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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一:浅析国际法在核军控进程的地位和作用 ——以美俄核裁军条约为视角
第一章 核裁军条约的国际法基础
核军控机制发源于美苏冷战,主要指针对核技术武器化、特别是恶性核武竞赛所采取的具有控制性的国际安排,包括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双边和多边军控与裁军条约和公约、建立互信措施和加强安全对话等形式。该机制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前者指防止核技术由有核国家向无核国家扩散,后者着重指整个核裁军与核军控过程,不仅包括狭义内容,还专指推进有核国家主动裁减拥有的核武器数量,防止其不断发展自身核武技术,更新核武库,进行核对抗,对非核国家威胁使用核武器。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的核军控机制。
作为核军控机制中的主要内容,核裁军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缔约双方的义务,也是核武国家做出的行动承诺。1970年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规定:“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长期以来,美苏(俄)作为两个核大国和核军备竞赛的对手,根据各自的国家战略,以自身利益为政策出发点,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核军控机制框架下开展双边谈判,一直牵引和主导着国际社会核军控的进程。美俄核裁军条约脱胎于美国与前苏联核军控谈判,是美苏签订的旨在限制洲际战略核武器军备竞赛的一系列协议的继承与发展,是人类社会从武器技术和作战领域角逐扩展和延伸到法律领域博弈的鲜活案例。
一、核军控机制的法理基础
1945年7月15日,美国经过实施历时8年、代号“曼哈顿工程”的绝密科研攻关项目,试爆原子弹成功,同年 8 月 6 日和 9 日,两颗原子弹分别用于轰炸日本广岛和长崎,造成重大毁伤效果。核武器自此即被认为是现代战争的终极手段,是影响国际安全最重要、最突出、最直接的因素之一。60 余年以来,国际社会围绕核武器研发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1996 年 7 月,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就这一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指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一般来说是于武装冲突的战争法规,尤其是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的。”本文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国际社会在百年来限制和消除战争危害性的造法实践中,制定并形成了一批适用广泛,符合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国际法原则。核武器作为一种新技术武器,自其诞生之日起虽然没有专门的国际法规范对其使用进行限制,但是,根据习惯国际法和战争法明确的有关原则,禁止在战场上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具有先天的法理基础和依据。
(一)自我约束原则
科学技术和新式武器的发展远比法律条文的发展完善更为迅速。根据该原则,战争法的规范、原则和制度,不仅存在于条约和公约等成文法中.而且还大量地表现为习惯国际法的形式。对于现行战争法没有具体规范的行为或事项,如有悖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习惯和战争道德时,交战国不能够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为所欲为。这项原则由俄罗斯代表冯·马尔顿教授在1899年召开的海牙和会上首次提出,并被当时制定的《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所吸收。该公约在前言中明确:“即使在没有专门的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而这些国际法原则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即使是在法律规范对一项新军事装备使用的违法性还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到一般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其后,这一规定被称为“马尔顿条款”, 其所表明的国际准则先后被作为重要国际法原则写入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和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作为一项极具预见性的法律条款,依据该原则,虽然目前没有禁止使用核武器的成文法,但交战国在缺乏强制法限制的情况下,应该依据国际法原则、惯例以及公众良知的要求,了解本国具有禁止使用核武器的义务,并进行自我约束。
二、核军控机制的法律框架
自从核武器问世以来,各国出于本国的战略利益,围绕核军控问题展开了广泛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经过斗争和妥协,先后就控制核军备和核裁军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从法律上确立了限制使用核武器的原则,在国际法中构筑了核军控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和维护联合国的权威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1 章第 1 条、第 2 条,第 5 章第 23 条,第 6 章第 33 条等条款的规定,联合国成员国一律平等,成员国之间应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1996 年,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就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认为,利用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上述章程,是非法的行为。
(二)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
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由缔约方自主发起和自愿签署,是核军控机制的核心和纽带。构成核军控机制的条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主的限制核武器发展的条约。二是美苏(俄)围绕核裁军签署的一系列条约。三是有关无核区和外层空间无核化的条约。
1、《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上世纪 50 年代,由于美国、苏联、英国竞相发展核武器,核竞赛严重地威胁着世界和平,引起了世界人民的不安。1954 年 4月 8 日,印度代表首次向联合国提出建议,要求世界各国停止核试验,1958 年 1月 13 日,43 个国家的 9000 名科学家向联合国寄发了联名呼吁书,要求世界各国立即签订一项停止核武器试验的国际协定。在联合国大会多次敦促下,美国、苏联、英国三国于1958年10月31 日,在日内瓦开始进行禁止核试验的谈判。1963年 8 月 5 日,三国完成谈判,在莫斯科签署了该条约。1963 年 8 月 8 日,该条约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同年 10 月 10 日,条约正式生效。根据条约规定,缔约方一旦加入该条约,该国研制核武器的权利就会受到该条约的严格限制,必须保证不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但是,由于当时三个核国家已充分开展了大气层核试验,可以完全依靠地下核试验发展各自的核武器,因此,为保证自身利益,在三国主导下,该条约内容未涉及全面禁止和销毁核武器,也不禁止地下核试验。目前,已正式通过条约的国家已达 113 个,已签署条约,还未经国内立法机构正式通过批准的国家有17个。
第二章 美俄新核裁军条约及其在国际法的意义
2010 年 4 月 9 日美国和俄罗斯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有关措施的条约》是近20年最为全面的核裁军条约。它取代已于2009年12月5 日到期失效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成为美俄核裁军的新的法律机制。它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核裁军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
一、缔约意图
作为现代国际社会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工具和基本法律手段,条约直接围绕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规定双边关系中具体权利及义务,直接服从服务于缔约方的战略意图,保障国家利益。美俄双方之所以对新一轮核裁军谈判的期望如此一致和迫切,既有满足双方共同利益的需要,更有着基于各自立场、更深层次的战略意图。
(一)共同缔约目的
俄罗斯展开新一轮核裁军谈判的直接原因是美苏(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于2009年12月5 日到期。据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发表的2009年鉴估计,截止至 2009 年 1 月,美国实战部署的战略核弹头约为 2,202 枚,非战略核弹头为500枚。此外,备用核弹头2,500枚,另有预定于2023年销毁的4,200枚退役核弹头,合在一起共有核弹头9,402枚。俄罗斯截止2009年1月拥有实战部署战略弹头 2.787 枚,非战略核弹头 2,047 枚,共计 4,834 枚。在现实的国际环境下,美俄拥有的庞大核武库已成为巨大的资源浪费,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不必要的风险。随着美俄核技术的提高,在不伤筋动骨的情况下对其庞大的核武库进行精减优化,符合两国的切身利益。
(二)美国的战略意图
从美国方面看,美国热衷于此事,积极推动与俄罗斯开展缔约谈判和对话,此举背后反映的是美国政府自新世纪以来对核遏制战略认识的发展变化,蕴含着美国政府深层次的战略考虑。一是美国围绕“反恐”需要,逐步调整了核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