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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娱乐明星名誉权保护的困境与策略

日期:2022年02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3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1231101496304 论文字数:24585 所属栏目:媒体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媒体学论文

本文是一篇媒体学论文,本文通过梳理界定概念、对比分析现有研究成果、归纳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一定思考后提出了以下解决措施:第一,相关立法方面。完善自媒体名誉侵权相关立法,从在民法典中明确自媒体侵权内容入手,再针对不同侵权主体,明确区分其责任,以增强适用性;明确完善网络服务服务提供者这一大主体的侵权责任,保证网络名誉侵权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均规定到位,不粗糙不缺漏,明晰完善。


一、典型案例研究


(一) 案例简介

2018 年 9 月,演员李晨发现风尚云起公司在其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发表了一篇文章——《渣男李晨现形记》。其中存在着大量“插刀青年”、“渣男李晨”、“李小璐为他堕胎”、“虚伪”的描述。李晨认为,该文章已经严重损害其名誉,造成了公众误解和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后果,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过一审,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判定被告败诉,要求其公开登报致歉,赔偿李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 5 万元。


(二) 案例分析

1、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在毫无真实依据的情况下,涉案文章以较为激烈的侮辱性言词对原告李晨的人品进行了贬损评价,如“渣男李晨”、“虚伪”、“插刀青年”。在根本不了解真实事件的情况下,被告随意采用网络上未经证实的相关文章的内容,揣测、编造有关于李晨私生活的不实谣言,对公众认知进行恶意误导。尽管被告主张涉案文章非蓄意捏造,仅是对网络已有信息的重述,但其并未就此主张提供证据。对网络信息不经辨别便以此为基础发表上述涉案文章,风尚云气公司此举属于捏造事实,构成诽谤。诽谤行为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公众对演员李晨的误解,损毁和降低其公众形象和社会评价,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已构成侵权。

2、“同等范围”如何认定?赔礼道歉实际效果如何?

被告的名誉侵权行为已给李晨带来较大名誉损失,为切实消除不良影响,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的影响应当适应于此前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因此,被告分别在此前侵权信息发布的平台账号——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今夜九零后”向李晨赔礼道歉,但其影响远远小于此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至今仍有大量民众不知李晨名誉侵权案件已胜诉,“插刀”“渣男”等标签至今仍与李晨牢牢绑定,公众在谈及此演员时仍然对其印象不佳、评价不高,被告的赔礼道歉难以消除给李晨带来的负面评价。娱乐明星的生存发展主要依靠优质作品输出与良好公众形象的维持,若名誉受损、形象损坏、社会评价降低,对其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故简单道歉和少量赔偿并不能实际填平被侵权人的各项损失,甚至相差甚远,以判决封堵悠悠之口的效果不甚理想。

3、合理开支的数额依据何种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为切实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开支中应包含律师费用。案中,原告已提交发票证明己方支付了 6 万元的委托费,请求法院支持。但一审中,法院最后只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理支出 2 万元。合理支出金额若不能全数为法院所支持,那具体数额到底以何标准进行确定?司法解释有必要再进一步确定此细节。


二、自媒体时代娱乐明星名誉权保护概述


(一) 自媒体的基本理论

1. 自媒体的概念

“自媒体”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人丹·吉尔默提出。他认为,其新型的传播方式显著区别于以往,它直接在信息的传播和接收者间搭建了一座桥梁,人们的互动交流得以更加即时方便无障碍,这使其显著区别于掌控新闻传播而单方向公众发布信息的传统媒体,这一新闻媒体的革新被其定义为“新闻媒体 3.0”[3]。不同于初代与二代媒体,第三代媒体不分阶级、不分地域地使大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分享自己的生活与新闻,其独有的草根性使丹·吉尔默将其更名为“we media”,中文“自媒体”概念也由此而来。我们可以这样定义自媒体,它是数字科技发展与知识体系全球化背景下,普通民众得以对外分享和发布自身生活与自身新闻的一种工具与途径[4]。

2. 典型的自媒体形式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日益旺盛勃发的自我表达欲望都在加速新闻媒体的革新进程,以博客、论坛等为代表的自媒体由此产生,一经出现便成流行而后逐渐发展出更多新形式,如微博、微信、抖音等。借助自媒体,普通公众也能迈步进入全球网络社会,即时互动共享生活;与全球信息系统相通,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和资料[5]。此外,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产生使得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的传播与获取,大大助推了自媒体的发展。此处简单介绍几种在我国普及率较高的自媒体形式。

