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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作物倒塌致害责任研究

日期:2020年12月2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9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2252249379202 论文字数:35211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情形。为此,我们不妨以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的类型来说明其对土地工作物倒塌的影响。按照地震的科学原理,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力大小,除地震的强地震动特性以外,还受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的影响,而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由结构类型、地基条件及其施工质量所共同决定[128]。换言之,即使是在发生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地震只是影响地土地工作物损毁的其中一个因素,而土地工作物本身的抗震性能即质量则是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于地震、泥石流、洪水等由不可抗力因素出现的土地工作物倒塌的责任认定,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的厘清与界定,反对模糊化地处理。

中国地震烈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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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民法典》(草案)1252 条对土地工作物倒塌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存在诸多疑义,具体体现在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概念表述不清,涵摄范围不明;相关责任主体之间范围缺乏清晰的界定,关系不明;且在特殊情况下,责任的承担缺乏请求权基础。

针对上述概念存在的疑义,笔者对建筑物、构筑物专有术语进行了重新界定,严格区分了其法律含义。在土地工作物的范围上,建筑物指房屋以及房屋的废墟和构成部分;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具有独立的供人利用价值而又间接服务于建筑物的人力工作物;其他设施应作为兜底性的概念,不宜对其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界定。土地工作物倒塌致害与土地工作物脱落、坠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及产品责任的存有诸多不同,在法律适用中应根据上述责任的特征作出区分。

针对土地工作物倒塌致害责任中责任主体不明的情况,笔者重点对土地工作物倒塌致害责任中的责任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使得相关责任主体的范围更加清晰。具体来说:对于何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仅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含自然人;同时界定了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第三人的范围,所有权人泛指所有拥有土地工作物所有权的人,管理人包含物业公司,使用人应作出限缩解释,仅指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使用人。第三人指提供单独的原因力介入致使土地工作物倒塌的人。此外,在上述主体的关系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连带责任关系,包含任何一方为自然人的情形。同时考虑到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有可能发生身份重合和分离的情形,并对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作出了分析。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