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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10月17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9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10171626549852 论文字数:13389 所属栏目:合同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摘  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只是分散在分则中,并不详尽,对于其行使的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通过论述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基本理论,本质的法理基础,借鉴外国法的规定探讨对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制和完善,以期分析的结论能对我国司法实践起到一些作用。 
关键词:任意解除;法定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Abstract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of China on the any right of cancellation of the contract is only distributed in sub-rule, and only a few words, too principle. The conditions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consequences 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re not very clearly defined, resulting a lot of problems in practi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ny right of cancellation about the contract's basic theory, in essence, the legal basis, drawing on foreign law to investigate the regulation of any right to  rescind the contract and improve the analysis in order to have some effect on our  judicial practice.  
Keywords: arbitrary release; (a) Statutory release; Contracts; Damages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1
目   录 2
绪   论 4
一、任意解除权的相关理论 4
(一)任意解除权的定位问题 4
(二)任意解除权可否由合同双方约定问题 6
(三)任意解除权可否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问题 7
1.任意解除权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 7
2.任意解除权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 8
3.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无效 8
4.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原则上无效,特殊情况有效 8
5.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案情权衡 9
(四)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 10
二、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类型化分析 11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11
(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12
(三)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12
(四)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 13
(五)最高额保证人的任意解除权 14
(六)出租人的任意解除权 14
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15
(一)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以损害赔偿为前提 16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16
四、我国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完善 17
(一)限制恶意的任意解除行为 18
(二)明确适用的主体和客体 19
(三)明确适用的合同类型 20
(四)明确适用的主体和客体 21
五、结论 23
参考文献: 24
绪   论
合同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中解放出来。其中任意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它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人也只是某些特定的当事人。学术界对任意解除权的研究比较零散,大多集中在《合同法》分则中。对于任意解除权的系统性研究的匮乏造成了任意解除权在现实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并没有让任意解除权有效发挥其法律作用。
一、任意解除权的相关理论
合同解除的定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使合同关系终结,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需要继续履行,既已履行的合同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这是合同特有的终止原因。由此得出,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特殊且重要制度,合同解除权行使后,将当事人从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并明确了具体的解除程序和后续赔偿问题。本文研究的任意解除权问题即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特殊的问题,主要研究探讨了任意解除权在《合同法》总则中的定位、任意解除权与严守合同原则的矛盾和任意解除权是否可以约定放弃等相关理论问题。
(一)任意解除权的定位问题
我国《合同法》总则部分重点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而任意解除的相关规定只在分则部分几个零散法律条文中可见。由于总则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分则部分的具体规定,因此任意解除属于法定解除范畴,还是属于约定解除范畴,还是可以理解成一种独立的合同解除范畴,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对于上述理解,学术界对任意解除权不属于约定解除权,已经达成共识。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任意解除权应属于法定解除权范畴。认为这种观点的学者理由是,《合同法》中规定,基于单方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其中,法定解除权又进一步划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殊法定解除权。即我国《合同法》虽然将任意解除划分权分散规定在分则部分条文中,但是任意解除权仍然属于总则部分的法定解除权,即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学者认为任意解除权与《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在形成时间、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诸多不同。笔者认为,任意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的一种,理由如下: 
一是任意解除权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以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形式出现,在总则部分没有出现“任意解除”的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认为任意解除权就是法定解除权的一种,无需再做出具体的说明。
二是持任意解除权是一种独立于法定解除权的学者,所列举的理由并不成立。这些学者所认为的任意解除权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的看法,在现实应用中会无限扩大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这样会造成任意解除权的滥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比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小,也足以说明任意解除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对其适用需要有严格限制范围。只有当符合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的合同类型才能适。
三是《合同法》分则部分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相对简略,比如,“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此条款,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程序、承揽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的异议权、损失赔偿范围问题均无明确的说明,要想充分依据任意解除权,就需要参照总则部分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二)任意解除权可否由合同双方约定问题
对于任意解除权是否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的问题,笔者发现学界对于这一问题均未研究,笔者根据自己的分析得出的答案是否定的。上文已经得出结论,任意解除权属于特殊法定解除权。作为法定解除权的一项特殊权,当事人只能在出现法定解除规定的相关条件时,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如果合同双方约定其中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这是对《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无视,也容易引起合同关系的不可靠不稳定,即约定的任意解除权使得任意解除权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合同,法律赋予合同的约束性就减弱了。合同对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随时冒着被对方解除合同的风险,在行使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做出不利于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这样就违背了合同在促进市场流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
笔者认为任意解除权仅适用于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并不适用于所有合同。如果允许合同双方自由约定任意解除权,将大大造成任意解除权通用的混乱。例如,买卖合同就不能适用任意解除,理由如下:第一,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合同不能任意解除,《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仅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情形;第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是在合同订立时之初就确定的。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适用任意解除权的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初并不确定,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逐步确定。如果定作人在他不再需要标的物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将合同履行完毕,无疑会造成资源的闲置与浪费,这是违背合同的目的的;第三,若买方因不需要合同标的物而任意解除合同,则对于卖方而言,其生产、仓储、运输等风险不可预估。卖方遭受巨大的损失的风险也极大,那么这时买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方任意解除合同,则标的物仍归其所有,但此时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任意解除是一种合法解除,任意解除权双方当事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任意解除权可否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问题
由于学者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认识不尽相同,对于任意解除权可否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问题,学术界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观点。
1.任意解除权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以合同自由原则为依据进行论证,认为合同法属于私法领域,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法》中对任意解除权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范,而属于授权性规范,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承认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有效性内容。
2.任意解除权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主张,在具体的委托合同中,如果受托人与委托人在委托事务中享有共同的利益、承担共同的风险,原则上应当承认双方约定放弃的有效性。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无效,仍然享有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持该观点的学者将委托合同区分情况加以分析,在不同的情况下承认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
3.约定放弃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