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专利与专利丛林..........................16
(一)问题专利..................16
(二)专利丛林 ....................17
第四章 竞争法规制路径分析..................................24
第一节 竞争法规制的法理分析..........................24
一、 竞争法规制的可行性分析.....................24
(一)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契合 ..................24
(二)竞争法与专利法的契合 ....................25
第五章 我国规制专利流氓问题的建议.....................33
第一节 推动竞争法规制的适配........................33
一、反垄断法第 55条的完善...........................33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33
第五章 我国规制路径建议
第一节 推动竞争法规制的适配
一、反垄断法第 55 条的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第 55 条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做了规定[29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反垄断法》虽然有这一规定,但这一条款并未对其中的专利滥用行为有明确认定,其具体的操作与运行规范也并未明确。这一条款在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时具有纲领性的意义,然而如此含糊的概念必然会造成其在应用上的效果不佳。我国曾经出现过《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这一指南被许多人称赞为专利流氓的克星,然而这一征求意见稿到现在为止仍旧没有得到落实。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反垄断法》第 55 条加以更为详细的阐释,同时也要尽快落实《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使得该条款与具体执行措施相匹配。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第二章列举规定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加以规制。但这种列举性的规制使得其所列举范围之外的事实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这就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作为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者时略显无力。如果通过增加其第二章所列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现有法律所未涵盖的事实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的话,虽然看似行之有效,但是面对不断变化社会现实情况,这种增加行为就会体现出其明显的滞后性,这也是法律规范的特性之一。首先,如果仅仅依靠在第二章中增加列举性规定的话,就很难适应期所归之行为的新变化。其次,增加列举性规定的话,否则会导致其规制效力大打折扣,甚至会沦为毫无意义的条文。再者,一个国家的法律并不能随意的变更,这样会使得法律失去稳定性。最后,一般性条款的完善能够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更加灵活。因此,应当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将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到一般条款的调整范围之中,作出一般性的调整规范,这样做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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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目前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专利流氓现象,这与我国目前专利市场不健全、专利侵权赔偿额较低以及检索成本不高、专利意识较差的国情是分不开的。然而我国“走出去”的多个大型企业已经在国外频繁遭受专利流氓的滋扰,而且随着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专利数量的不断提高以及专利市场、专利运营体系的组建运行,国内的专利流氓危机也不容小觑。因此,对专利流氓行为的判断、研究与分析,以及对国外经验的借鉴,从而为我国面临这一问题时作未雨绸缪的规划是十分有必要的。
专利流氓的产生与迅速发展绝不是偶然事件,在专利制度、专利市场、专利运营意识以及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这一问题必然随之而来。美国的规制措施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应对专利流氓问题,但是由于社会情况与现实条件的差异性,我国也不能照搬其规制方式,因此就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设符合我国实际条件的规制机制。专利流氓问题的解决需要准确的把握其内涵与外延,因为专利流氓不仅牵涉到专利的问题,更多的是与市场、经济的紧密结合,同时其中还涉及到商业伦理等,牵涉到众多的主体与考量因素。在规制这个问题时,专利法自身含有很大缺陷,而私法手段救济又显得杯水车薪,同时行政政策等手段也不免显得效力较低,因此作为公法领域的竞争法应在这个时候显现其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为规制专利流氓问题提供了可适配性。但两法自身列举规定所规制行为的做法又牵制了其良好规制专利流氓问题的脚步。因此,改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使其适配于专利流氓问题的规制有极其强烈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相信通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足,加上一系列的其他措施来建立专利流氓问题的规制机制,会使我国将来在面临专利流氓危机时能够顺利度过难关。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