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比较研究
进入21世纪,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的多样化又进一步促进了混业经营。各国为使金融监管模式适应混业经营监管的法制需求,出现了根据单一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来重新整编原来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将传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投资业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趋势,本文将该类法律统称为资本市场统合法。一些国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统合法,力求构筑横向的以各种投资(金融)商品为对象的金融法制,其中,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尤其具有代表性。日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开始了第一次金融大变革,制订了《金融服务法》(l986),20世纪90年后期又进行了第二次金融大变革,并于2000年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的“投资”包含“一切资产、权利和利益”’。
金融变革使得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日益加强。“欧盟内部则出现了金融服务区域整合,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法制的统一和国际化也逐渐形成趋势”。 2002年4月德国开始实施《金融监管一体化法》;同年5月,德国合并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后,成立了联邦金融监管局,“依照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金融法律,对德国金融业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能”。”同时通过2004年颁布的《投资者保护改善法》修改已有的《证券交易法》,引入金融商品概念,将其定义为“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又通过修改《招股说明书法》引入投资份额的概念,将任意合伙和隐名合伙份额作为直接信息披露的对象。‘“二战后,美国的金融证券法制一直是日本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的学习范本。直到上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关注英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并在随后的证券法修改中借鉴了英国和欧盟的经验,效仿英国于1998年成立金融监督厅。
在完善统一的金融法制方面,日本持续不断的建设以各种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并于2006年制定并实施《金融商品交易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受到严重影响,韩国政府被迫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寻求帮助,但也招徕了IMF对韩国经济改革的施压,提出了相关的财政、金融改革方案,其中金融改革方案中就有一项是要求韩国当年即设立单一金融监管机构。1998年4月,韩国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当局,即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韩国政府开始着手制定统一金融法;2005年2月17日,韩国政府发表了把当时韩国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统一成为一部“关于金融投资业及资本市场的法律”(或称“资本市场整合法”或称“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计划。“中国作为金融法制后发的国家,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资本市场逐渐进入与国际接轨的正常发展时期。但是在当前全球经济版图中,我国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国之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变革,是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我们可以先考虑借鉴英国、德国等国家的经验,分阶段逐步推进;作为我们近邻的日本、韩国,他们的经验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可以循序渐进地制定统一的金融法制,逐步由分业监管转为统一监管。
第一节日本和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比较
一、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英国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为模型而制定,对证券、信托、金融期货、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的金融商品进行了概括,彻底整合了金融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了一部横向化、覆盖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法律体系。’
(一) 日本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背景
日本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和背景。
1、 日本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国际背景。受到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发展趋势的影响,特别是英国、欧盟等国家的统一金融法制制定的影响,日本早在1996年桥本龙太郎首相时期就有制定金融商品广泛横向的规则一金融服务法一的动向。作为金融服务法改革的第一个重要成果是,日本政府以英国1986年制定的《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eesAct)))为模型,于2000年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该法可以称之为横向规制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银行、保险类的“金融商品”;但是,该法并没有统括从金融商品的组成到偿还的整个过程,不能算一部金融服务的整体性法律,日本政府还需朝制定《金融服务法》的目标迈进。
第二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和分析
中国作为己开放金融市场的WTO成员国和GDP总量列全球第二位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但为了进一步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国际化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第一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
众人皆知,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是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这期间我国的金融市场只有银行,甚至相当长的时间里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从1948年12月1日起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作为基本职责,因此,这期间我国基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改革开放后,随着专业银行机构的建立,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恢复或独立营运,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我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
第二章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和分析 ................29-35
第一节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 ...............29-32
一、准备和起步阶段 ...............29-30
二、转变与探索阶段 ...............30
三、调整和充实阶段............... 30-32
第二节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面临............... 32-35
一、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 ...............32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32-35
第三章 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35-40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规范............... 35-36
二、进一步完善协调合作机制 ...............36-37
三、进一步发挥自律机制的作用 ...............37-38
四、进一步完善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38
五、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境外监管机构............... 38-40
结论
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在使得主要国家金融体系遭受重创的同时,也揭示出发达国家金融体制的某些缺陷和未来改革趋向。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在金融业实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中,金融监管体系也应向着综合化方向演进。根据制定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国家经验,统一监管具有很多优势,能够减少监管摩擦,降低监管成本,改善监管质量,提高监管效益,也可以减少对金融创新的阻碍,弥补分业监管造成的监管真空,从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提升金融业整体竞争力。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受到危机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得益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这也决定了中国金融监管没有必要照搬其他国家的操作办法。
我们认为,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尚未形成规模和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固化,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在改革进程中,我们仍然需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减小金融改革的风险。一是加快完善综合经营及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化、制度化的金融监管提供法律基础;二是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有关经济部门之间积极配合、加强合作,及时、有效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三是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对政府金融监管进行有效补充;四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金融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有效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