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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专利的价值在于实施运用,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居于世界首位,但是我国专利技术的实施运用情况不甚理想。专利许可作为专利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专利许可率是非常低的。特别是高校和科研机构,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资金研发获得专利技术。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使得这些专利技术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因为无力缴纳年费而无效。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作为一种专利许可机制,一方面为专利技术供需双方提供了信息对接的方式,另一方面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的重大决定。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一种尊重专利权人意愿的制度,专利权人一旦作出声明就会受到限制。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条件存在不合理性、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也不够完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专利侵权时缺少合适的救济手段。因此参照域外国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开放许可实施条件进行优化、完善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增加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面对侵权的救济措施。
文章中肯定了我国借鉴并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这一举措,实际上我国也已经具备了实施该制度的基础。首先,国家知识产权局改革增强部门服务职能,有效保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维护专利权人的市场预期;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强调了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其次,我国现有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如专利之星检索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 CNIPR 专利信息服务平台、2009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部建设的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以及 2014 年以来建设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这些平台一方面为开放许可制度提供了实施的媒介,可以直接开发“开放许可专利”板块,将申请开放许可的专利信息置于该板块中,供公众查询了解。另一方面,我国各类专利平台的建立也为政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更加有效建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下全新的专利信息利用的大数据平台。另外,《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可以使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许可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