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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证探讨 --以工程款的支付为视角

日期:2023年08月2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4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8231013315329 论文字数:25222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022)新32民终432号判决认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46关于“发包人”的认定,有的观点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只承认第一手的建设单位为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这个唯一的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他方要求付款;有的观点则认为,只要有下一手,可以形成完整的合同链条,就可以认为是“发包人”,包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47其本质上就是把违法的转、分包人作为发包人来看待。由于对于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的认定存在争议,就会影响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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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该被放置在实践的视角下进行回答才更准确。本文作为实证类文章,首先介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情况及其突破的理论依据,然后讨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理论与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重点考察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司法实践情况及裁判逻辑,具体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以及司法解释的角度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分析了相关裁判的理由与依据,并通过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合理的处理方式。就具体案件而言,任何一种裁判理由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有其适应的土壤,一旦具体情况发生变化,裁判规则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因此,一味的坚持合同相对性或者突破合同相对性,既不利于理清案件事实,也不能很好的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随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重新制订,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经过多次的修改与长期的适用,一些规定的适用已经超出了其所规定的范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和改进的地方,但是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不仅需要理论界的努力,更需要实务界的各位同仁一起努力。只有经过大家不懈的努力与改进,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司法解释应有的效果,真正做到同案同判,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