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本研究基于现代私权变动秩序的背景,对外观信赖保护的系统研究,能够在具体规则面对新的事实情况时提供合理的解释,解决新的问题;在缺失具体规则规制的外观领域,可以通过外观信赖保护的法律要素构成,实现法律效果的分配。
第一章 外观信赖保护与私权变动秩序的内在关联
第一节 外观在权利发展进程中的逻辑演进
权利所展现的外在形态与各自的社会规范相连,在同一社会权利会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②而私权类型中最典型的为财产权,财产权作为交易标的也最能直接体现私权变动的效果。财产的出现即具有占有的事实状态,因为这种事实状态能被人直接感知,所以是必然存在的。但是此时占有并非法律上的外观,因为调整权利变动的秩序并不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只有交易成为社会交往的主要形式,占有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外观。当占有难以揭示权利的完整内容或无法对全部权利进行表征时,登记便出现了,各种财产权的登记也是伴随时代背景和交易环境的变化而进步的。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等外观,均是因为交易安全的需要而产生的。可以说,外观是以交易为背景出现的,当不需要交易时外观呈现的只是客观事实状态,交易中人们对权利的观念产生变化时,外观呈现的事实状态又会有所不同,那么外观演进的逻辑需要从权利的发展过程和交易背景的变化入手。
一、外观基于私权变动的需要而产生
现代私法中的各种经济交往,往往都发生在非熟人之间,交易需要通过能够表征权利归属、主体资格或者意思对外表达方式的形式实现。这些外部的表现形式,对交易方来说即是外观。①这些外观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局限于权利的外观。但是外观却是从权利发展而来,其逻辑的展开与权利最为密切,权利外观所展现的形态往往更为复杂。外观伴随交易环境与权利内容的变化而演进,即便对外仅展现为一种事实状态,却已经形成了一套逻辑体系。外观所包含的自我负责的理念、所展现的形式理性和交易安全的价值,是私权变动秩序所需要的。
第二节 外观在私权变动秩序中发挥作用的类型化场景
私法必须对交易产生的私权变动进行调整,外观在私权变动秩序中发挥的作用已经被私法所确认。私法上通过具体规则实现对外观信赖的保护,意在调整私权变动的秩序。外观虽然是从权利发展而来,但能够影响私权变动秩序的外观绝不仅限于权利外观。私法上通过对外观信赖保护的相关规则实现调整私权变动秩序的目的,而不同外观对私权变动秩序实现的作用是不同的。本文将从外观在权利变动秩序中发挥具体作用的角度,对外观信赖保护的应用进行以下的类型化场景划分:法律对权利表征型外观的信赖保护,能够直接导致私权变动的发生;法律对意志表达型外观的信赖保护,能作为可能导致私权变动的事实;法律对资格彰显型外观的信赖保护,可能直接引发私权变动,也可能作为引发私权变动的事实。
一、权利表征型外观的信赖保护
外观是伴随权利的发展进程而演进的,权利外观是最熟悉的外观类型,因为权利往往作为交易标的,交易中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民法典》所规定的财产权包括物权(第114条)、债权(第118条)、知识产权、继承权、投资性权利、数据权利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第123—127条)等,其中除了继承权无法作为交易标的之外,其他都是常见的交易标的。那么私权变动就包含物权、知识产权、投资性权利、数据权利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等新型权利在内的权利变动。物权、股权等权利变动可依据或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和第312条物权善意取得规则实现,从而实现秩序的安定。但是数据权利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变动,却难以完全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实现。
(一)权利种类的不同让外观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外观伴随权利发展而演进的规律是:从最初不区分财产权类型,以占有为对外公示的形式;到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形成占有与登记并存的阶段;再到对其他权利进行集中线上登记的阶段;直至现在,从登记的集中信息披露到数字时代的非集中信息披露阶段。从这个发展规律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现代公示制度较为发达的情况下,要区分财产权的不同特征而设计与之对应的外在表征方式。这个表征方式不仅要考虑到权利自身的特点,更要考虑成本问题。
第二章 外观引致信赖的构成逻辑
第一节 信息传递机制是外观产生信赖的底层逻辑
