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完善管辖制度的国际化建设 ................................. 23
第 5 章 构建国际化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议
5.1 建设国际化国际商事法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审理国际性的商事纠纷,才是国际商事法庭最核心的定位。因此,本文认为在建设国际化国际商事法庭的进程中我们首先应当遵守的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庭寻求救济的基础。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化进程需要在该原则的框架下开展。特别是对于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外国人时,该外国当事人拥有和我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不可剥夺,不可区别对待。法庭应该公正、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我国作为审判地,选择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处理商事纠纷,才可以逐步实现国际化发展。
其次,我们追求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目的之一是公正与效率。如果无法确保案件处理的效率,将拖延“一带一路”以及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进程,我们当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因此,我们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时选择效率原则。只有在尊重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才能满足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日益明显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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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我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不仅是为了满足“一带一路”倡议的要求,满足对国际贸易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且也是为了提高我国的法律服务水平和我国司法国际的竞争力。目前,我们的国际商事法庭仍然需要在国际化方面进一步的发展、突破和创新,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的域外经验。特别是,第一,我国应加快我们的国际商事法庭在管辖权结构方面的国际化:应尽快完善“国际性”的定义,增加“商事”的定义,取消“实际联系”的要求,在协议的管辖范围内,澄清协议的排他性效力,更好地利用协议管辖扩大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在确定程序语言方面,若是将英文作为程序语言之一,有助于外国当事人便利的参与诉讼,加深对庭审以及判决的理解和应用;在挑选国际工作人员方面,外国律师可获得适当的授权来参加案件的审理,国际专家在专家委员会中任职的比例可增加;关于有效承认和执行文书,我们的法院应借鉴国际优秀经验,积极适用互惠原则,并与国际上的其他国际商事法庭签订友好条约,以加强我们法院裁决的域外适用。在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中,利用我们自身优势的同时,我们必须立足于全球视野,更积极地学习和研究国际中的最佳做法,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以积极、开放和包容的方式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我国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机制的国际性和专业性质,促使更多的当事方选择我国作为解决争端的首选场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