释都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具备具体的规范措施。公共利益界定范围的缺失,不仅会给“公共利益”留下滥用的空间,也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难以展开论证,使得“公共利益”抗辩存在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上的不足、法院论证缺乏说服力等问题。

1.“公共利益”存在滥用的风险

根据上文论述,“公共利益”抗辩应当具备四个要件,第一个为“公共利益目的”,剩下的三个则属于但书条款所规定的三种侵权行为。可知,在支持该抗辩事由时,最主要的是对“公共利益目的”的判断,其次才是判断是否具备三种侵权情形,而如何判断具备“公共利益目的”是侵权成立与否的关键,可是法院该如何进行判断,立法却并无相关的规定。在这样的特征下,缺乏立法界定的公共利益,不仅会给新闻媒体带来滥用公共利益抗辩事由的危险,也会给法官带来随意解释“公共利益”的危险。

例如,在王某某、李某某诉太原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①被告辩称本事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有知情权,即使新闻报道存在错误,也应该看新闻媒体和从业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本案中,新闻报道的是某高校女大学生跳楼事件,最终法院判决新闻媒体侵权成立,其判决理由为,该新闻报道没有证据证实王某在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未经全面采访即作出猜测性报道,与实际的真实性情况差别较大,且与新闻时效性无关。本案中,新闻媒体所认为的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实际上是为了所谓的“时效性”对死者家属进行的二次伤害。在该案中新闻媒体不当的扩大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产生了不利的后果,其所认为的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所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事件,诚然该新闻媒体所报道的事件是社会公众所关注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但是“公共利益”却并非该新闻媒体报道的目的,该新闻媒体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发布了对被报道者不利的肯定性言论,其目的是为了所谓的“时效性”,“公共利益”只是其掩饰的外衣。

(二)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界限不明

关于《民法典》第1025条所规定的抗辩事由,学者们曾做出了不同的解读,表明该规定并非只是条文所表现出来的对“公共利益”抗辩的法律规范,同时也蕴含着其他抗辩事由的价值判断,由此带来的是第1025条内容存在着将“基本真实”“公正评论”“合理审查义务”等抗辩事由进行混合表述的问题。且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内容基本真实”抗辩同“公共利益”抗辩界限不明的问题。如在李某1诉任某、华夏视点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①被告华夏视点公司系中外法制网的经营主体,华夏视点公司辩称涉案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不存在侮辱、捏造行为,而被告百度公司则以“避风港原则”主张抗辩。法院最终支持了百度公司的抗辩,并判定其侵权不成立。对于被告华夏视点公司,法院判决新媒体、自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对文章的真实性、评价公正性负责,该被告没有对文章所陈述的内容进行核实,未做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使用的“抢占”“蔑视、践踏我国法律”等用语极易使读者产生负面评价,故构成名誉侵权。即本案中,华夏视点公司主张的“内容基本真实”抗辩并未被法院支持,而法院在确定新闻报道内容失实后,其援引了第1025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在法院判决说理中却并未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论述,仅对文章是否失实、是否存在侮辱性言辞进行了分析,忽略了对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所进行的新闻报道”的论证,缺失了对“公共利益目的”的判断过程,并且本案中报道是否侵权的决定性因素是“内容是否真实”,而非第1025条所规定的具有“公共利益目的”。

“内容基本真实”抗辩的规定源于《名誉权解答》的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即只要新闻报道内容基本真实或者没有严重失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等内容的,就不构成侵权,且该抗辩事由并不限定言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但是在本案中,法院混淆了“内容基本真实”抗辩和“公共利益”抗辩之间的关系,认为“内容基本真实”只是“公共利益”抗辩中的组成部分,却忽略了二者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抗辩事由,且“内容基本真实”抗辩成立与否与公共利益并无必然联系。同样的“公共利益”抗辩的成立并不取决于新闻报道内容是否基本真实,因为根据第1025条的规定,即使新闻报道内容存在失实部分也仍可以得到“公共利益”抗辩的保护,只要该新闻报道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三种侵权情形。

三、公共利益缺乏界定的原因及其影响...............................28

(一)公共利益缺乏界定的原因分析..............................28

1.公共利益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28

2.法律语言的模糊性.............................29

四、完善公共利益抗辩事由的对策建议.........................35

(一)用类型化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35

(二)明晰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抗辩事由之间的关系..................37

(三)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示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