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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典化的涵义在国际私法中的表现形式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ad201011041017385627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74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8102010291560 论文字数:2930 所属栏目:国际私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浅谈法典化的涵义在国际私法中的表现形式

 

导读:法典化的涵义在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分析,本文就其提出了一些简单的论述。

 

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基本原则包括(:1)私人利益保护原则;(2)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原则;(3)国际社会公共利益与维护本国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原则。三者之所以能够作为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基本原则,就在于其契合了国际私法之产生目的,即在民商事交往的自由空间拓展到超出一国的范围之后,则有必要以专门的法典之形式,以确认与保护私权并实现私人利益之最大化。虽然比起国内民商事法律而言,国际私法所提供的对私权的保护是间接性的,但是,这对其私益保护之目的没有影响。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私权之自治(autonomy ofprivate law),就必须在法律选择问题上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完善引导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适用规则,以确保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以求最大限度实现保障国际社会之公共利益与维护本国之国家利益之统一。

国际私法的法典化模式国际私法的法典化模式可分为欧洲大陆法系的专门化立法模式与美国的冲突法重述模式。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欧洲国际私法之专门化立法和美国国际私法之冲突法重述的两种法典化的模式和进路可谓是各具特色。欧洲大陆法系的国际私法专门化立法所体现的是是建构理性和分析主义的法哲学思潮,而在美国,冲突法重述模式所体现出的与欧洲国际私法专门化立法所不同的价值取向,乃是以实用主义的法哲学为思想基础的。

自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成为欧洲国际私法专门化立法之滥觞之日起,欧洲的专门化立法模式就代表着法律适用规范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可根据其时间先后和发展程度,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分散性的立法;接下来为专章性的立法方式;最后发展到立法技术水平最高的法典式编纂的立法方式。作为欧洲最早、最完备的法典化技术典范《,法国民法典》首开分散式立法方法的先河。其时的立法方式是在民法典的不同篇章之中,分散性地嵌入有关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可以说,作为国际私法法典化第一阶段形式的分散性立法方法,虽其简明概括、扼要易行,却也不免有系统性缺乏之失,因而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的不足,故以《法国民法典》为典型的分散性立法方法从立法技术上说还只能算作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中最为初始的雏形阶段。而在此之后,19世纪末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取精用宏,在立法成熟度的层面上对法律适用规范的编纂技术已有明显的发展,由此开启了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第二大阶段即专章性的立法方式。

在专章性的立法方法之下,民法典中已经分列出专门的章节部分,以使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间的编排与体例模式变得更为集中而系统。这种立法方式的转变象征着国际私法立法技术的进步和完善,职称论文范文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当时国际间民商事往来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但到二战结束之后,随着各国相互间交流联络的日趋频密以及国际社会成员数量的激增,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能涵盖的内容较之以往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丰富,因此制订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以满足客观情势发展的需要已是势在必行,因此立法技术水平更高、更为成熟的法典式编纂的立法方式先后为一些主要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所采用。以总则与分则的形式编排的国际私法法典,无疑更有助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现阶段之下在符合其传统工作习惯和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应对对其涉外民商事法律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其中以1978年的《奥地利国际私法》和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最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意义。与欧洲大陆法系的专门化立法模式相对应者乃是美国的冲突法重述模式。美国的法律文化是以判例法为主体,成文法并非其主导的法律传统,故而倾向于在法律灵活应用的基础上推崇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因此,正式的美国官方机构并不参与完整意义的美国国际私法法律体例的编纂和制订,而是通过民间性质的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由其以冲突法重述的形式来主持美国的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工作。由于在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之下学者的论述是美国法律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加之美国法学会的特殊地位以及从事重述工作的学者们的崇高名望,使得冲突法重述在实际上具备了与正式立法相当的权威性,并为美国各级法院处理法律冲突所引用。

 

3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新高潮经济全球化乃是主导当代法典化浪潮的根本原因。全球化时代下国际私法法典化之意义在于:国际私法法典化不仅代表了当今国际私法立法之新趋势,而且从另一面映射了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日益增强的不争事实,体现了英美法与大陆法之间相互融合的趋同化发展趋势。如此,在全球化时代下,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特征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国际私法的内容集中化、成文化和趋同化,使全球化时代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得以结合,适当性得到增强以及法律选择方法变得更加多元化。

 

1法典化之涵义简述所谓的法典化乃是指,毕业论文范文由国家立法机构以及在更广意义上通过非官方性质的社会学术团体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文件的整理、编纂与系统化,对各类法律规范加以分门别类,并使具有共同性质的法律规范能有系统地纳入于同一法典的体例之下。故此,我们可看出法典化主要有两个不同层次之意涵:一个就是书面的正式有效性,乃创设并产生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之必备前提;第二重意义就是其实质性质,此意涵之下可对法典化的两个政策性目的作出区分:或者固定现存之规则,或对新问题作出独创之回答。

国际私法法典化之路的时代阶梯

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之历史回顾18世纪中叶以前国际私法之立法活动仅处于萌芽之阶段,乃是零星的可以几乎忽略不计。这是因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尚不发达的年代,不可能具备大规模之国际私法立法活动的物质基础。直至18世纪末,国际私法始进入立法时期。从19世纪初至20世纪上半叶,国际私法在立法上的突破性成就乃是实现了从分散式立法到专章式立法的过渡。而到二战之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空前发展,全球特别是欧洲兴起了一场从声势到规模都非常浩大的国际私法法典化运动,各国之国际私法法典纷纷出台,无论是立法规模还是立法技术都有显著之进步。

4结语

目前,我国法学界正在讨论民法典草案,而该草案第九编中特别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做了专门之规定,这一编的内容就是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在此情势与背景之下,充分整理、研究国际私法法典化运动之进路走向,并就当代国际私法法典化之主要演进趋势做相应之探讨,对于做好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规范的法典化工作,以及完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国际私法的立法,无疑具有不言自明之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效应。

 

摘要:完整的国际私法法典化模式乃是当今国际私法立法的主旋律。二战结束后尤其是近30年来,硕士毕业论文范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流转的加速发展,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活动达到了一个空前的新高潮。以此为切入纵论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之路,将有助益于我们从宏观到微观的层面上探寻并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自近世以来的沿革与发展进路。

 

关键词:国际私法 法典化模式 全球化

 

参考文献

[1]徐东根.国际私法趋势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