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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生效制度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9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62213419577 论文字数:20555 所属栏目:合同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度的基本原则.........................18

4.1 否定合同生效独立性的理论.........................18

4.1.1 合同生效依附于真实意思的合法性..........................18

4.1.2 合同生效依赖于外在形式的合法性.......................19

第 5 章 我国合同生效制度的完善................22

5.1 消除《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的不匹配..........................22

5.1.1 不能机械理解法律......................22

5.1.2 充分允许重新形成合意......................22


第 5 章 我国合同生效制度的完善


5.1 消除《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的不匹配

5.1.1 不能机械理解法律

法律更关注合同的是外在的表示。我国《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了要约的内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 21 条规定了承诺的内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凭严格的表示主义认定合同是否生效,一定要排除非真实意思表示成为法律认可的约束力。表示的瑕疵即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符的情况,不应该成为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做机械的理解。直接把合同成立与合同合法,这两个不同的法律现象合二为一,实际上就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在实践上很容易造成混乱。

对于业已成立的合同而言,如果其合法性尚待认定,那么,这样的合同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约束力。而对于经过法律认可的合法合同,则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约束力。换言之,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是合法的,当事人不论是毁约还是修改合同,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合法,则当事人在实施任何与合同相关的行为时,都必须考虑到可能因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综合理解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实质性变更规则”与“依法成立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坚决杜绝直接把合同成立与合同合法两个前后承接的法律现象归于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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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合同生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总则》与《合同法》都把“依法成立的合同”作为探讨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合同效力发生的时间上规定不同。第二,《合同法》没有规定成为要约人的标准,但是《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要约人。第三,《合同法》规定,没有资格的主体(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也可能合法,还可能生效;最院司法解释认为,超出权限订立合同的行为可以生效。

但是,《合同法》第 9 条却规定,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有资格主体订立的合同。由于合同生效制度的不完备,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方的举证责任被放大,要约人与承诺人混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不平衡,撤回与撤销制度覆盖不足,未生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无法确定。只有确定合同生效的独立性,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生效制度。第一,坚决杜绝直接把合同成立与合同合法两个前后承接的法律现象归于同一,突破合同可以被撤销的三个标准即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非正常手段,突出“重新形成合意”的地位,从而解决《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的矛盾。第二,在坚持保险合同属于特殊合同的前提下,适当突破《合同法》的局限,从保护投保人权益出发,将保险人签发保单之前,而不是保险人接到要约之时,设定为撤回要约与撤销要约的时间临界点,确定合理的保险合同审核期,从而解决《合同法》与《保险法》的矛盾。第三,在坚持“合同成立即生效”的前提下,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交易的顺畅进行,体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切和真实意思表示,建立阻却合同生效的标准,“依法律规定”、“经对方同意”,从而解决《合同法》内部矛盾,以及《合同法》与司法解释的矛盾。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