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经济学:坚持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推动现代化建设
摘 要: 随着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知识社会的演进,劳动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变化,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服务劳动都创造价值。价值创造与财富分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涉及剩余价值的转换。资本收入有多种形式和性质,不宜再用“剥削”。与此相应,私营企业主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劳动者,不同于传统概念的“资本家”。理论创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了很好诠释,坚持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 劳动价值理论; 财富分配; 剥削; 资本家; 基本经济制度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的“7•1”讲话中,提出要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在2002年的“5•31”讲话中,提出要深化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研究。这不是两个互不相关的命题,而有其内在的有机联系。研究这两项又不仅是理论的探索和概念的转换,并且有其实践意义,关系到不少政策的整合和创新。
一、劳动的内涵和外延的发展
劳动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劳动价值理论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并且直接、间接地涉及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直至党的纲领和建设。
理论来自实践又指导实践,以实践为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又以实践为发展理论的唯一源泉。但是,理论也往往落后于实践,所以被认为是灰色的;如果要使理论成为常青树,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认识路线,在坚持和继承中不断发展和创新。劳动价值理论同样如此,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文化进步而逐步扩展、充实和更新、提高。尤其是19—20世纪以来,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积累进展越来越快、越多,劳动和劳动创造价值的内涵和外延有了重大的演进和变化,直至面临知识经济的21世纪这个新时代。
当前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实际上有三种评价:一是“过时论”,认为马克思针对当时的生产方式,不适用于现代,或者认为本来也有不足和缺陷;二是“固守论”,认为马克思高瞻远瞩,不少观点已经基本上洞察未来,现在毋须补充或修正,说来说去没有超越原来的若干基本点;三是“动态论”,认为在充分肯定其真理性的前提下,必须随着时代的前进,给以发展和创新,才能指导和应用于当代的实践。显然,第三种评价是历史的、科学的,主观与客观统一的。
什么是劳动?这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其地位和作用不尽一样。在原始的农业社会,以个体生产为主,其含义非常简明,无论是种田或渔猎,虽然具体操作有多种方式,一般由个人或家庭承包,始终是单一的体力投入,劳动工具简陋,劳动对象是相对贫瘠的土地和自然状态的鱼畜,基本上凭经验,脑力通过体力发挥,两者是结合的,也无所谓管理,并且供给自己消费,剩余有限,交换有限。后来,情况就不同了。约略地说:起先是农业社会,主要生产要素除劳动力外,劳动工具有所改进,土地有所改良,还有必要的水利设施;接着是工业社会,除劳动力外,土地相对次要,设备和原材料复杂化,资本渐占重要位置;今天是知识社会,生产要素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科技、知识和信息,一般劳动力中突出的是人才,资本的位置也后移。在此进程中,劳动的内涵和外延有了从量到质的发展。
所谓内涵的发展,就是劳动的内容逐步细分。不仅体力劳动的知识含量有所提高,并且派生出脑力劳动,包括技术劳动和管理劳动。技术劳动基本上是直接生产力,管理劳动带有生产关系色彩,并与个体生产扩大为集体、合作生产相适应。马克思打过一个比喻,意思是独唱者可以自顾自,而一个交响乐队不能没有指挥。于是,在简单劳动外有复杂劳动,直接劳动外有间接劳动,生产劳动外有非生产劳动。
所谓外延的发展,就是劳动形成的产业逐步增多。传统农业原来是劳动密集型,现代农业则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延伸。工业更是这样,从劳动密集型为主,终于转换为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原来依附于农业和工业,后来独立化,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商业、金融以及主要为生活服务的旅游、房地产等都形成了大产业,其总体规模直至超过了工业、农业及其总和。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博大精深。循其轨迹,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既尊重生产劳动,也重视非生产劳动;在以直接劳动为基础时,不忽略间接劳动;对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也有一定的阐述。只是囿于历史条件,比较强调的是直接生产劳动,即活劳动和有形劳动,明确是创造价值的根本,而对其他形态的劳动却有另一种评价。特别是长期以来的传统理解,偏于只承认体力劳动创造价值,无视此外的劳动也创造价值。如讲劳动人民,局限于工人和农民,知识分子挤不进去,遑论别的群体。这是片面的,或者说是教条主义的。
