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异议 ...................................... 18
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探析 ................................. 22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 22
(二)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 ......................................... 24
(三)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 2
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探析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学界已经形成较为统一的声音,即合同解除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消灭,合同效力的灭失,这是目前不需要讨论和争议的,但是这种灭失涵盖的时间段究竟有多久的问题在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定论,需要进行进一步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效力归于消灭,这种消灭是否包含着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点内的效力,也就是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是否需要恢复原状。如果可以包含,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恢复原状,同时那就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包含这一时间段,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则不需要恢复原状,那就表明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时间效力。对于是否溯及既往这一点,学术界目前是存在很大争议的,目前学界对此有几种观点。
首先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这一种学说认为,合同解除权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所谓“合同一经解除,即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开始基于相互之间的物权请求权进行权利行使,而非基于此前的债权请求权,保护的力度更加有效,但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致使本该被保护的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例如在一些租赁合同或者借贷合同中,合同的一方履行内容是对实物的使用,这种以使用期限作为义务进行履行的情况下,很难直接返还已经得到的使用利益。另一方面,按照法律后果带来的实际结果,如果合同解除,那么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合同义务无法按期履行将如何处理的条款也就随着合同共同失效,这一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并不相符,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因此出现较多的困境和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
.....................................
结语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合同法、乃至民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公平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解除制度能够从陷入合同僵局的束缚中挣脱出来,以获得更多的交易可能。然而,《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权的相关约定确仅有寥寥数条,不能够完全适应实践中合同解除权争议的需要。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方式、异议权、期限等相关问题在学界都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结合合同解除权行使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法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都进行了分析,在满足行使条件的前提下,再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期限、以及相对方的异议权进行研究。最后分析出合同解除权行使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笔者整理、撰写本文的过程中翻阅了大量的文献,深知之前研究学者的贡献及作用,因笔者写作能力有限,很多研究成果还无法突破之前学者的研究成果,文章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笔者仍希望能够为日后研究合同解除权相关制度的学者提供参考,也希望日后研究学者在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研究上能够取得更好的突破。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