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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日期:2018年07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79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6092200279338 论文字数:28544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在本文的研究探索中,重点是应用了文献资料分析、典型案例分析以及理论与和实践联袂对接等等研究方法,进而就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改革创新、升级完善提出对策建议。并深入分析其利弊,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20 世纪中叶我国的工业生产规模在逐步扩大,当时的国际政治环境与我国谋求发展复兴的大环境下,人们迫不得已或者忽略了粗放式制造业对环境带来的破坏。促进生产、追求经济价值成为了人们的目标。粗放式的生产方式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潜移默化的威胁。于 21 世纪初,我国粗放式的制造业扩张达到极限,我国当之无愧地成为世界工厂。经济繁荣发展使得人均 GDP 达到了中等发达水平,但是粗放式的生产方式必然伴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我国进入了环境压力高峰。依据我国清华大学,亚洲开发商业银行联合撰写、公开披露的我国环境保护现状分析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的 500 多个大、中城市的环境质量普遍处在较低水平,达到全球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标准的占比量不足 1%。而且不仅仅是空气质量大幅度下降,在水源以及土壤等等的质量水平上,也在世界标准大门外徘徊。可见当前依法打击、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维护保障公民群体的合法权益,已经刻不容缓。

人们切身体会到的环境污染是环境质量下降,其造成的后果表现在人们呼吸道疾病、传染病等发病率逐年上升,胎儿早产或者畸形等等。如果众多企业发展只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环境污染就是其必然恶果。相对地,人们既享受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惠泽,也在遭受着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结果。大气污染侵害、水污染侵害、噪音污染侵害等环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环境污染不仅侵害人们的健康,也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随着人们的环境意识与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提高,便通过多种方式与手段展开“自救”行动,以捍卫与拯救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及恢复绿色的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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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关于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频发不断,整个人类社会开始面临日趋严峻的生态环境污染高危风险,生存、发展均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在这种背景下,人类开始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应对生态危机的挑战、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各国法律均开始建立并且丰富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法律研究。其中政府与法学家们希望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作为制约惩罚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的利器,有效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改革与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成为 21 世纪至关重要的课题,民法作为私法领域最庞大的法律,其当仁不让地进行创新。

国外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经走在中国前面,无论从观念或者制度层面,关于环境侵权的法律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度。国外许多学者已经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组成要件各个方面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厚的理论研究,许多国家也已在立法过程中进行了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实践。首先,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学术研究方面,早在 19 世纪60 年代美国学者就对生态经济学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在深入研究生态伦理学的基础上,对法律发展与生态伦理的关系进行了深入阐明、分析。这些都为侵权责任制度绿色改革的实践提供了坚定的理论基础和来源。其次,在立法方面,也早有诸多立法实践,美国在 19 世纪 70 年代发布《国家环境政策法》就已经尝试行政法的实践;日本自“四大公害案件”之后也开始尝试用行政法的来应对面临的生态困境,并于 1967 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俄罗斯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联邦生态法律体系,俄罗斯不仅在民事、刑事、行政立法中提出了的要求,而且在《俄罗斯联邦森林法》等法律中也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了一些规定。法国在民法典的绿色改革上给予我国甚至世界启发。法国目前正在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修改法案,尝试以民法典的绿色化实现生态(或环境)本身损害的救济。法国主要是采用对传统侵权责任法的修改,来增加环境侵权行为的调整力度,进而对环境侵害行为的受害当事人给予民事、司法救助。作者在行文过程中,密切关注法国民法典对环境侵权责任的修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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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


2.1 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概述

2.1.1 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内涵

环境侵权的概念,对于环境侵权的界定存在广义、狭义的两种界定方式。在广义界定上,所谓的环境侵权行为,重点指的是行为人的活动导致了自然环境、生态资源等遭受了实质性的污染、破坏,并因此而对他人的人身、健康、财产、环境等等合法权益构成了实证性侵害,就必须依法承担民事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11。而在狭义的界定上,仅仅指的是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等是其认定要件。其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指的是由公司以及其他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带来了大范围的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光以及放射性污染等等,或者导致地面出现沉降、电磁辐射、环境发出臭味等, 并因此而对他人的人身、健康、财产、环境等等合法权益构成了实证性的侵害。而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则主要指的是由于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或者建设某种工程而对自然生态带来了严重破坏,进而导致环境资源荒漠化、大量物种被灭绝等,且对他人的人身、健康、财产、环境等等合法权益构成了实证性的侵害,并对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对环境侵权的客体、特征进行研究,有助于探析理解环境侵权的内涵。