开展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再研究以来,已经取得初步的共识。多数认为,不仅商品生产中的直接劳动创造价值,但非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并且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包括企业经营也参与创造价值;不仅农业、工业劳动创造价值,并且服务业包括流通业也创造价值,其领域越来越广泛。这些与马克思的原创理论相对照,有一脉相承,就是劳动创造价值;也有发展即突破和修正,就是劳动的多元化和价值创造的多元化。否则,无法解释当代世界的新现象和新动态,更难以预测未来的走向和趋势。
二、劳动创造价值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是劳动创造价值。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劳动物化后的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二是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而其他劳动不创造价值。前者本有共识,即劳动和价值的一元论,当前分歧不大,虽然有人提出要素价值理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同样创造价值;后者也有共识,只是对创造价值的劳动包括那些,大同中有小异,症结在非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两者接触到实践,首先碰到的是收入分配理论。马克思当年也是这样演释过来的。
在传统观念上,有一种简单化的理解,如上所述,基本上只承认生产劳动、直接劳动和体力劳动创造价值,其他劳动则否;因此讲收入分配,上述劳动者是按劳取酬,其他劳动者和非劳动者则是生产劳动者创造价值中剩余价值的转化和分享,包括有人是不劳而获,简称剥削。这在过去,似可解释。随着劳动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逐步演变为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人数所占比重越来越小,而分享剩余价值转化的人数所占比重越来越多,这种解释就陷入困惑。“生之者寡、食之者众”,这种分配制度还合理,还行得通吗?
所以,一定要随着劳动的内涵和外延的发展,承认很多非生产劳动如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服务劳动也创造价值。这样,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人数所占比重不会过少,分享者不会过多,产出和分配同步增长,就容易理解了。但是要看到:一方面,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不能完全获得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必须有相当部分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还有不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也参与分配,其来源即剩余价值。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已指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在分配时有几项必要的扣除。
但是在整个收入分配中,不仅有按劳分配占了相当比重,还要有非按劳分配即按要素分配也占一定比重。在某种意义上,劳动力同样是一种生产要素。这是由于任何生产劳动,都不能靠赤手空拳,而必须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形成生产力。为了促进各种要素的优化配置和节约投入,按要素分配实是天经地义。最早,萨伊提出劳动力、土地、资本三要素的分配理论,我们认定为庸俗经济学(其实,他也有时代局限性,仅限于三者,而把科技、管理等放在眼外)。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要素都商品化了,有市场价格(如地租、利息),是成本构成,要索取回报,否则就实现不了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劳动创造价值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两者之间有区别,又有联系。当前的多数看法,认为价值创造与财富分配不能划等号。马克思说过:“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劳动创造的是价值,而分配的是社会财富,价值创造和财富分配也是有联系,又有差别。但是从此出发,产生不同看法:一是狭义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是价值的转移;二是泛义的要素价值论,认为不同要素参与生产、流通和服务,都能创造价值,公务员也不例外;三是折中的或变通的价值论,认为劳动力必须与其他要素一起投入生产等活动,两者结合得好,特别是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连同优化的资本,就能创造更多的价值。第三种看法坚持了劳动的一元论,又充分评估了其他要素的乘数作用。
现在的提法,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同时,容纳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具体列出按资(本)分配和按技(术)分配,是符合实际的。当然,还有按土地(使用权)分配和按管理分配特别是对企业经营者的按经营分配。严格而论,什么是劳、什么是资、什么是技,还待进一步诠释。如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哪部分算劳,哪部分算资;技术劳动和技术产品(专利和设备),也有不同属性,要进一步求解。
三、“剥削有功”还是“劳动光荣”?
从劳动创造价值到按生产要素分配,不能回避的一个难题是有没有“剥削”和能不能讲“剥削”?这不仅是理论基础,并上升到政策层面。剥削的本义,是指有人(地主、资本家)凭藉对生产资料(土地、资本)的拥有,无偿地占有劳动者(农民、工人)从事生产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简称“不劳而获”,与按劳分配是完全对立的。这与有人从事其他劳动,即使不直接创造价值,只要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贡献,从而参与分配,符合按劳原则,本质上有区别。
过去,这在理论上存在某些模糊。如城乡居民从按劳分配取得收入,消费后有结余,存入银行为储蓄,按法定利率取得少量利息,曾被认为是“不劳而获”或变相的剥削,一度给以否定。又如有自己的房屋,挤出少量空间让别人住,拿到少量租金,也算剥削,受到禁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