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医务人员权利的立法填充.................24
2.完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设计................................ 30
结论..........................................39
四、医患纠纷中医务人员权利保护对策
(一)制定专门的医事法律
我国目前虽有《民法典》《执业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针对当前立法的不足,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独立的、全面调整医事领域关系的《医事法》,对医事领域的内容作细化和特别规定,涉及的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诊疗权、特殊干预权、医疗裁量权、医疗行为豁免权、执业保障权以及患者相关权利等内容。
1.完善医务人员权利的立法填充
(1)完善医务人员诊疗权的告知制度
诊疗就是医务人员依据患者对病情的描述,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病情剖析、专业解答和医疗诊治,可以说,在诊疗活动中,自由裁量贯穿整个医疗过程的始终。《民法典》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均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告知患者病情和将要实施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告知对象和内容。但以上法律文件缺乏告知程序的规定,告知程序简单化、形式化,忽略了应当对患者实质交流说明的必要过程,对于告知对象和内容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医务人员的告知也关系到其能否完全行使相关医疗特权,尤其是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直接冲突的特殊干预权、医疗裁量权等权利[1]。因此,为保障医患和谐,医事立法应当专章规定诊疗权,并细化规定医务人员行使诊疗权时的告知,保证医患双方权利的有效行使。因此立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医务人员的告知:
首先,立法要进一步明确医务人员告知的形式和不同告知的适用范围。对告知的具体方式不能仅作概括性规定,应尽量详细具体,明确哪些情况下可以口头告知、哪些情况下应当书面告知以及哪些情况下可以事后告知。例如,医务人员通过向患者解释说明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其后果,患者给予相应配合即可达到消除病患的目的,此时口头告知即可;若要对患者一些重大疾病采取手术等诊疗措施,应当作书面告知,给予患者充分解释说明、告知风险,并由患者做出是否实施某种医疗行为的决定,此时就需要书面正式告知,而且应当事前告知。完善的告知形式需要法律细致规定,这给医务人员科学、正确、不受干扰的做出诊疗决策提供保障。
结论
医学知识总是面向未来的,医学的发展需要医学人才和医学技术的共同支撑,医疗水平的提升更需要医务人员的不断实践。只有保证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医务人员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中,最终造福全社会。相反,如果我们没有很好地保护医务人员的权利,让他们在执业活动中有过多顾虑,最终受损的还是患者利益,更不利于医学进步。
当前,我国医患矛盾依旧尖锐,权利冲突频发,医务人员权利受损严重,本质上还是立法的缺失,医务人员权利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受到侵害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因此,要想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应当重视立法,通过立法从源头上改善医务人员权利保护不济的现状。一方面,对医务人员权利的保护应当通过制定一部医事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医事法》来实现。首先,新立法专章规定医务人员具体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基于其职业特性的相关权利,确保医务人员行使相关医疗特权时有明确的指引,减少实施防御性医疗行为,提供最科学、最有利于患者的医疗服务。其次,完善患者相关权利规定,通过立法减轻医患权利冲突,有效避免医务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最后,当医务人员深陷医患纠纷困扰时,快速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减轻医务人员的诉累,让他们专注于医学水平的提升,因此,本文提出的医患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就是为了迎合了医务人员的此种需求。另一方面,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通过立法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医疗责任保险分担风险的作用体现出来,既保障患者在遭受医疗损害后及时得到赔偿,又能让医务人员早日摆脱繁杂的诉讼困扰,保证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