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理论论文栏目提供最新军事理论论文格式、军事理论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4006227154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反思论文范文

日期:2018年02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22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2132059589197 论文字数:37487 所属栏目:军事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摘要:本文是军事理论,军事即军队事务,古称军务,是与一个国家及政权的国防之武装力量有关的学问及事务。有人认为,军事为政治的一部分,但在中国古代,军、政是分开的。比较正式的说法为,军事是一种政治延续。(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无忧论文网为大家推荐一篇军事理论,供大家参考。


引 言


(一)研究的必要性和目的
古往今来,战争形式的变化层出不穷,既有古老的谍战,也有传统的海战、陆战和空战,还有没有硝烟的战争,理论界称之为舆论战或者宣传战。然而,发展至今,特别是和平时期,又增加了贸易战、金融战和信息战等多种战争形式,而其中信息战可谓是古老的谍战在信息时代的升级版,其致力于对一国国家秘密特别是军事秘密的刺探、收集,并随着秘密载体的越来越普及、人们居安思危等思想观念的缺失,国家秘密特别是军事秘密的泄露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显得较为普遍,而且呈现越来越严重的多发态势,其对国家利益和国防利益的损害正引起越来越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现有立法保障的缺失与迫切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因此对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军事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无论在理论还是现实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

(二)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与关注
现有的军事刑法理论研究发现,国内理论界对军事刑法的研究向来较少,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关键字搜索篇名带有“军事秘密”的关键字,发现仅有 23 篇期刊,其中仅有 4 篇是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的刑法规范学意义上的研究,但也仅限于对泄露军事秘密罪犯罪构成的简要概述以及对犯罪主观方面的简单论述,并未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所涉及的犯罪本质、刑罚价值和原则,司法困境和理念做深入系统地探讨,理论是立法的先导,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上述缺陷急需相应的理论的推进。
........

一、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军事刑法规制的前提探讨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境内外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想方设法刺探我国的国家秘密,特别是对我国军事秘密的刺探从未停止过,意图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防安全,人们的人身和财产也面临着现实的危险。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敌对势力企图遏制我国的发展,在采取诸多经济封锁措施的同时,指使其情报机关对我国进行破坏性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手段也层出不穷,除涉及经济建设、社会生活领域外,更是危急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军事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事业顺利进行,1993 年 2 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中虽然囊括了军事安全的保护部分,但对日益严重的军事秘密泄露事件仍然收效甚微。军队是国家安全的坚强砥柱,军事安全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强军才能卫国,强国必须强军。《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也在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军事安全的重要性。《国防法》作为特别法,在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国的武装力量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紧密联系。我国《刑法》中第四百二十条至四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了严厉军人违反职责类犯罪,共三十二个条文,三十一个具体罪名,其中对于军事秘密的保护由最开始的军事机密扩大至军事秘密,足见军事秘密泄密现实状况之严重,特别是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行为的刑事立法打击必将成为军事秘密泄密行为刑事立法打击的“排头兵”,然而在此之前,需要明确本文所述军事刑法非单独的军事法部分,其与我国刑法的关系问题必将成为本文的前提性问题,亦即军事刑法与刑法的理性定位问题。笔者本文所称的军事刑法是指我国《刑法》中有关军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的总称,其并非单独的部门法。在此意义上,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实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所以,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研究应该在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下展开,这是尊重我国现有刑事立法体系的必然要求。也只有如此,才能把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犯罪本质及其特征,为后续的犯罪构成、立法和司法缺陷及对策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军事刑法与刑法的理性定位
我国军事法学理论界基于“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的传统观念,普遍认为军事刑法是所谓的“军事法部门”的组成部分,这就人为地将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对立起来。1笔者并不同意该看法,军事刑法是“军事法部门”的主张严重不符合我国的立法体系,不符合我国军事法的立法传统,更有违背现代法治之嫌。笔者认为,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在法理上属于特别刑法与一般刑法的关系,这既是现有刑事立法的必然反应,是我国军事立法沿革的必然结果,也是充分保障我国国家利益、军事利益,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首先,军事刑法作为特别刑法地位是现有刑事立法的必然反映。所谓军事法,就是那些存在于宪法、行政法和刑事法等部门法当中,与武装力量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军事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只是普通法在军事领域的反映,而军事法所用的调整方法也都是普通法所用的调整方法,即行政手段和刑法打击两种主要手段,其并未超越现有立法体例的现实情况,更没有超越现有立法规制的调整范围,不具有构成单独部门法的现实条件。基于此,本文所谈的军事刑法,其就是刑事法中对军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的总和。所以,军事法学界应该站在国家刑事法治一体化及军队建设法治化的高度,在对军事刑法的理论研究过程中,立足于传统刑法学理论体系,将军事刑法的研究与传统刑法的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军事刑法体系。
........

(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
只有语言表达方式统一才能使科学交流成为可能……没有确定的定义就不能清晰地思考、科学地认识。4论述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军事刑法规制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当然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界定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有一个清晰客观的把握,才能在统一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概念的基础上展开同话语体系下的理论研究。要实现准确把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目的,最有效的办法无疑是从该罪的立法沿革中发现该罪的前世今生,从而揭示该罪的犯罪本质,亦即所保护的法益问题。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前身要追溯到《暂行条例》中对过失遗失军事秘密行为的规定,在《暂行条例》中对遗失军事秘密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遗失军事秘密的载体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军事秘密的载体包含军事秘密内容的文件、照片、档案,对于军事秘密的行为方式、定罪处罚却没有详细的规定。其弊端也很明显,因为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一定就会带来军事秘密泄露的后果。此外《暂行条例》中的处罚范围比较狭隘,不利于有效打击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比如若通过口头对接的方式泄露军事秘密,因为不存在秘密承载载体,就无法对其进行处罚。为了更好地打击军事秘密泄露的犯罪行为,在 1997 年《刑法》的修改过程中,结合军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针对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大,危害性高,将原规定中的“机密”改为“秘密”,扩大了定罪的范围,从而达到增强警示、威慑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这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且对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犯罪行为和结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即我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5从该条的刑法规范来看,本条的立法其实涉及两个行为,即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行为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行为。综上,笔者认为,所谓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现役军人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军事刑法规制困境 ...... 21
(一)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名争议影响司法适用...... 21
(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位...... 22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立法司法时的原则阙如........ 22
(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军事刑法规制理念的不足...... 23
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军事刑法规制策略 ........ 25
(一)调整并合式立法模式为分立式立法模式............ 25
(二)增加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法解释............ 26
(三)重申军事刑法的特殊刑法处罚原则....... 27
(四)转变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行为的规制理念............ 28

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军事刑法规制策略

通过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处境梳理,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恰当的初遇措施,成为当下最紧迫的现实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的转变、刑法解释的跟进将成为下一步立法跟进的重要举措,而对于军事法价值和理念的的贯彻,则需要无论是立法层还是司法层不断推进的长远之计。

(一)调整并合式立法模式
为分立式立法模式关于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的罪名确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两罪名说,一种是一罪名说。一罪名说主张,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名模式,均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做的规定,即有的学者所说的不法类型,是类型化了的犯罪行为,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名设计也是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在泄密行为模式的背后允许存在两个主观心态,故一罪说更符合要求。此外,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还认为,该条罪名的设置模式虽然饱受诟病,但基本能够适应现实生活中的司法案件,达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罪名设计的缺陷固然存在,但要在短期内修法改善以期统一司法适用并非易事,当下首要的是确定统一的罪名以应对司法适用的尴尬境地。两罪名说则主张,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17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对法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