(1)微博

2009 年,新浪微博面世,一经出现便成流行,其丰富功能、较强交互性,独特的社区属性都很好地满足了公众需求,经多年发展后,如今已在社交平台中占据重要一席。用户只要通过移动终端接入即可满足其及时分享信息并进行传播互动操作的需求①。新时代公众个人意识觉醒与表达欲望的勃发都对大众传播形式提出了新要求,传统新闻媒体已难以满足普通大众多方面、深层次的互动交流需求。微博就是顺应网络时代而生的一种能够更好满足大众的传播与社交需求的个人媒体,它比电影、电视、书籍等媒介形式都更为快捷,毫秒之间,信息就能传遍世界各地并接收他人的反馈以进行实时互动。除快捷外,公众个人耗费成本低廉也是其广受青睐的一大原因。在此基础上,微博强大的社区属性还能使用户的社交关系与网络变得更加开放广阔,交流更加灵活,公众的表达欲与参与积极性由此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激发与提升。尽管受到了众多新平台的冲击,微博发展仍稳中有进,表现出积极向好的态势,据微博 2020 年财报可看出,微博活跃用户数量不断攀升,增长迅猛①。微博的影响力不容小觑。


(二) 娱乐明星名誉权的相关理论

娱乐明星名誉权的主体为娱乐明星,他们是日常人生活中能轻易且愿意关注的一类公众人物。一提到公众人物,没人会不明白其含义。然时至今日,我国实体法规范仍未对“公众人物”作出统一的定义。因“公众人物”理论本来源于西方,是英美法系中典型的类型化主体,无法对其作出具体定义[6]。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公众人物”若无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便难以被司法准确适用。司法界也只得参照学者的“知名度+影响力”标准来处理案件。一般来说,对公众人物的判断就是以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标准,那些高频率出现于公众视野中,为公众熟知的群体,以及各行业的佼佼者都属于公众人物[7]。娱乐明星便是典型的公众人物。相较于普通公众,娱乐明星受到广泛关注,个人信息具有公众兴趣性,在兴趣使然或利益驱使下,其名誉权已沦为自媒体用户用于满足私欲的牺牲品。娱乐明星名誉权频繁遭受侵害,即使后续维权胜利,其也得不到与损失相对应的补偿,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1. 娱乐明星名誉权与普通公众名誉权的区别

除了具有和普通公众名誉权相同的属性外,由于公众人物这一特殊身份,娱乐明星名誉权还呈现出一些独有特点,其与普通公众名誉权主要存在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普通公众名誉权的主体是一般公众,其个人行为及社会交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引起关注,自然极少与公共利益产生关联。普通公众的名誉权内容相同,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区别,均无差别地受到同等保护。时刻生活在镜头注视之下的娱乐明星则明显不同,他们受各方关注,掌握丰富资源,坐拥财富与名利。公众人物是个庞杂群体,按照不同标准还对其进一步细分,但因本文主要研究娱乐明星这一分支,故不再对其他分类进行赘述。相较于普通公众,娱乐明星身份、工作特殊,其名誉权更易受到侵害。

(2)与隐私权的关系不同

名誉权是一种社会评价,从外界投射向个人,而隐私权的内容不暴露于外,是个人享有的一种拒绝外界任何窥探、审视的权利。对普通人而言,二者都属于人生而享有的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人格权范围,彼此间的联系与区别自然兼而有之,侵害到其中之一,并不一定会当然损害另外一种权利。娱乐明星表现于外的部分受到公众关注的同时,因好奇心旺盛及窥私欲强烈,其私人信息、工作安排、生活隐私也往往成为公众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谈资。这些内容具备一定的商品价值,自然也成为了一心制造热点爆点、追求流量为生的媒体关注的焦点。例如娱乐狗仔常年跟踪偷拍娱乐明星,向公众披露其私生活,以达到吸引眼球、赚取流量及天价封口费的目的。娱乐明星的生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开天窗”状态,在公众及媒体的高度注视下,娱乐明星基本毫无隐私,隐私权长期遭受侵害,与此同时,也对其名誉权造成了损害[8]。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即便娱乐明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一定情况下产生了关联,此二者仍然是二个不同的权利。

媒体学论文参考


三、自媒体时代娱乐明星名誉权保护的现状及困境..........................14

(一) 名誉权的立法保护现状.................................

2.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15

四、自媒体时代娱乐明星名誉权保护的完善举措.......................22

(一) 完善自媒体名誉侵权相关立法......................22

1. 明确民法典中自媒体侵权内容..............................22

2. 明确不同自媒体侵权主体的区别责任..........................22

结论..........................33


四、自媒体时代娱乐明星名誉权保护的完善举措


(一) 完善自媒体名誉侵权相关立法

1. 明确民法典中自媒体侵权内容

在自媒体名誉侵权问题上,我国目前仍只能统一适用《民法典》这部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相较以往,《民法典》已有一定进步,但自媒体名誉侵权纠纷发生环境的特殊复杂性,仍使其应对无力,规制作用发挥不佳。针对目前立法困局,本文认为,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自媒体名誉侵权立法及现有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完善民法典现有法律规制。民法典中,现有网络名誉侵权规定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