人类通过观察或感受现象实现信息的获取,并根据获取的信息进行判断、决策。外观就是人们了解到的权利、意思或资格所展示出的外部信息,因此主观性的权利、内在的意思或内部的资格通过何种方式传递出来,以及信息传递机制是怎样的,是外观形成的底层逻辑。但信息传递渠道往往是多元的,不是所有传递出的信息都能成为外观。向外传递的信息能够成为外观,是因为传递出的信息与真实内容通常是具有一致性的,①从而形成一种信息传递机制,此种信息传递机制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也能够为法律系统所承认。②这种一致性是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行政机关的参与、技术的发展和交易习惯的确认提供的内在信赖,这些内在的信赖又源于法律系统为了简化复杂性,而对已经程式化的信息传递机制的认可和保障。因此交易方就可以通过法律已经承认固定的程式化信息进行决策,由此降低信息传递的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③法律的直接规定,是通过法律直接将传递信息的渠道固定化,此时针对一些特别需要固定信息传递机制的权利或资格;公权力的参与往往针对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外观,此时难以通过单一的私法角度去审视外观形成的逻辑,而要通过公私法接轨的思路去审视;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型权利,往往直接通过技术实现了对外展示的方式,无需法律直接规定,同时技术也改进了一些法律直接规定的信息渠道的传递方式;交易习惯则是经过既往的往复重复的交易形成对该种信息渠道传递信息的确认,有时习惯之下形成的外观比法律直接规定的外观更能引发信赖。由此,形成了外观引发信赖的逻辑。
一、外观需要的信息传递机制
不同的权利对外表征、内心意思对外表达和身份资格对外彰显,都有自己传递信息的方式。这些信息对外传递的方式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其一,法律直接规定的信息传递方式,但有些权利表征的方式,法律既规定了此种信息传递方式又规定了彼种信息传递方式;其二,法律未强制规定必须通过某种信息传递方式,对于一些内部意思的表达或身份资格的彰显,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信息传递方式。对于新型权利的出现,虽然也缺少了法律的强制规定,但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其对外的信息传递。法律强制规定和未强制规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能够成为外观,是同外观所需要的机制相统一的。而信息传递具备多元化的渠道,又使得外观也表现为不同的事实状态。这些不同的信息传递渠道,都指向了一个共同的作用,即外部的法律状况能够表征内部的事实。那么外观所需要的信息传递机制,是通过不同领域的不同对外表征方式,共同抽象出来的。所以对外观产生信赖的逻辑的探究,既要寻找到外观形成的抽象逻辑,又要从具体的外观类型去看该逻辑形成的进路。
第二节 多重信息传递渠道下外观的判断逻辑
在仅有一个信息传递渠道时,外观是确定的,不需要进行判断,但是现代社会的信息传递渠道往往不止一个,多重信息传递渠道引发了多元外观的局面。多元外观并不利于交易中成本的控制,反而引发不确定的局面。所以一个交易行为中只能出现一个外观,外观的多重事实也无法改变这样的机制。在多重信息传递渠道的客观情况下,外观的判断与注意义务容易混淆,但两者并不是交易同一阶段的行为,应予以区分。外观的判断,不仅仅是实现识别,而是要实现其可信赖度的判断。因为外观作为信赖的逻辑起点,外观的可信赖度将直接影响信赖合理性的程度。外观判断的终极目的,是要根据其可信赖度实现外观类型的层次区分。
一、交易中可信赖外观的唯一性
从外观产生信赖的底层逻辑来看,多种信息传递渠道存在的客观事实,可能出现多元外观的情况。无论是法律已经规定了动产物权的外观为占有,同时又赋予了动产物权的效力,由此产生的多种信息传递渠道;还是法律已经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外观为登记,但民事习惯将占有作为外观,由此产生的多种信息传递渠道;抑或该权利、意思或资格本身就没有固定的信息传递渠道,向外传递信息的方式有多种,即外观的多元化就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承认多个外观可以同时存在,那么交易方信赖哪个都具有正当性,也可能都不具有正当性,客观上也增加了交易成本,使交易再次陷入无法预期的状态,交易秩序必然也很难维持,这与外观要在私权变动秩序中发挥的作用是相悖的。因此,一个交易中只能确定一个外观,在多条信息渠道之下,需要综合多方因素采用最具信赖性的方式实现对外观的判断。
第三章 私权变动秩序中合理信赖的标准 ..................... 95
第一节 外观信赖的客观表现 ......................... 95
一、信赖的基础为对外观存在的知悉 ................ 95
二、信赖表现为具体的信赖处分行为 .................. 99
第四章 基于外观信赖的法律效果 ................................. 127
第一节 信赖者和归责者在比较权衡中的风险分配 ....................... 127
一、法律效果形成的本质是风险分配 ......................... 127
二、数字时代外观之风险分配的新局面 .......................... 132
结论 ......................... 169
第四章 基于外观信赖的法律效果
第一节 信赖者和归责者在比较权衡中的风险分配
任何交换性合同都与风险的分配有关,②即任何交易对于交易各方来说都存在风险。严格意义上来说,风险一词是经济学的概念,所指的是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对决策,期待效用的最大化。③经济的交往秩序由法律调整,法律在人们期待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对不确定性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