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之间的表述不协调........................21
(二)客观情形未纳入默示预期违约判断标准..........................21
五、我国合同预期违约制度之改进建议...............................25
(一)明确当事人违反“主要债务”才构成预期违约.......................25
(二)完善判断默示合同预期违约的客观标准..............................26
五、我国合同预期违约制度之改进建议
(一)明确当事人违反“主要债务”才构成预期违约
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必须明确一致地规定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将违反的合同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债务”。合同法在第 108 条中对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按照该条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至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预期违约。同时第 94 条第 2 项也对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但按照该项表述,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至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才可解除合同。此外,草案第 353 条也对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按照该条规定,要构成预期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作出如上预期违约表示时,其所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必须足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上述三条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严谨一致,从而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64]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也会因认定标准不一而出现审判结果不公的现象。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的合同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债务”时,才构成预期违约。
这一标准在域外法律中也得到普遍认同,如按照公约第 71 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或“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形下,才可认定其构成预期违约。按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7.3.3 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构成预期违约的必要条件是“情况表明该方当事人将根本不履行其合同义务”。英美法中未明确规定预期违约是否必须违反“大部分”和“重要义务”,但在商法典第 2-610 条中作了相应规定,即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表示拒不履行未到期的合同义务,
并且足以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损失的情形下,才可认定其构成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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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