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责任形态不同。如果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既可以包括继续履行原合同,也可以包括向守约方支付损害赔偿。与此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事由以及承担方式均有法律规定,它是法律对缔约阶段的事后评价,替代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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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如今,随着限购要求越来越严格,房屋买卖流程也越来越复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在正式签订网签合同之前,一般都会先进行认购。此外,在预定酒店、购买贵重商品等其他领域,预约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频繁,预约合同已经成为先进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预约制度的内容规定的极为简略,甚至很长时间内没有相关内容的成文法规定,导致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各法院对预约合同的处理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有发生。面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上明确预约的法律地位和内容;相关专家和学者也要加强制度研究和学理探讨,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此外,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统一判罚标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笔者对国内外预约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探讨,充分考察了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相关案例,对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案件剖析,为更好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充分理解当前理论界提出的多种观点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其各自的优点和不足,总结出自己的观点。由于受到理论水平的限制和文字功底较弱,在分析相关理论和案例分析中可能会存在错误,笔者将继续关注预约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践应用,完善不足。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