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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问题思考

日期:2022年01月2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2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1061715429710 论文字数:22252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法律论文范文
展开分析:

1. 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债权进而订立保理合同

这种情况下双方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意思表示,此时所订立的基础债权合同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所为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这种情形经常性存在于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情形,或者虽不存在控股关系但是存在共同的利益。此时债权是虚假的,基础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2. 债权人违背公序良俗与债务人订立合同

应收账款债权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有违社会秩序,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形成赌债等不正当债务的合同,债权人利用该非法债务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此时因基础债权违背公序良俗,基础债权合同自然无效。

3. 债权人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债务人订立合同

应收账款债权人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债务人成立的所谓的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其实质上是无效合同。在保理合同中通常表现为债权人将违背银行保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债权进行转让,此时基础合同无效。

4. 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保理人利益的合同

债权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捏造债务,其目的在于损害保理人的利益,让保理人承担更大的商业风险。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常的保理服务秩序,导致保理人承担更多的坏账风险。这种类型的基础债权合同是无效的。在保理合同项下,这类无效情形与虚构债权所为的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结语

本文以一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典型案例为例,对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进行展开,实质上围绕有追索权保理提出三个问题:第一,根据什么来判断一份合同系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第二,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如何行使追索权和求偿权?第三,在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基础债权存在瑕疵情况下,保理人能否行使追索权和求偿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判断是否构成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需要重点分析其是否构成保理合同以及保理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具有追偿的约定。判断是否构成保理合同,一方面要讨论其是否具备保理合同的形式特征,判断有无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要讨论其是否具有保理合同的融资的目的,并观察双方当事人的签约目的、主体资格等综合加以判断。判断是否存在追索权,需要重点考察保理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约定了日后债权人有回购债权、支付融资款等义务并进行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问题上不能机械、刻板的适用《民法典》第 761 条,应当结合合同性质判断。即使保理人没有直接向债权人提供保理款,而是根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提供的款项,该合同同时具备保理合同的其他特点时,也理应属于保理合同。

对于第二个问题,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既有追索权又有求偿权。虽然在规定保理人行使追索权和求偿权时《民法典》采用的是“可以……也可以……”的立法方式,但是应当认为,保理人在债权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以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行使追索权和求偿权,同时为了避免其重复受偿,应当明确行使求偿权和追索权要以保理融资款本息及其他必要费用为限。保理人同时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形下,二者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在没有合同的特殊约定时需要根据间接给付的法理,判决债务人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在保理人只起诉了其中一方的情况下,如保理人未获得足额清偿,依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但是同样要以不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必要费用为限。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