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补充自媒体名誉侵权的相关内容。为更好解决自媒体名誉侵权问题,单独制定一部自媒体侵权专门性法律似乎是不错的选择。但作为网络媒体大军中的一员,自媒体侵权虽因环境的特殊复杂而有其特性,但其仍然具备网络侵权的一般共性。若罔顾共性,独立于民法典之外制定一套专门法律,无疑是对网络侵权立法结构和立法体系的破坏与割裂。由此,还是在民法典中补充自媒体侵权内容最为适宜。在补充自媒体侵权相关内容时,应当依据不同类型侵权主体明确规定其归责原则及区别责任,此外,还需进一步具体化平台的权利义务。原则性规定可规定于民法典中,过于琐碎的部分则可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完善。
结论
对比传统名誉侵权,复杂多变的自媒体环境有其特性,加之自身弊病诸多,故现有立法规制在应对自媒体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尤其是涉及娱乐明星的名誉侵权时,表现得明显不足。此外,在司法实践、平台管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方面也存在不少缺陷,还有较大可进步发展的空间。本文通过梳理界定概念、对比分析现有研究成果、归纳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一定思考后提出了以下解决措施:
第一,相关立法方面。完善自媒体名誉侵权相关立法,从在民法典中明确自媒体侵权内容入手,再针对不同侵权主体,明确区分其责任,以增强适用性;明确完善网络服务服务提供者这一大主体的侵权责任,保证网络名誉侵权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均规定到位,不粗糙不缺漏,明晰完善。第二,司法实践方面。提高娱乐明星名誉受损的司法救济有效性需增强侵权人责任承担方式的实际效用,增加计算经济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及建立统一标准,以此保证切实有效地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恢复娱乐明星的名誉。第三,平台管理方面。可提高自媒体平台准入门槛和完善其平台监管。第四,行政监管方面。可从健全法律规制、明确不同监管部分的职能划分、丰富网络自媒体的政府监管方式三方面着手改进。第五,行业自律方面。可采取协调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自律的方式,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此外,重视发挥自媒体行业协会作用,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独立探索形成一套能够独立有序运转的自媒体行业自律系统。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不断发展,自媒体涉及的各方主体间还会产生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文研究的主题也会发生新的变化。本来就未曾研究透彻的问题,还会再次向我们提出挑战,本人将不断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力争在该主题上有新的突破。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