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网络信息技术应用的普遍化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这一发展不仅推动了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同时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和生产,改变了人们的学习和教育模式,使人们的传统娱乐方式及社会关系也发生了质一般的变化[17]。以身份互联为基础,网络实名化使我们的社会逐渐步入“数据互联”时代。个人信息作为数据资源的基础,已被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纳入了个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虽然“网络活动轨迹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种,但其形式和价值远远超出了传统的个人信息。对其所有权归属和流通方式的确认,要求在用法律保护“网络活动轨迹信息”时要考虑到社会、商业、文化教育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现有法律还未明确界定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属性,但笔者认为其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在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不仅可以将其性质予以明确规定,而且可以将其纳入到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中。并以此为基础,明确“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边界,以期加快我国数据资源及其应用模式的构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