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一
一、农村居民住房保障权的内涵及其理论依据
(一) 农村住房保障权的内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政策对社会资源重新进行分配,给予国家公民特别是生活有困难的群体基本生活权利的社会保障的制度。陈良谨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①可见社会保障强调的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负有将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给全体国民的义务。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收入低下或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等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的公民,保障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权是是公民享有的要求国家采取有效手段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的权利,它主要保障的是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做了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袭、观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范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住房困难群体进行住房保障可以使得收入较低的阶层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从而实现对公民的保障功能,使百姓安居乐业,还可以均衡使社会资源的分配,是社会资源不至于集中到少数群体手中,从而缓和社会收入不均造成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住房保障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也是国家保障人民生存发展权利的一个基本义务。③各国宪法关于住房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住房保障权,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0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获得住宅。任何人的住宅不得被任意剥夺”。“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住宅权创造条件”。“向贫困者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无偿提供住宅,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的、市政和其他住宅基金廉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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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农民享有住房保障权的主要依据
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系统的阐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理论的核心就是有效需求理论。有效需求理论是商品的总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平衡时的总需求。他认为,若是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市场调节失灵会引发一些问题,如有效需求不足,从而产生失业等负面影响,解决的办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认为,市场在自我调节方面存在缺陷,国家干预可以补救市场调节的不足,所以社会保障应成为市场经济的最后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不公、社会贫富差距永远存在。这是由于市场主要追求效率,而对于实质公平几乎不与关心,公平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非市场机制予以提供。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有很多,但国民的住房情况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因为住房作为一种商品,首先是具有价值的,居民通过付出相应的货币获得拥有或使用住房的权利,因此住房水平体现了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居民收入越高,居住条件越好,因此,较高的居住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居民的收入情况;另一方面住房作为一种公民的基本生存需求,应当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住房水平也相应提高,这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国民社会保障的水平的高低。因此,住房保障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政治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特点,在住房保障方面市场存在缺陷和失灵现象,同时住房市场还具有垄断性、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投机性等多种特殊性质,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能产生帕累托效应意义上的资源最优配置,无法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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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的演变
(一) 农村居民住房制度的特点
我国农村的住房模式是国家无偿提供宅基地给农民,农民在免费的宅基地上自行建造住房,其核心是“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适用权制度,这一制度将农村和城市的住房制度截然区分开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也相应发生了一系列的演变。在我国实行高级经济社时期,经济社取消了入社农民对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将农地收为集体所有,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仍然有农民私有所有,农民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产权仍然是完整的,农民可以依意愿自由买卖宅基地和房屋而不受限制。到1962年,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农村宅基地正式确立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此,农村宅基地不再属于个人财产,村民无权买卖和处置,只享有使用权。1963《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提出:“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社员有买卖房屋或租赁房屋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被提出,严格限制宅基地的流转,村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随房屋出卖而转移给新房主。1982年的宪法,正式形成了 “一宅两制”的产权制度,即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房屋属于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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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居民住房保障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农民收入得到显著提高,农民摆脱了贫穷落后的生活状态。房屋对农民来说是极其重要的生活资料,经济条件好转的农民首先要改善的就是居住条件,农村兴起了建房的热潮,这一情况导致了中国农村新建住房面积扩大,使农村住房建设不断地发展,随着对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大,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获得一定程度的改善,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后,农民的居住环境有了更大程度的提升。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增长较快,除满足生活需要外,可以有剩余资金进行积累,农民手中的资金积累变多,建房资金也就充足起来,于是农民纷纷将手中的闲置资金投入到建造住房和改善住房条件上来。另外,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投资数额也在不断加大。尤其是在开始的十年中,政府投资更多的显著增加。据统计,到2008年,政府用于支持中国的住房建设资金的2. 5万亿元,当前,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基本可以通过住房保障满足住房需求,但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却日益严重,农村居民同样也对国家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应当分享国家发展的成果,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福利政策。资金投入的增加,给了农民建房的有力支持,使农民改造住房条件的愿望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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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住房保障制度经验借鉴........ 19
(一)美国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与实践........ 19
(二)英国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与实践........ 19
(三)日本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与实践........ 21
(四)域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启示........ 21
四、完善我国农村住房保障制度........ 23
(一)我国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 23
(二)明确农村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 24
(三)完善我国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制度........ 26
四、完善我国农村住房保障制度
(一) 我国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
构建我国农村住房保障制度应从大局考虑,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己经被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在分享公共资源、享受社会福利等方面,要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放到同等的位置上考虑,让农村居民享有和城市居民均等的利益,逐步消除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化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人口密度、住房需求、收入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在城乡建立完全相同的住房保障措施,对城乡住房保障进行“一刀切”是不现实的,因此,城乡住房保障应当追求的是保障实质上的均衡和保障形式上的差异,形式上的差异也是为了保证实质上的均衡,即政府在住房保障问题上应当给予城乡平等的关注,对公共资源的投入上应当做到量化标准上的均衡,但在保障形式上,可根据城乡实际情况采取不同保障模式,如在城市倾向于住房的实物保障,在农村倾向于住房的财政补贴。住房保障主要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跟通常讲的养老、医疗保障不同,因为它的保障针对特定群体。所以,确保住房保障分配的公平公正就显得特别重要。没有公平,住房保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公平应该是住房保障的基本理念。公平优先应当是住房保障的特性,当然,住房保障也不能一味追求公平,而无视效率。据此,在建立农村住房保障时,应该坚持追求公平优先的理念。因此,不能过分强调财力不足,承担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负担重,无力承担农村居民住房保障。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只是城镇居民的政府,城镇住房由政府投入公共资金进行建设,以保障城市居民居住权,如农村居民不能平等的享受公共服务,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应该均衡城乡所享受公共福利的差异,虽然可以根据城乡实际居住情况和需求的不同,在保障形式上略有差异,但应当做到实质上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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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住房保障的长远目标即实现城乡一体化的住房保障。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住房保障权的享有上应当是平等的,农村居民同样也对国家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应当分享国家发展的成果,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福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