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英国家族授产制度概念的论争
第一节普通法系
关于对英国家族授产制度的理解“strietFamilysettlement”主要含义源于“settlement”。“settlement”一词是指:“财产的授予、转让、设定;财产授予契据。”’。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分配方式,其基本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产生的婚姻授产(M翻agesettlement)。婚姻授产是男女双方两大家族为了子女的婚姻,各自提供一定的财产,并限定财产的使用、收益与归属的一系列协议。
婚姻授产与家族授产很多情况下是交织在一起的,互相之间有比较密切的联系。’‘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设立的目的不同。婚姻授产的目的是安排子女婚姻问题,家族授产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家族地产的传承。当代语境下的家族授产制度是在17世纪引入信托制度之后而产生的,最主要的特点是通过信托和其他法律规则将家族地产权利人的权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严格限定继承人的人选、顺序、权利等,使之既能够保持家族利益的完整性,又能兼顾诸位子女的利益,为家族核心地产的延续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因此又叫做严格家族授产制度(strietFamilySettlement)。“strietsettlement”,“strietlySettled,’等作为专业术语首次出现在还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术语,而是在实践过程中对此制度进行概括性描述性的习惯用语。”
从当时的一些著作中也反映出在不使用“strietFamilysettlement,,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家族授产制度的设定与实施。’实际上家族授产制度这一形式早在17世纪60一70年代便被土地流转律师应用于法律实践当中。其中著名的不动产转让律师布瑞奇曼(orlandoBridgman1606?一1674)被认为是最早应用家族授产制度来处理土地产权的实务律师,是他第一次将受托人的规则引入家族授产,通过严格授产的代代更新,既能照顾到长子继承制下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又通过父子传承将土地长期保留在家族内部,使得土地无法进入市场流通,从而使地产阶级借助这一制度积累了大量的则一富,成为18一19世纪英国地主家族政治的经济基础。因此他也被称为“不动产转让之父”。’关于家族授产制度是否为布瑞奇曼首创,是有争议的。霍兹沃斯、劳埃德•邦非尔德等学者认为是其所创,依据是目前有名可考的线索最早只能追溯到布瑞奇曼;但是艾琳•斯普林有不同意见,她认为家族授产制度并非布瑞奇曼创造的,并提出了诸多质疑,主要依据是早在布瑞奇曼之前就己经有人应用类似形式安排家产了,只是没有规范化、制度化。还有普罗克、巴巴拉、约翰等认为是布瑞奇曼和帕尔默(1598一1670)共同所创,且更加倾向于认为家族授产制度是在诸多律师的实践下逐渐演变的结果,而非某个人独创。’
在实践中家族授产制度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规则,涉及范围相当广泛,主要有身份继承、财产继承、契约、信托、抵押贷款、土地买卖、婚姻甚至普通法习惯等。同时依据地产阶级的主观意图和结合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变化,可以创造性的加入相应的条款,这使得家族授产制度的概念变的琢磨不定,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角度对家族授产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19世纪时期家族授产制度的概念逐渐清晰起来,“当土地授产的时候,家长以限定继承的方式授予自己终生地产权,然后附一定的条件依次授予其长子和其他子女终生地产权,同时受托人持有不确定的剩余地产权,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授产。”’“这是19世纪中期英国学者和律师斯蒂文(StePhen)对授产制给出的定义,也为后来很多著作广泛引用。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英国早期的学者更多的是从实施程序上对家族授产制度进行描述性的概括。这与家族授产制度早期的法律实践有很大关系。它是从实践中产生的,所以非常注重实用性技巧,有很强的目的性。甚至许多著作中就不涉及家族授产制的含义、特征、性质、形式、演变等,直接论述家族授产的设定与应用。例如:托马斯的:《浅论家族授产制度与遗赠》,整部书都是围绕着家族授产和遗赠的设定程序和规则展开的。其基本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自由继承地产权的分解与限定;二是对现实终生地产权人的限定;三是利用信托作为保护机制。’家族授产制度的基本格式、模式和具体内容详见下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第二章家族授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家族授产制度产生的历史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霍姆斯曾说:“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历史的研究”,“历史必须是研究的一部分,因为没有它,我们无法知道规则的确切范围”。34研究英国的法律制度必须从历史着手,脱离了历史便迷失了方向,家族授产制度也不例外。家族授产制度的产生与英国经济社会的变革、土地产权制度的变化、地主传承家产的愿望以及规避政治风险、职业律师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创新等关系密切。16一19世纪的英国处于从中世纪社会向近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关键时期。”其间,英国经历了都铎王朝(1485一1603)、斯图亚特王朝(l603一x649)、英吉利共和国(1649一1660)、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1660一2774)和汉诺威王朝(1714一1917)的统治,经历了从巧世纪开始的圈地运动,36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结构变迁以及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工业革命,伴随期间的海外势力扩张。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动。封主和封臣之间的纽带正在断裂,维兰(Villeinage)的人身依附关系松驰了。资本主义化了的新贵族阶层和资产阶级共同发动和领导了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确立了法律至上、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制度。王朝的更迭,社会形态的变迁,生产方式的变革,新思想文化的传播,使英国在经济上走向近代工业化,在政治上走向近代议会民主。同时宗教控制放松、思想文化发展活跃,英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逐渐过渡到工业社会。社会转型时期的变化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法律制度的变迁更是社会变革的集中体现,留下了深深的时代烙印。
第三章 家族授产制度的主要参与人................................. 23-29
第一节 适格的自由继承地产权人................................ 23-25
第二节 终生地产权人 ................................25-26
第三节 剩余地产权人................................ 26-27
第四节 受托人 ................................27-28
第五节 其他参与人................................ 28-29
第四章 家族授产制度的基本内容................................ 29-36
第一节 家族授产制度的基本模型................................ 29-31
第二节 家族授产制度的基本格式................................ 31-33
第三节 家族授产制度的设定时机................................ 33-34
第四节 违反家族授产制度的救济措施................................ 34-36
结论
土地私有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的共同认识,财产是天然形成的,是习惯的产物,具有社会习俗特征。“这是我的财产因为它是我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占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得到尊重。”’27国王也不能随意改变这种现状。“国王的权力无边,但私人财产不得侵犯。”英国地产权不是基于任何先验的理论设计产生的,而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采用经验主义的方式逐渐积累而成的,漫长的制度建构历程赋予了英国地产权以广阔的选择空间,使土地法能够适应不同时代和不同环境的需要,也使得英国地产权制度凝聚着千百年来英国人解决土地问题的经验和智慧。二是在地产权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拟制、规避、立法是三种经常被使用的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表现为十足的实用主义哲学,利益相关方互相妥协,不得已时才会有所突破,但仍然尽量在原来的框架之内做必要的改进,最终达成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社会的共生。’因此英国独特的土地产权制度孕育了家族授产制度,也给予了我们非常重要的启示。
结合当前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英国家族授产制度蕴含的某些法治理念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农村的土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制度。但事实上这种制度造成土地权利主体的虚化和权利的有限性,成为束缚农民的一种手段。集体不能自由转让土地,农民不能切实有效的处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一旦遇到征地或者迁徙户口,问题便立刻显现出来。私有产权得不到确立与保障,影响土地的正常流转,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历史上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私有的确定与否来源于国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由于历朝历代获取政权的军事性与暴力性,历代王朝都极力垄断国家经济资源,民无安身立命之基,这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以义务为本位而缺乏权利保障,缺乏对私有产权的尊重与保护,因此很难产生现代法治精神。解决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