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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中国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法律研究

日期:2018年10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5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9070943106004 论文字数:16547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将立足于中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随机选取的200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为样本,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所谓网络,指采用一定方式将相关信息设备连接,达到信息分享、资源共享的目的。互联网技术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互联网革命正在中国所有的传统行业发生。借助网络,人们可以足不出户搞定大多数事情,“互联网+”已成为生活常态。但是,网络在实现最大限度信息共享的同时,也将我们在网络中留存的各种信息置于一种高风险境地。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存储着几乎所有口径统计的个人信息,形成了或大或小的众多个人信息数据库。随着房地产公司、装修公司、培训机构等商业机构之间竞争的激烈化,这些商业机构争抢潜在客户资源已成为常态。此时详细的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具有买房意向、装修意向等某类特质的公民个人信息表现出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在利益驱使下,很多不法分子用植入病毒、黑客攻击信息数据库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行出售牟利。详细真实的个人信息在被不法分子泄露出去后,漫天的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便纷纷袭来,相关公民甚至会遭遇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威胁,直接危及财产、生命安全。《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在2016年,中国6.88亿网民因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故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这一源头性犯罪,对保障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标志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入新的阶段,但因为配套的司法解释缺位,在司法实践层面仍然可操作性不强。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运输有了新的特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多途径化。司法解释缺位带来的适用困境,多途径化的侵犯行为带来的案件侦破难度,使得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效力不能很好发挥。如何更好地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实现刑法价值,是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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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进行考察和从类案分析角度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旨在让我国刑法能更好地应对网络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挑战。

在“互联网+传统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对个人信息的掌控愈加重要,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商机。在利益驱动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非常猖狂。借助网络技术,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方式、存储方式、存在方式等均有了新的特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手段也随之变得更隐蔽、更高科技化。本文以大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为切入点,可以准确找出症结点,不仅对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该领域司法解释的制定也具有理论意义。

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研究来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还比较“年轻”。因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较猖獗,对公民隐私、财产、人身安全影响甚大,研究者们在这方面用力较多,因此该领域研究进展很快。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价值剧增,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引发了一系列的骚扰式商业营销、甚至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使更多领域的学者、专家将目光投向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并对其进行了更加深入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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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特点


2.1个人信息的界定

概念之于处理法律问题至关重要,没有对专门概念进行严格限定,便无法清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w。所以,如何定义“个人信息"对于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举足轻重。我国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使用“个人信息”这一法律术语,规定了两个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但是并未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1条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2013年实施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4条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但这两个概念与“个人信息”还是有区别的,且对它们的概念界定带有浓郁的部门色彩。截至目前,现有法律条文并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明确定义。

理论界对“个人信息”内涵的认识也不统一,大致可分为隐私权型、关联型和识别型三种类型。隐私权型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较为敏感而公民内心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隐私权型定义特别强调公民个人的主观意思,容易将客观上的一些个人信息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关联型认为,个人信息是指那些与个人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信息。关联说着重强调关联度,但是某信息与个人生产生活关联度高低较难判定。识别型认为,个人信息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强调识别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时,就采用了识别型定义。在网络时代,有些不具有识别性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大量数据的超强智慧分析后,能够使之具有“识别性”。故,“识别型”定义对个人信息的外延界定过窄,面临保护不周全的问题。综合看来,隐私权型、关联型和识别型都没能完整地囊括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相比较而言,识别型将“个人信息”定义为所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的信息资料,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和赞同。笔者也持此观点。但仍需强调的是,在网络时代,应将电子邮件、网络账号和密码、手机定位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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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特点

2.2.1个人信息数据化

在计算机普及之前,我们的信息多记载在纸质文件上,信息是以文字的形式来呈现的;而如今,各种信息均用计算机来采集、存储、传输,信息是以海量数据的形式来呈现的。个人信息数据化后,使得购水电、订车票、订酒店等业务可以在网上便捷办理,而且使得个人信息的存储占据空间更小、信息传输速度也大大提升。但是也应看到,当个人信息数据化后,很多无法单独识别特定个人的碎片式信息,经过大数据的整合、运算,有可能识别出特定个人,从而与特定个人相关联。这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相比之前更易遭到侵犯,公民生活越来越成为可见的、可计算的、可预期的。

2.2.2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隐蔽化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借助网络平台、技术支持,就可以轻易地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进行复制、传输,我们面临着不知何时,不知何地就变成“透明人”的危险境地。比如,借用别人的数字证书登陆后台数据系统,采用拍照方式将目标数据存储,此时计算机除了记录有登陆情况外,不会有任何异常记录,而此时所涉公民个人信息早已不知周转几手;再者,如果“黑客”的攻击程序技术化程度比较高,不会在攻击计算机系统获取数据后留下任何普通人可察觉的痕迹。借助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和无国界性,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能迅速传播于国内外,造成的后果不可控。信息在网上传播的过程中会被各种转载、流转各大论坛和网站,网上出现的用户名真假难辨,隐蔽度极高。再加上个人信息具有无形、可复制等特点,使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取证难度较大。另外,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借助网络进行信息交易的成本特别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低成本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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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状况...............8

3.1立法沿革.............8

3.2立法现状...........8

第四章中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实践特点及存在问题..........12

4.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12

4.11个人信息类型的多样性和争议性...........12

4.1.2信息用途的广泛性............12

第五章完善中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20

5.1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20

5.2明确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20


第五章完善中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5.1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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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网络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金融安全以及人身财产权益造成重大威胁。本文试图从刑事案例研究的视角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探讨。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选取的200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为样本,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具有的信息种类多样性和争议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量刑轻缓化、与其他犯罪的交错性等特点。进而透过表象看本质,指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的“个人信息”概念不清、行为方式规定不全面等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方式的范围等建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