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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管制的协调规则思考

日期:2024年02月0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6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1281657264312 论文字数:46566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国际法论文,笔者认为金融服务贸易是各类贸易的基础设施,其处于全球贸易价值链的顶层。金融服务贸易国际规则的重要性在于其可以改变全球范围内金融资本的分配与流动。数字经济以及市场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管制的协调规则的基础理论

(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关概念

任何科学研究都是以概念分析作为起点的。任何一个研究领域都要首先研究并界定一定的概念并通过对概念的分析以把握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及规律。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有助于确定国际法律规制的范围及限度。

1.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1)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定义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贸易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88年瓦尔特的定义,即由一个国家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服务通过在客户所在国的直接存在销售给另一个国家的居民。①此定义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但是具有两个明显缺陷:一是任何交易都是买与卖的统一,而该定义只体现了金融服务贸易的供给方,而忽视了需求方,不符合交易的本质属性;二是该定义所体现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外延过窄,只将商业存在这一种贸易形式包涵在内。在GATS语境下,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成员方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该定义虽然将服务提供方式进行扩张,但是仍然聚焦于卖方视角,而缺乏对需求方的关注。结合金融服务贸易的特点,弥补上述定义的不足,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定义应当是:成员国之间任何关于金融方面服务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其中成员国指加入各经贸协定的国家。此种定义,以“交易”一词囊括买卖双方的贸易关系,并且不局限于商业存在这一种服务提供方式,可以有效弥补以往定义的不足,并凸显金融服务贸易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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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理论基础

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最重要的经济联系,也是推动国际体系不断演进的重要因素。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其以自由贸易理论与贸易保护理论为经济学理论基础,展现出国际贸易体系下与其他贸易种类的经济共性。但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金融主权理论从法学理论视角进一步阐释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过程中各国政策选择与执行的合理性。

1.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经济学基础

(1)自由贸易理论

自由贸易是国际贸易理论的起点。自由贸易理论的演变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古典学派自由贸易理论、现代学派自由贸易理论和二战以后自由贸易理论。自由贸易理论处于不断演进的潮流中,相互之间存在极强的发展与继承关系。

第一阶段是古典学派自由贸易理论。第一,亚当·斯密在分析国民财富形成原因时,创立了国际分工和绝对利益理论,即一国由于在生产某种商品时存在绝对优势从而参与到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过程当中,这为国际贸易自由理论奠定了基础。①②第二,为了弥补绝对利益理论的缺陷,大卫·李嘉图以相对利益理论或称比较利益理论进行补充和发展,其从劳动生产率差异的角度解释了国际分工和贸易发生的原因,为自由贸易提供了理论依据。③④相对利益理论的核心观点即每个国家都存在一种相对优势,并且能够通过自由贸易获得相对利益,但该理论实际上以不同国家的不等价交换为基础,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相悖。第三,穆勒继承相对利益理论,对自由贸易为国家带来的利益进行专门分析,创立相互需求理论。⑤虽然自由贸易理论中国家利益思想最早追溯到绝对成本理论和相对成本理论,但是第一次详细地阐述自由贸易带来“普遍利益”的是穆勒。

二、区域贸易协定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管制的协调规则的目标

(一)宏观协调目标

在宏观层面,即从国际金融服务市场来看,区域贸易协定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管制协调规则的目标是寻求。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各国出于保护本国国内金融业以及国家金融安全的考量,对外国金融服务业设置非自然障碍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经过体系化发展,若障碍不具备正当性,则构成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为打破各国金融服务贸易之间的非关税壁垒,区域贸易协定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自由化措施,促进各国金融服务市场大门的打开。但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完全的市场自由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金融行业灾难。因此无论是促进自由化措施还是限制自由化措施(即管制法律规则),无不开始寻求消除贸易壁垒和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

