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篇一
第一章 银行卡冒用行为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 从一起银行卡冒用案件谈起
银行卡冒用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相关案例的具体内容各有差异,本文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一则真实案例,以期提供最直观的介绍。原告罗某是上海某公司职员,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申请办理了被告某银行上海分行的储蓄卡和活期一本通存折。2010 年 6 月 13 日,原告的前述银行卡在浙江省宁波市发生四笔交易,总共发生金额是 456,850 元,具体分别是在被告宁波某百货公司购买黄金刷卡 224,800 元,在被告宁波某商城购买黄金刷卡 227,048元,以及在 ATM 取现两笔连同手续费共 5,002 元。2010 年 6 月 13 日 12 时 25分起,原告陆续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告知原告这四笔刷卡交易的情况。原告声称,其当时身在上海且银行卡是随身携带的。原告在收到短信之际立即拨打了被告某银行客服电话,要求冻结该银行卡,并至上海市某公安分局报案,后赶往宁波当地公安局报案。在四笔刷卡交易中,发生在被告宁波某商城的黄金交易,由于商城工作人员发现借记卡号和POS签单的卡号不一致而未向持卡人实际交付黄金,其余三笔交易皆已全部完成。至此,原告要求被告对其银行卡中的遗失资金进行赔偿,三名被告皆不同意赔偿。这便是一起典型的银行卡冒用纠纷,其在主体上不仅包括银行和持卡人,还牵涉到银行的特约商户;在内容上涉及到对储蓄关系的定性、冒用行为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以及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等。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未有法律法规对银行卡法律关系作出明确完善的规定,为司法裁判提出了难题,也导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各异,“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很是明显。随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愈发重要,对实践提出了新的标准,如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裁判中需要考量的一大内容。
第二节 银行卡业务中法律关系的解读
要解决银行卡冒用案件中存在的法律纠纷,首先必须明晰纠纷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探明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对其权利义务做出合理的界定。在银行卡冒用案件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自然是围绕银行卡业务产生,所以,对银行卡业务关系进行解读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一、 银行卡的界定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5 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信用卡可以在一定透支额度内进行透支,而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作为一种基本的支付工具,银行卡在现代人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并且,随着货币电子化的推进及银行卡的便利性,纸质的存折被使用得越来越少,大多数人已经习惯于使用银行卡进行储蓄、存款、购物等。在我国,各大银行都发行了各式各样的借记卡和信用卡,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银行卡系列、中国银行的长城卡系列、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系列等。由于在本文讨论的内容中,无论是借记卡抑或信用卡,都有被他人冒用的可能性,且于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同,故下文所称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
二、 银行卡业务关系的传统法学理论梳理
在银行卡冒用案件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银行卡真实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分别建立的,即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文先以传统法学理论对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
(一)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银行卡冒用案件中,持卡人与发卡银行是大多数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最为基本。由于借记卡和信用卡在功能和特性上的区别,在其基础之上建立的银行卡业务关系也有些许区别。
1. 借记卡业务中的储蓄合同关系
在储蓄活动中,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也即储户)之间形成了储蓄关系,这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行为。人们往往认为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到期再把钱“取出”,似乎只是暂时地把钱放至银行处,银行起到了类似于“保险箱”的作用,其实不然。
第二章 银行卡冒用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及其缘由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卡业务的推广,实践中银行卡冒用案件频发。笔者随机抽取了近百个银行卡冒用的真实案例15,根据案例内容、判决依据、审判结果等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明显。
一、抽样案例之总体分析
(一) 银行卡冒用案件中的当事人
在笔者所抽取的案例中,根据当事人的组成可大致将案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银行卡真实持卡人作为原告,发卡银行作为被告;第二类是银行卡真实持卡人作为原告,特约商户作为被告;第三类是银行卡真实持卡人作为原告,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同时作为被告;第四类,发卡银行作为原告,银行卡真实持卡人作为被告。在这四类案件中,又以第一类最为常见,第二、三类次之,第四类案件最少,只出现在极个别的案例中。前三类案件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即都是银行卡真实持卡人作为原告,第三类案件可囊括在前两类之中。
(二)银行卡冒用案件的诉因
银行卡冒用案件的诉因,主要包括有如下几种:(1)真实持卡人作为原告诉请银行就其被冒用的银行卡中所损失的资金进行赔付,其中主要以银行自动取款机未能识别伪卡、银行工作人员为尽到审慎审核义务、银行对泄露银行卡密码存在过失、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为原因要求银行赔偿卡内资金损失,持卡人也往往选择合同之诉,要求银行履行支付义务或者进行违约赔偿;(2)真实持卡人作为原告诉请特约商户就其被冒用的银行卡中所损失的资金进行赔付,其中主要以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慎审查和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为由,此处持卡人往往选择侵权之诉,要求特约商户进行赔付;(3)银行作为原告诉请银行卡真实持卡人就其信用卡内的欠款进行偿还,这主要发生在持卡人认为其信用卡被冒用拒绝就该类透支资金进行偿还的情况下,也往往涉及到特约商户,因为银行卡的刷卡使用是在特约商户处进行。
第三章 现有法律体系下司法应对的反思与突破......... 27-33
第一节 债权准占有人制度与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27-29
第二节 交易密码与持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29-30
第三节 举证责任的承担......... 30-33
一、 持卡人的举证责任......... 30-31
二、 银行的举证责任......... 31-33
第四章 立法的构建与完善......... 33-45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 .........33-37
一、 银行业发达国家的三种模式......... 33-35
二、 我国的立法选择:专门性立法......... 35-37
第二节 立法内容的设计......... 37-45
一、 电子资金划拨制度的引入......... 37-38
二、 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 38-41
三、 责任承担的原则与限额设定......... 41-45
结论
在一个有效运作的市场中,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协议通常能够产生经济上的有效结果,而不需要法律的干涉。然而,当市场不能产生这种有效结果的时候,法律的干涉就是必须的。45银行卡业务作为银行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为银行业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同时也为持卡人等银行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快捷和便利的资金服务,这种是一种经济上的有效结果。但是,随着现实生活中危害银行消费者利益体的情况频频出现,这种经济上的效率性难以被维护,并且越来越多的银行卡冒用案件的发生更使得司法裁判出现了极大的困境。此时,法律的干涉成为必须。相关立法的缺失,加之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和重视,我国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制度如何寻找一个出路,成为笔者关注的重点。本文在研习多个司法案例的基础之上,总结出银行卡冒用案件中所存在的法律争议的焦点,以期提供解决的方案。同时,在对外国法律的研究和借鉴中,以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为代表的银行立法,其核心价值即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银行消费者,这种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维护和地位的重视真正践行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也在客观上促进了电子资金划拨制度的良性发展。
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是支撑法律体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两块内容,金融消费者理念的学习和宣传可以为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提供土壤,也可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相关的立法规定则是保障制度落实的根本。面对银行卡冒用案件中所反映出的格式合同中的责任转嫁、银行付款义务和审核、注意义务的界定、挂失止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