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认为苏区保护工人权益的法制实践对于今天仍是一笔宝贵的历史财富,新时代如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利是一个值的思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也许能够从苏区的法制实践中获得启示。
第一章 苏区工人权益法制保障的生成逻辑
一、苏区工人权益法制保障的思想渊源
苏区时期的工人权益法制保障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的工运理论,在这一理论中回答了为何要保障工人的权益以及如何保障。马克思恩格斯的工运理论之后随着各种思想的涌入中国,进而被中国早期的进步知识分子接受后形成了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工运思想。以上这些思想共同构成了苏区时期工人权益法制保障的重要思想渊源。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工人运动理论
马克思主义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解放的学说,也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科学指南。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以及历史背景。19世纪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了极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促进了社会以及科技的显著发展。但是在这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一方面是社会的两极分化。资本主义的发展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但是作为社会价值创造者的工人却未能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生存条件的改善。工人没有自由、生存条件极其严酷,极长的劳动时间、极大的劳动强度、微薄的工作薪资。另一方面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例如英国工业革命开始后,多次发生的经济危机,而这些经济危机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冲击。
对于资本主义危机的实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一针见血的指出:“劳动过程,就它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来说,显示出两个特殊现象。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其次,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 [1]这一实质所表现出来的正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在19世纪,法国、英国、德国都爆发了工人对于资本主义反抗的斗争。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不仅锻造了置自身于死地的武器,同时它还造就了将运用这武器来反对它自己的人——现代的工人即无产者。” [2]此外,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要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并且夺取政权还必须成立工人政党,只有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对立的独立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 [3]因此,之后为了能够更好的指导工人运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国创办了《新莱茵报》,进而更好地阐明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策略。此外,恩格斯还认为:“一切文明国家中民主运动的最终目的都是取得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4]这为工人运动指明了方向。
二、近代工人阶级的悲惨处境
如果仅仅从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的关系来看,农民的主要压迫者是地主。但是从工人的角度来看,中国近代早期的工人主要来源于破产的农民,正是这种形成的方式揭示了近代工人阶级的悲惨处境即中国近代工人除了要受到地主的压迫以外,还要受到本国资本家以及帝国主义的压迫。而这种对于工人的压迫是全方位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劳动方面,正是这种悲惨的处境决定了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需要从法制上以及其他方面改善以及保障工人的权益。
(一)在政治上受到压迫
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封建地主是国家的管理者所有者,少量平民可以凭借渠道进入帝国的管理层,并且在封建君主的号召下管理着这个国家的大多数。尽管近代的辛亥革命推翻了这一制度,但实际上包括工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仍然没有参与管理这个国家的权利,正如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强调:“群众中的领袖部分自然不是那总数占到百分之八十七的农民、工人、游民、娼妓,统治者是那仅仅占人口百分之十三的地主、商人……商业资产阶级也是接受地主的领导……” [15]。在近代,旧政权制定了各种宪法规定人民享有政治权利和各种自由,例如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并且享有言论结社等各种之自由,但是在北洋政府的统治下,对于选民的文化、财产、居住年限等等做了限制,这实际上剥夺了工人的选举权。再者,与工人阶级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工会的权利,旧政权同样做了诸多限制,例如需要识字、工厂证明、行政审核等等,这实际上是限制了工人结社的自由。这种限制即使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仍是如此,国民政府解散工人成立的工会组织,取而代之的是成立“黄色工会”充当旧政权的打手。
第二章 苏区工人权益法制保障的实践
一、 相关概念界定及法律梳理
苏区政权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即战争与革命,处于这种环境的苏区政权需要及时地应对瞬息万变的情况变化。基于此,针对苏区时期的立法应当采取合适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以及梳理,从而才能更好的探究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工人权益法制保障这一具体实践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在梳理苏区工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之前,需要明确本文所指法律的概念。对于法律概念的划分,学界将其分为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或立法机关(包括授予立法权的国家和地方的其它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实际情况和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有关机关用强制的力量保证实现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令、法规、条例、规章、决议、决定、指令、判例、政策等成文和不成文法。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6]根据以上有关法律的定义,笔者在梳理苏区工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所采用的是广义的法律概念,之所以采取广义的法律概念是充分考虑到苏区当时的历史背景。首先是苏区政权所处的环境。相比于和平时期的稳定,苏区当时处于战争的环境,很多条件或者因素处于快速的变化当中,这就决定苏区政权的法律必须能够适应于当时快速变化的环境,同时也意味着苏区政权无法像和平时期的政权立法机关采取立法的模式,相应的在这一时期采取政策、决议或者领导人指示的形式更加符合当时的情况。其次是从当时制定的规定内容来看,这一时期的很多规定尽管没有采取法律的形式,但是从其内容来看是拥有和法律一样的特点。例如1931年的《中央给苏区中央局第七号电——关于宪法原则要点》,这一文件从形式上看属于指示,但是其规定是符合法律的特点。在其第五条要求“彻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生活状况” [27],这一条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即当时苏区政权以及资方等群体必须遵守,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即如果不遵守或者违反会受到苏区政权的处罚,具有权利和义务性即苏区政权以此制定了详细的下位法作为实施具体依据,而这些具体的法律中规定了工人的权利义务。综合以上两方面,笔者在本文采用广义法律概念。
二、苏区工人权益的立法保障
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众多的法规政策,这些法规政策涉及到工人众多权利,例如政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等,而这些权利大致可分为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教育权益、劳动权益,从而在立法上构成了对工人权益的保障。
(一)赋予政治权益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也是体现一个政权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志,这就使得一个政权对于人民政治权益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近代各时期的旧统治者都为自己的政权刷上了“民主”的外衣,制定了宪法以及选举法等之类保障人民政治权利体现宪政民主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却不能得到真正的施行而变成一纸具文。而中国共产党对于劳动人民民主政治权利捍卫的实践在其建立苏区政权之前已开展,早期中国共产党开展起义以及暴动在相应的革命纲领、斗争纲领中明确提出了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等劳动人民群体,并且工农群众享有选举之权以及集会游行示威、言论自由之权利,例如1927年《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大纲》《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纲领》。
到了苏区时期,苏区政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工人等劳动人民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在1931年,苏维埃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了工人、农民等劳动者对于这个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享有主权,同时这部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大法,并且明确了劳动人民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尽管不同时期的政治权利内容存在差异,但是其内涵仍然包括人民参与国家组织和管理的权利以及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表达意见的自由,同样在这部《宪法大纲》中也体现了这一内涵。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工人、农民等一切劳苦大众有权选派代表参与国家的管理并且剥夺资本家、地主等反革命分子的政治上的权利和自由。” [28]这条规定为工人参与到政权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这条规定仅规定了工人参与政权管理的权利,所以苏维埃政权还出台了相应的选举细则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但是在1931年出台的选举细则由于战争的因素并未对工人所占的具体比例做出细致的规定。
第三章 苏区工人权益法制保障的成效与特点 ................... 29
一、苏区工人权益法制保障的成效 ............................... 29
(一)工人积极参政架起了政府与工农群众沟通的桥梁 .................. 29
(二)工人状况向好积极参军保卫了苏区社会秩序安稳 .................. 31
(三)工人参与生产为政权运转与斗争提供了物质基础 .................. 34
第四章 苏区工人权益法制保障的当代价值 ........................................ 41
一、坚持党在工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核心地位 ................................... 41
二、充分发挥法律在工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 42
三、注重工人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