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是服务贸易壁垒在金融服务业中的表现形式。对于服务贸易壁垒的定义,我国有学者认为:“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服务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①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指的是一国或地区政府采取的各种与金融服务贸易相关且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以及金融机构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各类监管措施。因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对象具有无形性与金融性,所以其形式与货物贸易壁垒和普通的服务壁垒相比,有如下明显特点:第一,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多样性。一方面,相对于一般服务贸易而言,金融服务业作为“公共产品”,金融市场的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有效干预,使金融部门受到极其严格的管制。在RTA谈判中,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管制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不仅有市场准入的管制,还对进入市场之后的金融服务业务的经营进行限制。另一方面,与货物贸易不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涉及服务的方方面面,而货物贸易壁垒措施通常只能作用于货物本身的数量、价格、质量和产地等。第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主要以非关税性壁垒为主。

(二)微观协调目标

在微观层面,即从国家金融服务对外开放市场来看,区域贸易协定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管制的协调规则的目标是寻求保护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法人与自然人)利益和确保东道国金融规制权之间的平衡。保护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以及金融机构的利益是国际社会关于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应有共识,是自由化规则的旨趣之一。具体而言,一国市场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承诺待遇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以及降低国内监管标准是保护服务提供者权益的应有之义。然而东道国金融规制权的行使势必会减损金融服务提供者自身利益,其在母国金融法框架下建构起来的自身金融体系不一定在东道国适用,金融服务自由化又不断刺激国内金融规制权的让步与妥协。两种价值追求的博弈自“金融服务自由化”开始之际就初见端倪。

金融规制权是金融主权的组成部分。东道国金融规制权是国家机关和自律机构对于一国金融要素(金融市场、金融活动、金融主体等)进行规制的权力和权利,集立法权、监管权和自律权于一体。①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下,金融立法权体现为立法机关对内进行金融立法和对外签订金融规则;金融监管权体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内进行金融监管和对外协调金融监管合作;金融自律权则表现为自律性监管机构制定金融行业自律规则。②在东道国国内视域下,金融监管权是一国行使金融规制权的最直接体现,其对金融服务自由化贸易的影响也最为深远。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语境下,各国应当强调对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一国重视对服务提供者权益的保护才能使金融服务市场更具吸引力,使得服务提供者感受到更为自由的市场环境。然而加强对金融服务提供者权益的保护通常以限制各国金融监管权为代价,为实现金融服务自由化通常放松对市场监管的安全阀。③但是金融服务自由化规则必须由有效的监管措施作为保障,服务提供者感受到更为“自由”的市场环境并不意味着“安全”,甚至潜藏着更大的安全隐患。

三、区域贸易协定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管制的协调规则的具体内容 ................................. 37

(一)自由化深化与金融安全的协调 ............ 37

(二)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权益与东道国金融规制权的协调 ............. 39

四、区域贸易协定中协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管制的具体规则 .. 47

(一)清单规则 ................................... 47

(二)透明度原则 ................................ 49

五、RCEP金融服务规则的文本范式探索及中国相关条款的升级建议 ................................. 61

(一)RCEP金融服务规则的文本范式探索 ........................ 61

(二)中国未来贸易协定中协调自由化与管制规则的升级建议 ......... 68

五、RCEP金融服务规则的文本范式探索及中国相关条款的升级建议

(一)RCEP金融服务规则的文本范式探索

在目前的WTO框架下,服务贸易谈判停滞不前,无法满足金融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发达成员国与发展中成员国所关切的不同利益导致了预期谈判利益的多样化;另一方面,与金融服务相关的重大技术创新使跨境金融服务比以前更加省力,这不仅促进了金融服务内容和广度的快速增长,也对GATS框架下的金融服务多边规则提出了重大挑战。因此,在更大的市场准入和利益驱动下,金融服务区域、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激增。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区域贸易协定进入了快速发展通道,欧盟、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以及其他区域经济组织相继达成服务贸易协议,并包含金融服务相关条款。

在这一背景下,区域贸易协定中金融服务规则呈现出扩散图景,对未来区域、双边、甚至多边规则产生“溢出效应”。作为我国目前加入的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以整体视角探索金融服务规则在RCEP中的表现形式,寻找影响其规则形成的具备显著文本特征的范式,分析某一地区或国家的区域贸易协定对其造成的主要外部影响,可以使我国未来金融服务规则的发展走向更加清晰。本部分将使用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