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对再就业工程的影响及对策》-------金融工程论文精修
〔摘 要〕劳动者的失业、下岗问题已成为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帮写硕士论文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再就业工程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各方面的有机结合。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金融法的有利支持,通过发放贷款、降低利率等一系列金融措施来推进再就业工程的发展。
〔关键词〕再就业工程; 金融; 小额抵押贷款; 社会保险体系
一、我国的失业状况及再就业工程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下岗再就业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成为我国劳动体制中的突出矛盾,也成为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普通老百姓关心的社会热点,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加强对再就业工程的法律对策研究,既是当务之急,也体现了“依法治国”总目标,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
从我国的失业状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尽管劳动部门公布的失业率尚未达到令人震惊的程度(如1998年为3•3%),但由于其统计基础仅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包括其他失业人员(如农村失业人员)、隐性失业人员(如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以及未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因此上述失业率未能准确反映我国失业现状的全貌。曾有学者统计实际失业率为20%,最高的甚至达33•8%。[1]就国有企业而言, 1998~2000年,全国国有企业共下岗职工2137万人,其中: 1998年年初为691•8万人,当年新增562•2万人; 1999年,上年结转610万人,当年新增618•6万人; 2000年,上年结转652万人,当年新增444•6万人。从总量上看,三年间年度下岗职工总量呈下降趋势。2001年全年共有227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比上年减少133•7万人,再就业率为30•6%,比上年下降4•8个百分点。毫无疑问,再就业问题解决得好与坏,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影响我国改革进程向纵深发展和社会长期繁荣稳定的关键因素。
下岗职工问题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还不叫下岗,叫“停薪留职”或“厂内待业”、“放长假”等等。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下岗职工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开始突显,并且引起社会各方面普遍的关注。下岗职工问题集中在这个时期出现,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一是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一种客观反映;二是历史根源在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三是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直接后果;四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的突出反映;五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总之,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诸多深层次的综合结果,也是在现有国情下,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没有这个过程,国有企业就无法摆脱困境,更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下岗分流虽然会给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这是前进中的问题,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针对我国的失业状况及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再就业工程适时启动,是一项旨在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通过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安置等多种渠道,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社会工程。为了推动这一工程的顺利开展,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专门规定了“促进就业”一章,做到了有法可依。再如2000年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2年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都体现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再就业工程的支持。这其中,金融法的作用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二、金融与再就业的关系
金融是指资金的融通。货币资金是沟通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和媒介,一切经济活动基本上离不开金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虽然未将充分就业作为货币政策的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和就业没有关系,相反,币值的稳定是实现充分就业的前提条件。
1993年,法国著名的非均衡经济学家马兰沃和德国经济学家德雷滋等人发表了一份《为了就业和社会凝聚力》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经济增长是扩大就业的关键所在,为了使经济增长,必须努力降低企业的社会保障费用,降低劳动成本,在货币政策上要以一个稳定的货币政策替代多变的货币政策。之后,法国经济学家费都希的研究又将失业归于不适当的利率政策,指出过高的实际利率的目的是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但这一政策另一方面的负作用是导致失业的增加。
同时,失业对宏观经济和货币信贷政策也有一定的影响。首先,失业率过高会制约我国经济增长。劳动力是一种资源,失业现象的存在意味着有一部分的劳动力资源处于闲置状态,这实际上未达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将不利于经济的增长。其次,失业率的上升也会重新带来通货膨胀的压力。当前我国各地的分支行不仅受上级行的领导,而且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密不可分。面对日益增多的失业下岗人员,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提高当地的经济效益,往往会要求银行放松银根,要求各个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贷款以增加就业机会。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就有可能受到干扰,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此也就有可能加大。[2]
三、金融法对再就业工程的影响及对策
当前我国的失业问题,实质上主要是企业的经济效益问题,下岗职工的增多主要是国有企业的增长速度缓慢,经济效益下降所造成的。虽然目前我国还保持着较高的工业增长,但这主要是由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快速增长拉动的,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比重一直居高不下,而其经济效益所占比重却在逐年下降,这必然导致下岗人员增多,造成较大的社会就业压力。因此,目前货币政策的着力点应放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上,以此来促进失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1•调整金融信贷结构,下放银行贷款权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增加就业机会。从国外扩大就业的政策来看,各国普遍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如美国推行的信息经济,就是运用货币、信贷政策鼓励高科技创新和兴办中小企业相结合,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芬兰则优先考虑政策的优惠低息贷款,利用地方政府拨款向新企业提供启动资金,从而增加就业岗位。此外还有英国、匈牙利、韩国等国家,均是靠培育中小企业来拉动就业。
我国在这个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1997年随着我国金融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中央银行在信贷政策上除继续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发展外,也逐步兼顾了中小企业和农业的发展。针对我国银行贷款权力过于集中,致使不少能扩大就业容量的非国有企业得不到银行资金支持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 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改进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再承办政策性贷款,对个别应当继续保留的专项贷款,由有关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自主选择项目、自主发放贷款,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项目建议,但不得干预银行贷款。
2•加强金融债权管理,促进企业破产重组。1997年,中央银行拿出300亿元呆帐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被兼并企业和破产企业给予减免利息和挂帐的政策优惠,并通过再次降低利率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支持了企业的兼并收购和破产,从而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岗位的增加。对于在计划经济时代为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而由国有商业银行承受的大量的不良金融债权, 2000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由财政部核拨100亿元人民币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置,以求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通过租赁、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式,促进了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了经济效益,从而避免了下岗职工的增多。
3•中央银行连续降低利率,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增加了企业的盈利和可用资金。这对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4•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贷款,帮助其就业。过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依靠自己微薄的力量自谋生路,而现在金融法在这一方面也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一些保障,鼓励职工走自救和创业之路。
5•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市场,不仅能为本国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而且也会为外资企业进驻中国提供资金便利,有利于吸引外资来华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增加就业。这一点已为英国所证实。20世纪90年代美国、日本等国的资金大量进入英国,开办企业,事实上使上万名劳动者获得了就业机会。
6•证券市场扩容速度加快,拓宽了部分企业筹资融资的渠道。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到的大量资金对生产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从而对扩大就业机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法在再就业工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解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部门应当在支持经济发展和适度从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