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笔者认为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在我国经济市场中确实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能够更加有效规范与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是我国法律界一直以来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选题的背景
目前,在我国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并没有一个清晰、准确的法律界定,在股东问题上,受限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对控股股东责任与义务的承担并没有进行太多的规制与约束,主要还是在其权利这块进行了研究,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股东之间也是存在互负义务的可能,现如今,控股股东的滥权行为已经一发不可收拾,变得肆无忌惮和多如牛毛。在西方的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进行了判例法上的确认,对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约束与管控。我国许多学者也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应当进行立法上的规制与确认进行了肯定。
冯国教授认为对于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损害到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信义义务规制是有必要的。在《论我国构建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依据与路径》一文中王建文教授就提出虽然我国并没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进行立法上的直接规定,1但是相关法律条款在侧面已经对其有所反映。《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及违信责任》中刘凯教授认为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进行立法上的规制,一方面可以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还有益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2如此看来,对控股股东进行法律上的确认确实存在一定必要性与必需性。
虽然我国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并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认可,但是相关法律规定还是能够为其提供理论上的基础,但由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整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导致实践中会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比如行政处罚太过轻缓与单一,中小股东救济措施不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常常会导致实践中存在许多潜在弊端。目前,我国《公司法》正在进行修改工作,对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相信将会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课题。对此,完善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制,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立足根本,对相关的完善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力求为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能够提供一点绵薄之力的规制建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在我国并没有得到立法上的确认,《公司法》一般承认的也是公司董事与高管具有信义义务上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控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学界还存在部分争议。虽然有小部分学者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确认持否定态度,但大部分还是比较认可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立法构建。截止到2022年3月23日,在知网上以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为主题进行搜索,一共能够检索出28篇与此相关的文献,其中学术期刊有11篇,硕博论文16篇,其余0篇。我国对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研究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制度经纬》3是甘培忠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主要讲述的是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他认为确认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并且加以合理的约束能够提高公司运营效益,节省公司资源管理与人员安排的成本,还能够加强控股股东的积极性。作者在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评价层面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论我国构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依据与路径》是王建文2020年在《比较法研究》中发表的一篇文章,该文章讲到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立法确认能够对其起到很好约束作用,同时也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4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优势地位,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其他中小股东会对控股股东形成一种信任。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确认能够很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概论
(二)信义义务的界定
学界对信义义务的内涵界定一直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这主要还是因为信义义务是个令人难以琢磨的十分抽象的概念,哪怕是在英美法中也不例外,以至于到现在信义义务还没被界定。18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有一种通俗的说法,认为信义义务实际上是对受托人提出了对于信任、公正、诚实等更加高标准的要求,需要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比以往的各种契约关系都要更加严格的诚实与真诚,同时受托人从事民事活动时要为委托人牟利最大化利益,比如控股股东需要对中小股东负担的信义义务。19另外,《元照英美词典》认为信义义务实际上是要求受托人把自己的利益置于委托人之下,一切都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行动的落脚点,这种标准比其他契约关系则更为严苛。20如此说来,信义义务就需要被法律所认可,而非当事人之间约定俗成的一种义务关系。这对当事人反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这是一种最高程度的义务。我们通常认为信义义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忠实义务,另外一种是勤勉义务。21除此之外,也有学者认为,信义义务除了上面两项内容之外,还应当包括善意义务22,以及我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义务。在法理上,对信义义务的内容划分主要针对的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善意则是包含在了这两项义务之中,并非一项单独的义务形态。23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信义义务的重要性也逐渐被公众所意识到,也越来越多的人从一个模糊的印象到逐渐想要确定其真正的内涵,还试图想要扩大董事等高管信义义务的边界。这一系列的改变都使得公司法学界的人士对信义义务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探索,董事等高管的善意义务也曾一度变成他们应当严格遵守的独立的信义的义务,但关于此观点各界人士都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与这些存在重大分歧的观点不同,我国立法上则把董事等高管的义务主要分成了勤勉义务24和忠实义务两大类。
(三)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内在逻辑
1、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客观现实
控股股东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而中小股东和公司作为利益主体就会无可避免的会与控股股东产生各种利益冲突,这也是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存在的主要原因。首先,控股股东与公司会存在各种利益上的矛盾与冲突。实践中,控股股东经常会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实施关联交易等行为为自己谋取私利,导致损害到公司的利益,此种事情已经是司空见惯。其次,控股股东也会与其他中小股东存在各种利益上的冲突。控股股东往往主导着公司的各种决策行为,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其他中小股东进行压制与排挤,侵害其利益,这种情况已经是屡见不鲜。还有,控股股东还可能与公司债权人存在着各种利益上的冲突,控股股东往往是公司的实际操控者,对公司收益享有最大的获取权,很容易会因为一己私利而不顾其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甚至损害到债权人权益。最后,控股股东与公司其他利益主体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比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般情况下,由于董事等高管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控股股东在股东会中拥有着最大的投票权,所以,最后选出的董事往往代表的都是股东的意思,此时,他们之间应该拥有着共同的利益才对,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他们之间会存在着利益冲突:第一种是由中小股东分别选出的董事,他们代表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不是控股股东,作为董事会的一员他们被用来制约控股股东的权益,此时,就会存在两者利益冲突的情况;第二种则是当控股股东与其他公司董事或者高管之间交恶,互有嫌隙时,他们或许会因为自身心理原因而存在利益相冲的情况。
三、我国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13
(一)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法律规制现状........................13
1、《公司法》方面的规制..............................13
2、《证券法》方面的规制.....................14
四、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国外法律规制及启迪......................19
(一)美国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制..........................20
(二)英国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制.........................20
(三)日本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制.....................20
五、我国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23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对策.............................25
1、确立信义义务的统领地位................................25
2、明确背信义务的归责原则...................25
五、我国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对策
1、确立信义义务的统领地位
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内涵与界限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律制度的确认和规范,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也只是从侧面对股东的权利进行了笼统的约束力并没有那么强的规范。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的规制尚且十分的分散与缺失,在《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规定也并不系统清晰,像是《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控股股东对于发生的严重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法律义务。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六十三条有规定控股股东负有诚实守信的义务,53并且应当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但该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控股股东负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与责任,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具体的说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4这些条款基本都是非常笼统的在规定控股股东不得滥用权利,实际上并不能对控股股东起到很好的约束与防范作用。
想要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建立法律规范制度,首当其冲的还是应当以《公司法》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进而明确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统领地位。从根本上来说,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确立实际上还是属于公司治理范畴,更加保护的是公司与公司内部人员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都属于公司内部人员,离不来公司这一主体,故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