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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36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5301950001297 论文字数:2801 所属栏目:会计师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简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

 

摘 要: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应由分类税制向混合税制转变,帮写硕士论文同时必须加快注册税务师制度改革,构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制度安排。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注册税务师 税制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弊端现行个人所得分项税制模式,主要是基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税务服务落后等情况的相机抉择。然而,随着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现行税制在公平赋税、抵扣限额、税收征管等方面暴露出严重缺陷,加之征管机制不健全,注册税务师制度不完善,社会监督缺位,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阻碍了税制向混合型模式改革。

1·现行税制与其立法原则相悖。《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的重要原则就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然而,现行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实际出现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缴税少,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缴税多,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横向公平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2·现行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合理。不同所得项目规定的费用抵扣限额、计算方式及税收优惠不同,常出现分解、转移支付、化整为零等侵蚀税基行为,为偷税留下可操作空间。以工薪所得为例,20多年来职工个人收入大幅提高,但费用扣除标准仍执行800元的“老标准”,没有与时俱进,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生活状况以及有无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医疗、失业保险、房贷利息等必要费用,这些情况导致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过重。特别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和农民工等低收入者来说,普遍感到负担重,费用扣除标准太低。而一些独资、合伙、个体户等高收入者则通过各种手段偷逃税款,从而形成“贫富倒挂”的畸形税源结构,如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高收入者缴纳的只占少数。

3·现行税制税收监管机制不健全,不利于提高纳税意识。现行税制在征管方面虽然规定了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结合,但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只能在第一次源泉扣缴时监控,申报审查也停留在表面,无法证实纳税人真实所得及纳税情况,致使很少有纳税人对其全部所得再次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补税。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税制缺陷,通过分散取得、转移支付、化整为零等方法偷、逃、避税。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法定的个人纳税年度申报和鉴证制度,使社会监督缺位,一些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较低下,偷、漏税成本极低,税务机关单项、平面的单方面监管很难奏效,在征纳双方的博弈中形成“囚徒困境”的僵局。这样既不利于税制改革,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诚信纳税意识。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监管与注册税务师制度安排从世界税制变迁来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税制到综合税制再到混合税制的历程,监管制度安排方面也由个人自律和政府监管发展到社会、政府、个人三位立体的综合监管制度模式。特别是在这种综合监管制度安排中,由国家法定注册税务师(CTA)制度以强化社会监管力度。STA制度安排是由CTA及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借助专门的财税知识,为纳税人服务,并以独立、客观、公正的身份进行涉税鉴证的规则。如韩国的混合税制征管模式就是由纳税人、CTA、税务机关组成的相互制约、帮写毕业论文相互监督的监管体系,早在1961年韩国所得税制改革的同时就颁布了《税务士法》,并赋予CTA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法定鉴证的权利,为实现混合所得税制转轨和综合征管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目前韩国95%以上的纳税人都通过CTA办理涉税事项,不仅保证了所得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建立起了一套从个人到政府到社会的高效税收监管机制,降低了征纳成本。我国税收实践也证明,有效的CTA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税收监管制约机制,保证税制改革的实施;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有利于优化税收环境,提高税收效率;有利于节约征纳双方的税收交易成本,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及时纠正和制止税务人员的差错及腐败行为。目前,日、韩、德等实施混合或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均建立了完善的CTA制度,加强税收监管保障税制改革。从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和监管的改革趋势看,应借鉴韩国模式,尽快制定《注册税务师法》,明确CTA的社会监督职责和涉税鉴证权利,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改革,完善CTA制度结构,构建起个人申报、社会鉴证、税务监管的公平、合理、高效、综合、立体式个人所得税税收监管制约机制,对纳税人进行综合监管。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路径选择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目前应先在分类所得税的基础上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所得等有连续性劳动所得项目合并,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按月预缴;而对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得等个别所得,仍实行分项比例税率按次征收,年底综合汇算清缴,逐步过度到混合所得税制。

第一,将扣除限额分为标准扣除额和宽免额两部分,实行“宽免额分段扣减法”,即标准扣除额是所有纳税人均可抵扣必要费用,但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后,免征额中的个人宽免额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再超过更高的一个水平后,个人宽免额要全部取消,只能抵扣标准扣除额。这样,个人收入越高,免征额反而越低,避免出现高收入者从高的免征额中受益更多的现象,充分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同时增加税率级距,适当降低边际税率水平。

第二,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个人或家庭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所得,并依法委托CTA对其年度纳税申报计算书及汇算清缴等情况做出鉴证。

第三,税务机关依法审核CTA的鉴证报告并对纳税人做出最终应税额结算的调整意见。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净额超过一定的数额界限,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附加税,体现量能负担、公平税负原则。

第四,在加强对单位税源初始扣缴监管的同时,税务稽查部门必须对经CTA鉴证的纳税人汇总纳税情况和完税凭证进行定期、重点和随机稽查,审验纳税人纳税的真实性、合法性,加大对偷漏税的处罚力度。同时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要会同税务机关对CTA及其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核查,一旦发现问题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健全税收监督管理法制,着重完善CTA制度安排,发挥CTA“协税、保税、办税”的作用,理顺个人申报、中介鉴证、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关系,发挥其各自作用。

第六,建立税务监管信息系统,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监控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论文帮写实现数据监控和处理信息化,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实行个人纳税公示和注册税务师信誉及执业情况评估制度,特别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监控。

 

参考文献:

1.蒋大鸣·税制缺陷与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J]·中国审计报,2003·12·10

2.郝硕博、商尚、史晓军、臧莹·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04(11)

3.[日]田中治·各国(地区)的税务代理制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