一是环境侵权行为所对应的客体。从其认定要件上来看,所侵害的客体涵盖了人身、财产、环境等项基本权利。把前两种权利作为侵害客体不会存在异议,但是将环境权利作为客体,则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产生了很大分歧,这是因为其在内涵以及外延上、甚至是法律性质上是否可以完全构成客体,所以对于认定程序适用较为困难。但是仅仅将侵害客体局限在人身、财产两种权利的范围之内,而将环境权益排除在外,对于维护、保障公民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是非常不利,同时对于环境保护成效的最大化实现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基于这些因素,对于环境权利是不是可以作为侵权客体进行认定,则应对公权和私权的主要因素实施双向考量,并将环境权利细化为通风、采光、安宁、空气与水清洁等等基本权利。而在这些基本权利之中,有些权利具备很强的私权性,而且加害方与受害方都很容易认定。而权利具备很强的私权性,如通风、采光等等权利。还有一些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双重特征,比如清洁水、安宁和谐等等权利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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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2.2.1 生态学基础

环境侵权责任的绿色改革,显然是对生态学科基本原理的有益参照。然而在整个过程中却难免会受到生态学科最早研究文献的客观影响,即不管是切入点还研究、论证,均是单一考量生态环境与人类创新发展之间的平衡问题。即便是以生态伦理的视角方向为切入点,或者是从伦理理念视角方向来研究,最终的目的依然是分析人与自然环境如何和睦相处。这种现象在其他的立法领域同样存在。比如在金融绿色立法上,所持有的立法初衷是让金融立法向着自然环境与人类协调相处的方向发展。而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与公民群体的基本宪法权利的依法保障均写入国家宪法,是体现我国立法制度绿色化实现的重要标志。还有物权法的绿色实现,其初衷也是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并保证我国的经济建设得以可持续的创新发展。再就是刑法的绿色实现,则明显通过强力的调整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遏制力度,进而让刑事司法高度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需求。那么,改革优化侵权责任法的切入点,就应该围绕环境侵害风险的预防、行为人带来的实际侵害救济赔偿以及侵害责任承担主体认定等层面进行,进而依据有过错责任追究和无过错责任认定并重的立法理念,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主体实施依法问责,情节严重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鉴于环境污染损害造成的侵权这一内容始终为环境侵权责任法研究关注的中心,因此,这一解读在环境侵权法学领域尽管存在明显不足,但基本上还能够认可。然而只将能够承载这一绿色价值的概念内涵引入到侵权责任的立法制度中,显然有待全面的细化、完善。

如前所述,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改革目标方向应该合理的借鉴、参考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但却不可以局限在生态学的视野范围之内。因为立足侵权认定法律制度的立法初衷来看,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改革、修订,最大的目的不是仅仅借鉴生态学的原理这么简单,而是为了最大化促进我国绿色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基于此,所有的借鉴、引入都应该以环境侵权立法以及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实际需求为导向,进而实现相关理论、概念的合理过渡,这对于我国相关立法的适用能力更强、对环境侵害责任的认定更加准确、有效维护、保障公民群体的合法权益,影响意义深远。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理论问题需要很好的解决,这就是在生态理论向立法制定融入的过程中,环境保护含义以及侵权责任的概念内涵也应该给予更加合理的过渡、提升,这是因为这些概念内涵不再局限在原来的生物以及动植物生长环境的范围上,而是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和时代内容,即整个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升级、完善,势必对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建设以及公民群体的具体活动带来积极影响,进而最大化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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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立法的比较法考察 .......... 19

3.1 美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