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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表决权

日期:2021年03月1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4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250945183266 论文字数:22532 所属栏目:国际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国际商法论文,本文以股东表决权这一问题为着眼点,对英美法和大陆法一些国家立法模式作以比较分析,对目前股东表决权所涉及到的理论,技术操作和实践以及有争议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目的就是要在比较中得到一些可以借鉴的精华,来剔除我们自己的“糟粕”。


一 股东表决权概述


(一)股东权

1、股东权的概念

股东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股东权的产生基于公司股份认购契约。而股东出资的唯一目的在于能够从公司的经营当中获取满意的投资回报。股东负有向公司转移其出资财产的义务,而同时又享有某种由公司让渡的权利。此种权利使得股东在享有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股东权的内容

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

在英美公司法中,并未明确的列举股东权的具体内容。美国克拉克教授将美国公司法下的股东权力归纳为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1。在英美法下,股东表决权是制定法赋予股东最为核心的权力2。

在大陆法下,股东权的具体构成也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股东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股东的个人利益表现为经济利益,而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则集中体现在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结合。日本《商法》将股东表决权与提问权,取消股东会议决议的诉讼权等列入共益权中。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119 条对股东大会的权力作了规定。但并没有具体列明股东享有何种权利。但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136 条(1)款规定:除非对自我行为的批准,或免除其义务,或公司对其主张权力时,股东的表决权不得排除。从此条来看,表决权也是股东权中重要的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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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表决权

1、股东表决权的作用

在英美和大陆立法体系中,股东权利的实现都基于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活动实施影响。事实上,股东众多的权力是围绕股东的投票权展开的。但在股东权力日益分散,股东对公司控制减弱的今天,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会一行是表决权逐渐失去信心3。正如德国学者休莫拉尔所说的“股东会议是由指挥者演出的,观众非常少的话剧”4。

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再由资本多数原则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及其机关产生约束。此外,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公司章程的变更,实质资产的出售等问题也要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批准。如舍去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制度只能纸上谈兵,股东大会决议无法形成,公司运营秩序遭到影响,股东的经济利益也无从实现。

2、股东表决权的性质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乃股东权利之一,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管理的权利,其表现形式为同意或反对股东大会议案,股东表决权的内容应涵盖这三个方面。因此,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同意或反对而参与形成公司意思的权利。

1) 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予以剥夺或限制。

2) 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行使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行使又必然关系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由此可见,表决权应属共益权范畴。

3) 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4) 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到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以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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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外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规定简述


(一)美国

美国《典范公司法》和德拉华州《公司法》均规定了“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6。”这样的规定可以说是美国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体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得管理层有时并不完全以股东利益为重而做出决定。有经济学家称之为:“适当地利用公司资源而为自我获利”7。因此,在美国公司法实践上,股东表决权对公司管理者行为起着很重要的约束作用。

股东会是股东聚集在一起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决定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公司投资计划、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并决定其报酬等公司重大事项或方案的权利机关。股东会是股东主张权利的最重要场所。近年来,各国股东也越来越精通于以更加合理的程序和更为有效的手段来保证他们的声音被重视以及保障他们的主张被实施。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定期召开股东大会,除此之外,如有重要问题需要决定,董事会还可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并规定公司通知股东有关召开会议程序和要求。股东会议的议程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股东没有太多的权利决定会议议程。多数州公司法对股东会议的法定股份有最低限制,并对享有投票权利的股东资格做了限定。

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上,又有书面同意,亲自投票和委托投票之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股东不想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但是又不愿放弃投票权,就会采取投票代理制的方式进行投票。在英美法系中,投票代理制比较盛行。投票代理人的行为及代理书在联邦证券交易法中有所调整和约束。在股份公开的大公司中,意见不同的各派会利用此方式开展“拉票战”争夺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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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

由于控股股东的存在,在英国公众公司中,公司治理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减少经营管理者带来的“代理成本”,而在于解决大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因而,在英国法律体系中,股东大会及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的技术问题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股东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的程度上,股东会议是股东可以“干预”经营管理者的唯一方式。然而,作为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有效手段——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并没有被充分的重视。相反,在一个阶段内,立法曾试图通过单个小股东对公司经营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而非改进内在的股东决议的力度作为主要手段,来加强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近些年来,股东会议及股东表决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经被提到英国公司法修改事项的议程上,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中,股东和股东会议将获得更大的实质性空间,以便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

英国《1985 年公司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对股东会议的程序和股东行使表决权做出了详细规定,而且非常复杂。之所以这样复杂是有一定道理的。在这以前,英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议和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法律进程一直处于一种缓慢的发展状态。如果长此以往,少数股东的怨恨只能给控股股东和资本市场带来损害,这些怨恨要设法化解,那就至少应该做到谨慎的重视股东会议程序,保证股东表决权的实施。

为了提供最大的自由选择和一些保护,《条例》基本上把关于会议的规定留给了公司章程,但《条例》所在的模范章程《公司准则表格 A》(以下称《表 A》)又规定了一个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下的适用的条款。这一方面体现了立法者认为的理想状况,另一方面又允许自由订立契约。而且还给出了“自由”的范围。然而,这些精心设计的复杂规定在某些方面与公司发展的实践严重脱节,并没有起到当初立法者们希望达成的作用。因此,英国法院在某些案例中给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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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16

(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6

1、表决权的亲自行使............................16

2、表决权的代理行使.....................17

四 股东表决权的原则及其限制...........................21

(一)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21

1、一股一权原则的基本涵义.....................21

2、一股一权原则的例外....................22

五 累积投票制及投票协议 .......................30

(一)累积投票制.........................30

1、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基本模式 .......................30

2、我国公司法引入累积投票制的设想.......................32


六 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买卖


(一) 表决权信托

1、表决权信托的法律特征

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些股东或全体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商事主体,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依据表决权信托协议,股东应当将其股份转让给受托人。股份转让应当办理股东名义更换手续,从而使表决权受托人成为登记在册的记名股东,表决权信托同时生效。但为了使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明了表决权受托人的地位,避免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受托人持有的股份,股东名册上应对受托人注明“表决权信托”字样,公司发给受托人的股票上也应该记载相应的标志。

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向受托人转让股份,受托人向股东出具表决权信托证书,实质上只是将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受托人,至于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实质上仍然保留,而且表决权协议期满后,原股东仍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